王鸿飞诉张杰如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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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鸿飞诉张杰如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被告张杰如的委托,我们担任王鸿飞诉张杰如与公司有关的纠 纷一案一审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研究了本案的事实及 相关证据,参加了庭审,现结合相关法律和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 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100万出资款、承担 5万元损失 于法无据,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分述如下: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100万出资款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 依据第一,原告的起诉主体不当。被告作为河南百花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百花公司)的股东,不是出资款的占有者。原告要求返还出资款 应该是其

2、与百花公司的纠纷,与被告并没有直接关系,原告不应起诉 作为出资人的被告,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故原告的起诉主体 不当,应予以驳回。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 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 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可见,公司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要求, 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虽然百花公司经营期限已经 届满,但是目前公司并没有清算,而公司清算应以公司所有的财产作 为清算对象,包括股东已实际交付的出资。目前,在百花公司尚未清 算的情况下,原告即要求返还出资款,应属于抽逃出资之行为,是侵 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表现。故原告的诉讼请

3、求不当,应予以驳回。第三,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 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不能作为原告要 求被告返还 100万出资款的法律依据。首先,公司法解释二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100万出 资款的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 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 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 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 清算,债权人主

4、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 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 此可知,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是针对公司没有及时清算对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股东”有“要求返还出资” 的权利。所以,公司法解释二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 的法律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返还出 资款的法律依据。依据原告的意见,依据纪要中第十四条关于无 法清算案件的审理第二十九项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 院以无法清算或

5、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 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 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 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 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显而易 见,本条文并不适用于该案,首先,纪要条文中没有规定在公司 清算前,股东可以要求另一股东返还其出资款。其次,条文适用于股 东第四,根据最高院(1999)民终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 司未清算前,股东不得要求返还出资款。最高人民法院(19

6、99)民终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书香港南华策略 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建青实业总公司等房地产合作合同纠纷案 中:“在东建公司财产没有清算之前,南华公司请求返还出资款及代 垫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可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 定确定权利义务。公司清算前,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出资款, 否则将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股东 之间的利益分配。而原告仅仅依据百花公司于2002 年注册资金为 200 万及百花公司 2006 年评估价值为 148 万余元就要求被告返还其 100 万出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

7、、原告要求被告承担 5 万元损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 据第一,百花公司租赁资产给华佳公司,所得租金为百花公司财产, 在公司清算前,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其租金损失,于法无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38 条、第 177 条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 利润时,应当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经股东会决议,可 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 之前,公司无权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事项,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利润如何分配、何时分配, 均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请求分配公司盈余,应当依据股东 会决议进行。原告不依据股东会决议请求

8、分配利润,而是请求法院清 算公司受益并分配利润,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有可能会侵害债权人 的利益。第二,百花公司将公司资产租赁给华佳公司所得租金,原告已经 背着被告,与公司另外两名“股东”瓜分一空,现在起诉被告赔偿其 5 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告以被告是百花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要求被告返还100 万出资款,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 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因此,原告把被告 当做百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法是不符合公司法的。再者,证人程斌的证言可以证实,百花公

9、司的财务资料都被原告 派人拉走并保管,被告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并没有掌握公 司的财务资料等任何资料,所以,百花公司也并不是由被告实际掌控。四、原告没有实际出资,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无权要求返还 100 万出资款百花公司设立时,原告王鸿飞并没有实际出资,设立登记申请书、 首次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等所有文件的签字及手印也均非原告本 人的签名和手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股东缴纳出 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二条之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但是原 告王鸿飞并没有验资证明及股东出资证明书,没有任何能证明其股东 身份的凭证,所以其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无权 要求返还 100 万出资款。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 100万出资款、赔偿 其5万元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重视和采纳。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王华丽 律 师 201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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