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工作量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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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教职工工作量考核细则(包括专任教师及非教学人员)专任教师工作量考核细则课时计分以 56 人为标准班级计算。 学生人数超过 56 人的班级,每超过 1 人,课时分相应增加个百分点,少于 56 人的按标准班级计算。工作量(分)(周课时数周教案数)月周数1+(实际学生数 56) %(注: 1、周教案数超过周课时数的,按周课时数记; 2、跨年级任课的,课时数按实际课时数的倍计分; 3、体育教师每天的早操、课间操按半个课时计算, 【按实际参加次数计算】;4、既任课又兼干事的, 工作量按课任工作量再加半个干事的工作量计算; 5、学校特长班辅导教师每月按课时数计入工作量; 6、临时参加学校各项管理的任课教师,按时间折算为课时,计入当月工作量。 )旷课一节课扣 3 分,扣分累计,从工作量津贴分值中扣除。本月旷课累计超过 5 节以上者,扣除本月工作量津贴 50;本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 15 节以上者,扣除本学期工作量津贴。 查课人员发现空课, 要及时找其他教师代课, 并每节课奖代课教师 3 分,罚缺课教师 3 分。校本教材的编写记入课时数 ,每编写一节符合学校要求的校本教材记 2 分。非教学人员工作量考核细则非教学人员工作量按全体专任教师平均工作量的8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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