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休假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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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士官休假规定篇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士官 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消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现将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杨芊 校对:伍伟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指

2、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各级司令部门(或担负司令部职能的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士官学员招生、学兵选调、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

3、役等工作。 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和开除军籍处分等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消防职业防护、评残、保险和随军家属医疗等工作,负责保障士官队伍建设经费。 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士官编制表。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

4、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士官学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应当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与任职命令一致。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灭火抢险救援、通信、装备维护等基层实战一线和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需要。 第十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的,

5、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见附表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政治部门审核,军政主官批准后,由政治部门下达通知,在中队军人大会上宣布代职命令。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岗位一般不得调整,但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当在相邻或者相近岗位之间调整,于每年七月份集中办理,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批后,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 二),修改注册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本级司令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借用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由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主管部门办

6、理手续,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严禁擅自借用士官。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但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的原则,总队之间及总队范围内由相关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保证素质、公开公正、先训后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

7、,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士官选取指标,总队应以“二维条码”形式下达给所属单位,支队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士官选取指标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十六条 选取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士官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选取为高级士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

8、5年、8年,并分别达到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士官学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七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总队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支队级以上单位各项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三)党员、班长、技术骨干和重要技术岗位士官; (四)本级服现役期内各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 (五)群众测评靠前的; (六)经过

9、部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并合格的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篇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

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21年3月29日.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

11、,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

12、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

13、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

14、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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