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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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 大桥)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大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大桥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安全、路政 管理、运营服务、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沈海高速公路 杭州湾跨海大桥段(K1380+000K1416+000,以下简称大桥段) 及其附属设施和海中平台、南(北)岸服务区。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大桥安全、畅通设置的 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

2、、照明、测量标志、风障、 声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 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建(构)筑物和绿化。本办法所称海中平台,是指与大桥(K1397+105)连接并延 伸至海上的具有备勤值守、收费管理、海事监控、应急救援和休 闲观光服务等功能的场所。第四条【政府职责】 宁波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大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大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组成的大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 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管理机构】宁波市、嘉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 联合设立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

3、大桥安全保卫、运营服务、养护维修、应急管理、 综合协调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宁波市、嘉兴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大桥养护、经营、使用、服务等活动,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协调公安、交通、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大桥段治安、交通安全、路政、通航安全、消防安全 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大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海中平台和南(北)岸服务区的治安、 旅游、卫生、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五)宁波市、嘉兴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宁波市交通

4、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大桥段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宁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大桥段交通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嘉兴海事管理部门负责大桥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慈溪市、海盐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 管辖范围,做好大桥治安、水利、海洋、渔业、旅游、生态环境、 安全生产、消防救援、食品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应急预案】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大桥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定期开展 应急处置演练。第八条【大桥监控】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气象和大桥管理机构、大桥业主单位建立大桥段数字化、 信息化全程监测监控体系和管理联动机制,实行大桥段通

5、行车 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第九条【通行规定】 大桥段允许机动车通行的最高时速为 一百千米。在大桥段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大桥段限速标志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告的最高时速 内行驶;(二)除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外,不 得在车道、应急车道停车和上下乘客;(三)除应急救援车辆外,禁止货运车辆驶入海中平台;(四)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超限许可】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 度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货运车辆,申请在大桥段通行的,负责审 批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大桥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交通管制】 宁波市公安机

6、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 对大桥段车道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实行交通控制 的,应当事先征求大桥管理机构的意见。大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大桥段气象条件、通行车辆等实际状 况,或者大桥维修施工等需要,向宁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提出采取或者撤消大桥段交通管制的建议。第十二条【通航规定】 嘉兴海事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 位按照大桥设计技术指标,设置通航航道助航标志和通航孔通航 净空高度和宽度标志。船舶应当选择适航航道、通航孔通过大桥,不得在非通航航 道行驶。第十三条【通航管制】因大桥养护、维修、检测等原因, 需要对大桥水域实施临时性船舶通行管制措施的,大桥管理机构 应当提前向嘉兴海事管理部门提出船

7、舶通行管制措施的建议。大桥水域实施临时性船舶通行管制措施的,由嘉兴海事管理 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保护范围】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拟定大桥保 护范围,报宁波市、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置 警示标志。在大桥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大桥段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以及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及大桥安全的其他活动;(二)在大桥段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范围内采砂;(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养护管理】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大桥业主单 位制定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定期对大桥的技术状态开 展检测和评定,组织养护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标准进行养

8、 护,保证大桥段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大桥段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大桥管理机构在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 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 门查处。第十七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 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单位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大桥管理机构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2008 年4月28日宁波市、嘉兴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杭州湾跨海 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5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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