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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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公益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专业: 法学 年级: 2011级 姓名: 罗凯丽 论文摘要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多数人的生活已经步入小康,但还是有很多人生活在非常贫瘠的大山里,很多小孩子上不了学校,很多百姓吃不饱穿不暖,再加上这几年频有重大自然灾害来袭,但乐善好施的优良品德依然伴随着我们,近些年来,随着慈善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确实有很多人受益于其中,但同时也从中也孳生出了很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事件来剖析问题的本质,从而寻求解决办法,以正慈善事业歪斜之风。 关键词:公益慈善捐赠;公益慈善捐赠行为;诈捐门;红十字会 引言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多数人的生活已经步入小康,

2、但还是有很多人生活在非常贫瘠的大山里,很多小孩子上不了学校,很多百姓吃不饱穿不暖,再加上这几年频有重大自然灾害来袭,但乐善好施的优良品德依然伴随着我们,近些年来,随着慈善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确实有很多人受益于其中,但同时也从中也孳生出了很多问题:第一,人们对慈善过度依赖,很多受捐赠的人过度依赖于这些公益慈善捐赠而不努力学习不努力工作,丧失积极向上的生活心态;第二,如今,有很多明星、企业的大老板,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社会地位,而投入公益慈善捐赠事业,有的人是带着真心投入,希望可以真正帮到那些贫困的人和灾区的人民,可是有的人却暗渡陈仓,表面上捐了几万几十万其实什么都没有捐,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诈捐

3、门事件;第三,立法落后,目前我国只有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这部法律自颁布至今已经有十五年了,而这十五年恰恰是我国经济发展最迅速的时候,也是公益慈善捐赠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的时候,所以这部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如今的社会。其实前两个问题的出现和立法落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和政府不够重视、无相关立法、宣传力度不够、慈善组织自身落后、税收、责任制度、法律地位、监督机制等法律漏洞有关,所以我觉得如今的社会急需要一部全面的法律来规制这个蓬勃发展的事业,因此对其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显得额外重要。1.公益慈善捐赠行为的概述1.1公益慈善捐赠行为的概念 “公益”是公共利益事业的简称,指有关社会

4、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是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慈善”, Philanthropy,来源于希腊文,由“爱”和“人类”这两个部分构成。它包括三层含义:增加人类福利的努力或倾向,比如通过慈善援助或捐赠等;对全人类的爱;为了提高人类福利的活动或机构。而Charity,来源于拉丁文,主要指慈善机构,表达的内容更具体,“给穷人提供的帮助、救济和施舍;为帮助处于需要中的人而建立的机构、组织或基金会”。在国际上有关慈善的表达更多的是使用Philanthropy。在中国,无论是辞源还是现代汉语词典,对慈善的解释都具有共同的含义,即行善积德,扶贫助残,救死扶伤,乐善好施以及对人

5、关怀而有同情心。(http:/ )“捐赠”是指没有所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他人。因此,公益慈善捐赠行为是指有同情心的人们为了帮助他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求回报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他人。 1.2公益慈善捐赠的法律关系 公益慈善捐赠的法律关系,就是由公益慈善捐赠行为所引起的在捐赠人、受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行为的法律关系相同,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同样由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组成。1.2.1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主体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捐赠方、接收捐赠方、受助方。一、捐赠方,是将自己的财产或以其他行为转让给慈善人,从而实现慈善目的让受益人受益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捐赠方既

6、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二、接收捐赠方,捐赠接收方可以是需要帮助的个人,也可以是专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等),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益慈善捐赠的接收捐赠方是专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有三种: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到捐赠,慈善组织则会利用捐赠开展活动,帮助自己关注的群体改善生活。慈善组织的活动可以是自身运作,也可以是资助其他项目执行方来开展。三、受助方,受助方是指捐赠最终帮助到的人,是慈善组织使用捐赠开展活动时帮助的人,它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由于慈善捐赠资源的有限性,因此并不是所有需要帮助的人都是受助方,需要经过一定的

7、审核才能确定。1.2.2 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产、行为以及其他形式,如物、债权、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中火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因此该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而且捐赠方必须享有处分权。随着现如今医疗水平的迅速发展,器官移植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了,所以随之兴起的便是“捐赠器官”,因此,公益慈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已经越来越大,早已不限于财产了。1.2.3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内容1.4公益慈善捐赠的性质 对于捐赠的法律性质, 现代世界各国以认为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者居多,

