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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文件湘教科研发201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研究基地单位: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和教育强省建设要求,进一步推进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我院对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湘教科研通201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稿)。现予印发,请你们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研究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整合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加强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效益,参照省
2、社科基金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全面展示我省教育科研成果的窗口,是最新教育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试验田,是引领全省教育科研快速发展的先导区。要瞄准学科研究前沿,形成稳定协调发展的研究方向,构建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的开放平台,打造高水平创新型教育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为服务决策、推动实践、创新理论,繁荣发展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做出积极贡献。第三条 基地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公平竞争,择优设立。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基地实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教科院”)与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市(州)县(市区)教育科研单位共建的管理体制,以学校自建为
3、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第五条 省教科院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确定基地建设标准,受理基地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对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通过课题立项给予项目与经费的支持。基地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基教所、职成所、高教所共同负责建设与管理。第六条 学校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基地的申报工作;为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支持;组织和支持重大的学术活动;聘任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首席专家任期应不少于5年,学校解聘或变更基地首席专家应报省教科院批准;督促与检查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
4、作。第七条 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基地建设的具体计划,全面实施基地的建设标准;负责确定基地的研究方向;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负责向基地负责人及省教科院汇报工作。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科研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荐学校申报基地;对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向省教科院汇总基地建设情况。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省教科院鼓励达到基地申报条件的学校积极参与竞争。评审工作采取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条 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基地的申报评审条件与标准:1.首席专家
5、(1)近五年主持并完成过基地研究方向内的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是指:国家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课题、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级教育学术社团下达的教育科研课题、以省教育厅名义下达立项的教研教改课题等。(2)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国家一级学术团体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3)在基地确定的研究方向发表过1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在全国或全省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和知名度。2.研究团队(1)拥有一支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研究队伍,人数不少于5人。(2)核心研究成员中有1-2名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带头人;至少有1名35岁以下
6、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3)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研究成员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发表科研论文不少于10篇。3.研究方向(1)有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近五年来发表和形成的科研成果与基地确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密切的联系。(2)在该研究领域形成了较为鲜明的特色。研究成员中有主持过相关研究方向课题的经历。(3)未来五年的研究方向有比较系统、超前、可行的具体设想。4.研究条件(1)所在单位领导对教育科学研究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基地大力支持,每年提供不少于5万元科研经费。(2)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环境与氛围。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基地的申报评审条件与标准:1.首席专
7、家(1)近五年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是指:国家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课题、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级教育学术社团下达的教育科研课题、以省教育厅名义下达立项的教研教改课题等。(2)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省一级学术团体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3)教学经验丰富,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并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在某一个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2.研究团队(1)拥有一支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教育教学科研队伍,人数不少于5人。 (2)核心研究成员中有1名特级教师或高级教师,至少有1名35岁以下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8、。 (3)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研究成员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发表的科研论文不少于5篇,或者获得过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奖项。3.研究条件(1)所在单位领导对教育科学基地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每年提供不少于2万元的科研经费。(2)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环境与氛围。第十二条 基地享受的基本待遇: 1由省教科院统一挂牌。 2基地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在建设周期内由省教科规划办支持至少一项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3优先推荐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优先推荐申报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5.学科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和核心研究人员优先参与制定全省性教
9、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优先参加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与评选,优先参与教育科研咨询、培训与指导、外出考察等学术活动。 6.优先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第四章 建设要求第十三条 基地的建设标准:1.科学研究。通过组织专项和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认真履行教育科研“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三大职能,使教育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2.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高水平、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教育科研团队,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建
10、设教育强省贡献力量。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等措施,协调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推广学术研究成果,成为全省教育科学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4.咨询服务。通过承担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思想库及咨询服务基地。5.教改实验。每年能够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确定相关的教研教
11、改项目,组织教师开展实验,并将取得的实验成果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推广交流。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外,应积极争取国家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及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中小学、幼儿园基地应把研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新课程改革,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第十五条 基地除积极申报承担省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外,还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立自选课题(经费自筹)。自选课题按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基地所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都必须按学术规范的要求,明确标识基地课题成果及课题
12、批准号,否则一律不予成果认定。第十七条 各基地应及时将基地研究动态报送省教科院。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教研教改实验报告等。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省教科院在基地的建设周期内至少组织一次对基地的检查与指导,督促与帮助基地建设工作。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应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在自查基础上于次年4月1日前向省教科院报送湖南省教育科学基地年度检查表。第二十条 省教科院每五年组织一次基地督查评估。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评估
13、的主要内容: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和工作绩效;基地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等。 2.评估的重点:检查评估工作以科研质量和教学实践为导向,高等学校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中小学、幼儿园重点考察教育教学改革的效果、示范引领作用发挥的情况、教学团队和整体运作。3.评估的方法:省教科院在评估前三个月向基地单位发布评估通知,完成建设周期的基地填报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撤销基地资格等处理: 1.学校对基地建设不重视,没有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条件,支持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2.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或未取得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评估验收合格的基地,给予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基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科院备案。各基地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科院负责解释。主题词:研究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 通知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