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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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 射防护条例,加强我校放射性标准源管理,确保放射性安全,杜绝 放射性事故,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健康与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可适用于我校有放射性标准源的各院、系、所、 中心及其附属单位。第三条 按照湖南省卫生厅、公安厅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和 登记证的要求,经审查准予在登记范围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学校设立放射性防护管理小组,组长由一名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核科学技术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组员 有各放射性使用单位选定放射性管理人员。第五条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放射性法令、规定、制度、并负 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六条 负责我校放射源和放射源的仪器设备、装置的申请上报 和审批购买手续。第七条 新建、修建或改建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报请省卫生厅、公安厅、省卫生监督厅、省劳动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八条 负责我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放射性工作 人员证)、身体健康检查、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疗养,建立放 射性工作人员的各种档案。第九条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制定 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条 负责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辐照仪器设备的定期和不定期 的检查工作,确保防盗、剂量报警、放火、通风设备的完好,杜绝放 射源

3、的丢失、放射性污染、超剂量照射等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 负责全校各种放射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到省、市各主管部门。第三章 放射源库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如工作人员进入,必 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保证安全。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库源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 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第十四条 遇重大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应封门,如有特殊情况, 进源库应登记。第十五条 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账目清楚,严防丢失放射源。第十六条 源库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 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学校,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及时上报 市卫生局、公安局,并积极配合

4、有关部门,侦破、查找、迅速找回丢 失的放射源。第十七条 放射源库内严禁烟火。第十八条 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必须装有报警系统。第十九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源库应设剂量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 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1、放射性物品入库:(1)检查物品外包装,铅封是否完好。(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借还规定:(1)使用放射源者凭“放射工作人员证”借用,学生须提交使 用申请书,由指导老师签名,院(系)领导审批,经保管员同意并履 行领用、归还手续。(2)使用者一定要严格按所用的放射性物质的操作规程操作, 避免放射性污

5、染、人员受照的事故发生。(3)要妥善保管好源,对放射源在借出期间的丢失损坏负责, 用完应及时交保管员验收入库。(4)对于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应按量领用,其废水, 固体废物应装入指定的容器内交保管员统一贮存,不得随便处理。(5)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品丢失或发生事故者,要严肃处 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6)借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和使用许可证,经有关领 导审批,方能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7)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8)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账。3、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退回。4、放射源的发货规定:(1)购货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2)设立

6、发货登记账本,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3)每次发运前应登记人册,核实后准许发运。(4)每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第二十一条 放射源的管理1、各单位的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保卫处每 年核查二次。2、放射性射线装置和带放射源的仪器仪表,每一个月要通电一 次,并进行维护。3、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 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4、建立放射源账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 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 借人借出记录、核查情况。5、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人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

7、,存放 地点安全可靠。6、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放射性防护管理 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 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学校放射性防护管理小组审 核同意后将拟退役的放射源存放在校源库内,由放射性防护室统一集 中处理。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打扫。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准堆放。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理。4、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第四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放射性废物必须严加管理,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 理,不能擅自处置。第二十四条 提交放射性废物的申请给学校放射性防

8、护管理小组 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购置日期、状态(气态、 液态、固态)、物理、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处理原因。第二十五条 学校放射性防护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将放射性废 物集中到校源库进行固化、包装。第二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提出 申请,同时委托环保监测单位对包装容器内外放射性废物运输标准后 送放射性废物库封存。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送交放射性废物库存放的全部费用由放 射性废物产生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气体经固定的自动排风系统抽出、过滤、排 放。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原则(在许可证允许的核素范 围内)1、低毒、短半衰期的固体废物,放

9、射性活度每天小于日最大等 效操作量(500卩ci),交贮藏库,放置10个半衰期经申请检测后, 在焚化炉内处理。2、中毒、半衰期小于60天,放射性活度每天小于日最大等效操 作量(500卩ci),交贮藏库,放置10个半衰期检测后,亦可放焚化 炉内处理。3、核素种类不明,时间不明的放射性废物,活度等于或接近于 天然本底者,可按非放射性废物处理,在焚化炉中焚烧。4、除上述外的其他废物,应集中包装后,送往国家放射性废物 处理站处理。第三十条 放射性废水的处理原则1、普通下水道和特别下水道分开,不得混用,凡放射性废水必 须从特别下水道流出。2、特别下水道液体浓度不得高于1X10-9ci/L。3、放射性原液

10、或稀释液,或比活度较高的放射性废液应集中贮 存于专用容器内,不能倒人下水道,储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处理。4、必要时高活性废液可用固化处理。第五章 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 其他事故。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 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 事故。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 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第三十三条 放射事故按其后果的严重程为:放射事件(又称零 级事故)、一级事故

11、、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第三十四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管 理小组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并接受 监督部门的处理。第三十五条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 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 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第三十六条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 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第三十七条 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者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 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第三十八条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

12、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第三十九条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立即报告 保卫处,保卫处马上逐级上报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卫生行 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第四十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 资料并及时上报给保卫处,以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事故原因, 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口向,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第四十一条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应立即上报市职防院、省 劳卫所、分析受照原因,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 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第四十二条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 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超过 0.25Sv 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 和必要的医学处理。第四十三条 发生放射性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 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酌情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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