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商户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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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商户通贷款管理办法“商户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商户通”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商户通”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商户通”贷款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运营和临时资金周转等用途的贷款业务,不包括农(商)户信用贷款和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第三条“商户通”贷款应实行“商户申请、市场(担保公司)担保、额度控制、灵活使用”的原则。各信用社需经联社授权后方可办理“商户通”贷款业务,业务办理要严格遵循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运营原则。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商户通”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壹)年龄于22(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合伙企业仍应包括股东、合伙人及其家庭成员)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行为;(五)从事生产运营活动必须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社会发展规划,且生产运营正常,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和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或市场愿意为其担保,且担保手续合法、有效;(七)于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且办理“信合通

3、”卡;(八)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商户通”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求。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壹)生产、运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第三章担保方式及条件第六条以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壹)经审核准入,且已签订了合作协议;(二)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三)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价和控制体系,对借款人调查、贷后管理、清收等环节均应有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四)对贷款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有较强的鉴别能力和处

4、置变现能力。第七条以市场担保的,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市场为本地合法注册的运营企业,且具有独立运营权和相应资产;(二)市场治理规范、实力较强,财务情况较好,现金流稳定、信用等级高,具备代为偿仍全部贷款本息能力;(三)市场管理层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有完善的市场管理体系;(四)市场运营达三年之上且运营效益良好;(五)经联社审核准入;(六)市场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5%;(七)市场净资产大于被担保商户累计借款金额;(八)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九)市场于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信用社向联社个人金融部上报审核市场准入时,上报资料参照现行借款企业资料目录。第八条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要合理确定其可抵

5、(质)押资产范围,抵押资产范围:以易变现独立商铺、独立写字楼、住宅(第二套)等;质押资产范围: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抵(质)押率应控制于规定的范围之内,且于有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及其财产共有人须出具共有人承诺函,同意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质押。第九条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户通”贷款,其家庭成员必须出具共有人承诺函,共同承担归仍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贷款清偿前,农村信用社不得再对其家庭的其他成员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商户通”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资产规模、仍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150万元,针对不同市场,经联社

6、授权后,按授权限额办理。(壹)担保方式为商场担保的“商户通”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自有可变现净资产总额的60%,自有可变现净资产是指剔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所必需资产、不易变现资产和总负债后所剩余的家庭财产。测算方式:申请贷款额度自有可变现净资产100%60%(二)担保方式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以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额度为准。(三)申请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商户通”贷款不受最高额度限制。第九条贷款期限限定: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运营权期限或房屋租赁期限。第十壹条仍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壹次仍本。第十二条利率按优惠定价利率表执行。利率优惠。于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可

7、按以下条件下浮,但最低优惠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2倍。1、根据商户贷款次数确定:(1)商户首次贷款按定价利率执行;(2)商户按期归仍贷款,再次申请的,按定价利率优惠2%执行。第三次贷款则可于定价利率基础上优惠4%,以次类推,但最高优惠幅度不得高于20%。2、根据商户贷款额和存款旬均余额的比例,分3个优惠档次:(1)旬均账户存款余额达贷款额50%-100%(含)的,于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5%;(2)旬均账户存款余额达贷款额100%-200%(含)的,于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10%;(3)旬均账户存款余额达贷款额200%之上的,于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20%。第六章贷款受理第十六条借款人应直接向农村信用

8、社提出贷款书面申请,且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资料,信用社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准入审核:(壹)借款人及配偶签字的贷款申请表;(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首页及本页复印件;(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如单身未婚需要提供户口当地民政局提供的单身证明,如单身离异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盘判决书,如单身丧偶需要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四)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稳定收入的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五)符合我社及和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要求的

9、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以共有的房产抵押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声明);借款人固定住址证明材料;(六)和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提供担保的文件证明;(七)授权农村信用社查询、记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资信方案,查询借款人夫妻双方是否有违约记录;(八)借款人于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存折的复印件;(九)我社及和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要求的其他资料;(十)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营业执照、运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复印件)。第十七条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社应于接到担保公司提交的保函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流程且发放贷款。如不同意担保公司意见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担保公司

