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管理制度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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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管理制度12篇【第1篇】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5)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五) 1、医师在作病假处理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究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假; 2、只限于开本科室病假,不得跨科; 3、医师在病例上开除病休医嘱,填写疾病证明书,并签名,以备考察; 4、医师在疾病证明书上开具的病休截止日指患者从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日、倒开或不开; 5、门诊根据病情一般给假1-3天,需要继续病休的,须经门诊复诊后给假; 6、验伤者一般不处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根据病情在验伤单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开具疾病证书。 【第2篇】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证明函管理制

2、度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证明函管理制度 一、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三、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五、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六、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七、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八、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第3篇】新华医院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1.

3、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可出具疾病证明,但仅限于本专业范围,不得跨学科进行疾病证明。 2.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 3.疾病证明仅是对患者病情的说明,不得有任何包含建设性意见的内容。 4.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处批准同意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5.疾病证明、病情介绍须经医务处登记并盖章,否则无效。 【第4篇】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2.管理和

4、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失灭。 【第5篇】a物业管理公司证明函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证明函管理制度 一、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三、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

5、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五、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六、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七、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八、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第6篇】证明函管理制度(范文) 证明函管理制度 一、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三、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6、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五、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六、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七、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八、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证明函管理制度 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7、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第7篇】a区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 一、开具疾病证明和病假证明具体要求: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有权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用于申办麻醉卡的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主治以上任职资格并获得麻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处方章。门诊患者一般不开疾病诊断证明,诊断写在病历上。若医疗单位或患者单位需要时,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也可开具诊断证明。 (

8、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伪造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三)原则上疾病诊断意见书必须由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患者直系亲属持患者病历及委托书代办,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执业医师签字,经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四)病假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 一般疾病一周以内;(2)严重、慢性疾病一个月以内;(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

9、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二三个月;(4)急诊病人或不能明确诊断者3天以内。 (五)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补开病假证明、交通事故与保险索赔等特殊情况要求补办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和病假证明,主管医生须凭医院原始病历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补办证明才可办理,并注明补办字样及补办时间,并经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 (六)疾病诊断意见书的领取与管理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取疾病诊断意见书。 2.已领取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

10、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死亡证明: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经管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交给死者家属去防保科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三联单,防保科按规定将第三、第四联交死者家属。节假日或夜间在总值班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院证明:医院门诊、住院的病人转外地检查治疗一律须经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由经管医师开具转院证明或疾病诊断意见书,到医院指定的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转院。 【第8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

11、管理制度 1、在院科各级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2、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入库登记手续,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3、要依据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等有效证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留取证件管理人员名单备案。 4、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格证章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5、严禁出现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项目内容填写漏项或证章一人统管的错误行为。 6、完善出入库登记,妥善长期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每次领取时交回上次发放存根。 7、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实行微机管理,内容准确,字迹清晰,严禁涂改。

12、8、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到婴儿出生时原发证地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9、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他物品。 【第9篇】第一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一、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客观反映病人的病情及病情状态,只限于本专业的疾病。 二、临床医师开具证明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体检和必要的实验室辅助检查,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病人的病史,阳性体征和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的结果。 三、已经确诊的门诊病人需要疾病诊断证明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对诊断不明确的应由上级医师会诊后方可开具,并经上级医师签字。 四、属于打架斗殴,

13、外伤事故等涉及法律问题的疾病诊断证明,患方应出具公检法机关的书面材料,经治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 五、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一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一周以上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开具休假建议证明,但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开具半个月休假建议证明,对需要休息半个月以上、壹个半月以内的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对于需要休息壹个半月以上或数次开具休假证明已超过三个月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限于当日或次日起,不开过期病假。 六、

14、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七、转院证明须经科室的讨论,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登记。 八、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须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继续营养费用须经营养科主任会诊,开具相应证明,医务科盖章。 九、产假、计划生育假证明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院职工疾病诊断及病假证明由各专科主任开具。 十、凡涉及伤残等鉴定的诊断证明,由医务科指定专家会诊,经2名专科副主任医师签署疾病诊断和病情状态的意见,由医务科盖章。 十一、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明由医务科组织三名专家会诊,共同签署意见后医务科盖章,分管院长签字。 十二、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开具医疗证明,轮转医师开具的医疗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 十三、门诊病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假休息建议证明,由门诊服务台登记后盖章,出院病人的疾病诊断、病假休息建议,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医疗证明应及时报告门诊部或医务科。 十四、在急诊室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门诊服务台登记盖章;在住院病房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 【第10篇】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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