8、如法国和德国。法国民法典中规定, 捐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公益性赠与中的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出版等予以的资助。而对公益性赠与中的另一种行为, 即: 对市镇行政区的济贫收容院或其他公益机构进行的赠与, 则被视为是赠与契约范畴内的公益性赠与。在德国, 捐助是指以公益性为目的的财团的设立方式, 同法国一样也将捐助认定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1 (1 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 , 理由是: 它不是对公民个人所为的, 而是对财团所为的, 故没有具体的对象, 也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和承认, 没有允诺对象。德国民法典第81 条还规定, 生前捐助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有部分

9、国家明确将捐赠定性为赠与合同的一种, 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82 条就明确规定, 捐赠是指为公益目的而为的财产或者权利的赠与,而且接受这种赠与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批准。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也在“赠与”一章内 ,于第2463条对捐赠予以了规定“, 受赠人可根据本法典关于社团和财团之题的规定设立一项捐赠基金或信托”。在我国,对于捐赠的法律性质,应当将其视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捐赠属于一种特殊赠与,应纳入合同的范围。也有的学者认为,捐赠应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笔者认为,捐赠与赠与虽然都是一种无偿提供权利或利益的法律行为,但在性质上却是不同的:赠与是一种

10、双方法律行为,而捐赠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第一、从主体来看,在赠与中一般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受赠人一般即是受益人。而在捐赠中,涉及有三方当事人,即赠与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对于赠与人,在两种法律行为中都是相同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受赠人和受益人则是不同的。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受益人即是受赠人,虽然他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其对赠与人而言是特定的、具体的,不可替代的。在捐赠法律关系中,受赠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并且受益人对于赠与人而言是不特定、不具体的某些社会群体或个人。二、其次,从行为的实现方式和目的上来看。根据

11、合同法第185 条的规定,赠与的成立要有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捐赠,虽然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 条规定,捐赠的双方应当订立捐赠协议,但实际上,受赠人作为一个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特殊的社会团体,本身并非受益者;在实践中,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视为该行为有效,而不需要“等待”受赠人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并且捐赠的方式在实践中也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由于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为基础的,所以各国法律无论是将其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或是双方法律行为,都是以要求强制履行为基础。对于赠与来说,由于它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大多是以亲情、友情为基础的一种无偿让与,所以法律规定了对赠与

12、人的任意撤销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三、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上来看。由合同法第186 条、第188 条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公益性的捐赠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以要求赠与人强制履行为原则的。因此,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较之将其定性为那种在实践中并不须受赠人承诺的、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捐赠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受赠人、针对不特定利益人的无偿让与行为,而且,赠与人可以附有条件,如可要求受赠人将该捐

13、赠款物用于某种特定的公益事业等。而赠与则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赠与人,以特定、具体的个人、组织为受赠人(即受益人) 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至于合同法第186 条中所提到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是指除捐赠外有具体受赠人(即受益人) 的一种公益性赠与合同。1.5公益慈善捐赠的类型1.5.1 一般目的的捐赠和特定目的的捐赠当受赠人捐赠时,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捐赠目的,这就是一般目的的捐赠,之后受赠人可以将其捐赠的财产非指定的公益目的。而特定目的的捐赠,是指捐赠人在捐赠限定了捐赠的范围和使用目的,那么只能将捐赠财产使用于捐赠人指定了的公益目的。这样划

14、分的实际意义在于原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后,如果还有剩余的捐赠财产或者是公益组织终止后还有剩余财产时,是否可以应用近似原则。近似原则是说,受赠人应该将剩余的捐赠财产使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类似的目的,或将捐赠的财产转移给具有类似目的的其他公益组织。近似原则可应用于一般目的的捐赠,特定目的的捐赠则不适用近似原则,因为有可能会违背捐赠人的原本意愿。1.5.2附条件的捐赠、无条件的捐赠和为特定目的的募捐从捐赠的内容与表现方式还可以这样划分:附条件的捐赠是指通过约定,赠与人设定使用条件,对赠与财产适用什么对象、适用的范围等等,受赠人需要受到制约。在附条件捐赠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赠与人也有权力监督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

15、,如果受赠人没按照约定使用,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针对附条件的捐赠,因为捐赠标的的归属情形不一样,受赠人、受益人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督。无条件捐赠意味着受赠人可以自由支配被赠予的财产,相对于附条件捐赠,在参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并没有附加设立任何条件。这与一般的赠与合同相似,可以用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1.5.3.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直接捐赠是说捐赠人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受益人和受赠人相同。效率较高,行为透明,不足之处是缺少专业化和职业化,覆盖范围不广。间接捐赠则比较符合公益慈善捐赠的基本特征,是说捐赠人首先将捐赠的款物先捐赠给公益组织,然后该组织机构按照公益目的再分给各受益人。这种资助比较具有普遍性,不仅仅局限在小范围内的有限的特定人群。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调整的公益慈善捐赠是间接捐赠。 2.公益慈善捐赠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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