10、且退仍资料。第七章贷款调查第十八条由俩名信用社客户经理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壹)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真伪。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核查,且打印保存;(二)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三)全面了解借款人、担保人有无不良记录、有无不良嗜好、有无涉讼纠纷等,特别要重点关注民间借贷情况。要全面了解借款人家庭情况,准确掌握其运营及收支情况、信用情况等。(四)综合考虑客户特征。如:家庭稳定性、健康情况、信用情况、代理资格、代理品牌、员工稳定性、运营权年限等来了解客户的品行、运营管理能力,判断是否影响偿债能力;(五)查见其运营情况。如:运

11、营面积、运营历史、运营资质、运营能力、业务稳定性、管理经验、年销售收入等来判断其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六)查见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价值以即期实际购买该商品的价格计算,库存商品不能是滞销产品、过期产品;(七)对于抵(质)押物,要调查了解其产权关系,核实其有无产权纠纷,确保抵(质)押物足额、保值、易变现。(八)通过查询综合业务系统,查见其开户证明、存款情况(日均存款余额、月均存款次数)、资金归社情况或入股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调查借款人是否于本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判断其和信用社的合作态度和业务发生频率;(九)分析贷款需求和仍款方案。查阅客户的资料,对客户资产负债率、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分析;分

12、析调查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用途必须明确支付对象和方式;分析仍款来源和仍款时间的可能性;(十)测算贷款的风险度,做出风险提示;(十壹)市场、担保公司调查内容参照企业法人客户贷款的调查内容执行。第十九条客户经理自接收资料至调查结束移交审查部门,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调查工作结束后,客户经理填写贷前调查承诺书,且将调查情况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客户贷款资料全部提交审查岗。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终止办理,且将有关资料退仍客户。第八章贷款审查第二十条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的完整、合法、有效性,借款人信用情况、实际仍款能力、贷款担保、调查部门调查结论等内容进行

13、审查。审查人员应基于信贷资料,通过尽职审查,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进行整体评价且编写审查方案。第二十壹条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家庭实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核定其最高贷款担保额。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要填写贷中审查承诺书,且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根据审查的贷款资料,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第二十二条审查岗人员认为调查不清、结论不明的贷款,退回调查岗重新调查。审查岗自接收贷款资料至审查结束,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第九章贷款审议和审批第二十三条调查、审查通过后,报主任审批,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发放贷款。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审批权限以联社授权为准,超过联社授权额度的,上报联社审查,经贷审

14、会审议通过,主任审批后,由信用社发放且贷后跟踪管理。第十章贷款发放第二十五条贷款批准后,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于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关联手续,且签订合同及借款借据。第二十六条上述文件的签署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担保人和信用社必须当面签署有关合同资料,且留有影像资料。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仍款期限、仍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均应由借款人承担。贷款支付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联社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经

15、有关人员审核后支付。第十壹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信用社应加强贷后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联社贷款“三查”制度及贷后管理关联制度,做好贷后检查、信息维护及催收保全等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信用社客户经理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全权负责贷后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足额归仍贷款本息的,信用社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贷款本息。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约定仍款时,信用社应及时下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贷款本息。第十壹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壹条信用社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的档案进行管理。以客户建立贷款档案,整理每笔信贷业务活动产生的全部资料,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负责保管贷款档案资料、建立登记合同文本移交登记簿、注销合同文本登记簿、合同文本调阅登记簿。建立个人商户贷款档案目录。第十二章贷款收回第三十二条贷款到期收回或提前收回后,将贷款合同、借据、贷后方案等关联资料装订入档保管。第三十八条借款人于贷款期间确因不可抗力影响仍款的,可申请展期壹次。展期到期日不得大于授信到期日。其它原因不得办理展期。第十三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贷款到期未能收回或虽未到期限但已形成不良的,当月责任人于岗清收,未收回的次月起待岗清收,仍未收回的第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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