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I-125粒子植入及射线装置应用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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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RMTC-GF13-HP573012-P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项目名称: I粒子植入及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扩建)建设单位: 浙 江省嘉善县第 一 人民医 院编制单位: 浙江国辐环保科技中心编制日期:2014年12月目 录1 项目概况 12 总论 23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84 污染源分析 105 辐射环境影响分析 126 污染防治措施、辐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227 环评告知 258 从事辐射活动能力要求 269 结论与建议 27附图1医院地理位置示意图附图2 医院总平布置图及本项目周围环境示意图1 项目概况单位名称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嘉善县体育南路1218号

2、法人代表电话L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1251粒子植入及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扩建)项目地点嘉善县体育南路 1218号放射科项目用途医疗诊断项目依据善发改投(2009)298号总投资42331.2(万元)核技术 项目投资1000(万元)核技术项目 环保投资20(万元)应 用 类 型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密封源射线装置其它乙级工作场所类该技术应用的目的和任务:因疾病治疗需要,根据浙卫发2013189号,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拟 在嘉善县体育南路1218号放射科内开展125I粒子植入项目,同时新增1台普通X光机,更新1台普通X光机设备,更换2台普通X光机机房。25I粒子(密封籽源)植入组织,用于肿瘤治

3、疗。普通X光机用于患者局部区域的拍片和透视。12总论2.1任务浙江 预防保健 埭38号, 评后取得 备投运后 为改 于2014年 1台磁共环保局嘉因治 院拟在现 新增1台机的机房。为保 日正式委 X 光 机 ,影响评价。评价 项目环境批稿)2.2编制依(1) (2) (3) (4) (5)(6)由来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始建于1912年,是集临床医疗、科研、教学和 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乙等医院。医院(原院址)位于嘉善县魏塘镇顾家配备有1台DSA,1台磁共振仪,9台类X光机,原有设备经过环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浙环辐证F2090)。设,已按相关要求进行了验收。善医疗条件,服务于病人

4、,依据善发改投(2009)298号文件,医院已 10月底整体搬迁至嘉善县体育南路1218号。现院址中配备的1台DSA, 振仪,13台I类X光机项目(目前正在试运行)经环评后取得了嘉兴市环辐201112号文件批复。疗与诊断的需要,根据浙卫发2013189号,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 脘址(嘉善县体育南路1218号)放射科内开展1251粒子植入项目,同时普通X光机,更新1台普通X光机设备,更换2台已环评的类X光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于2014年7月23托浙江国辐环保科技中心对拟开展的125I粒子植入项目,新增1台类吏新1台普通X光机设备,更换机房的2台类X光机进行辐射环境单位

5、在现场踏勘、监测和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对辐射建设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2(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2008年12月;(1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1年5月:(1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11 号,2010年11 月;(1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 号,2011 年12月;(13)浙江省辐射坏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9号,2012年2月。2.3 项目有关文件(1)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13189号,2013年7月19日,见附件1:(2)环评委托书,见附件2;(3)辐射安全许可证,(浙环辐证F2090

7、), 见附件3;(4)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销售合同,见附件4;(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5;(6)放射科工作人员剂量档案,见附件6;(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见附件7;(8)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见附件8;(9)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告知书,见附件9。2.4 引用导则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2.5 评价标准(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3全。第4.3.1.1款,对于一项实

8、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 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第4.3.2.1款,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本标准6.2.2规定 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当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B)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4.3.3.1款,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 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 以及受照射的

9、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的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第6.4.1款,控制区第6.4.1.1款,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 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第6.4.2款,监督区第6.4.2.1款,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 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第B1.1.1.1款,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

10、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乎均),20mSv;本项目取其四分之一即5mSv作为管理限值第B1.2款 公众照射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a)年有效剂量,1mSv;本项目取其四分之一即0.25mSv作为管理限值。4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附录C (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第 C1 款,应按表2-1 将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级。表2-1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级别日等效最大操作量/Bo甲4105乙210410丙豁免活度值以上210(2)低能射线粒子植入治疗

11、放射防护要求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78-2014)4 粒籽源植入操作中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4.1 治疗室与贮存室应分开,但不宜相距太远,以便于源的取用。当容器密 闭时,容器表面的辐射水平应低于20Sv/h 。粒籽源贮存的容器前应使用铅块屏 蔽,并在屏蔽铅块前放置防护铅屏风,屏风上方应有适当厚度的铅玻璃。操作人员应站在屏风后实施操作。4.2 操作前要穿戴好防护用品。主要操作人员应穿铅防护衣,戴铅手套、铅 玻璃眼镜和铅围脖等。防护衣厚度不应小于0.25mm 铅当量。对性腺敏感器官, 可考虑再穿含0.5mm铅当量防护的三角裤或三角巾。放射性1251和103Pd 粒籽源不同距离的剂量率见附录A 表

12、 A.1。4.7 如粒籽源破损引起泄漏而发生污染,应封闭工作场所,将源密封在一个容器中,控制人员走动,以避免放射性污染扩散,并进行场所和人员去污。5 粒子源植入中和植入后的放射防护要求5.2 住院病人的管理5.2.1 植入粒籽源术后的患者,在植入部位应穿戴0.25mm 铅当量的铅背心、围脖和腹带。5.2.2 植入粒籽源的患者床边1.5m 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应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除医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5.2.3 植入粒籽源的患者应使用专用便器或设有专用浴室和厕所。5.2.4 治疗期间不清扫房间,除食物盘外,房内任何物品不得带出房间。5.2.9任何物品在搬离病

13、房之前应进行监测。55.3出院病人的管理5.3.1植入粒籽源出院患者应建立登记制度,信息卡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址、电话、年龄、身份证、植入部位、医院及电话、植入粒籽源个数、陪护者或探视者姓名、植入时间、出院粒籽源数量、检查日期等。5.3.2植入粒籽源的患者出院时,医生应给患者佩带一张信息卡,其内容应 包括患者姓名,出生年月、照片,植入粒籽源的位置,时间,活度,个数以及治疗医院电话等。5.3.6病人在接受治疗期间,对家庭和亲属成员的剂量约束值应控制在5mSv以下,对怀孕妇女和儿童的剂量约束值应控制在1mSv以下,5.4遗体的处理5.4.1如果住院患者死亡,体内存留总活度大于4000MBq时,治疗

14、医师应从患者治疗部位取出粒籽源,并监测患者遗体和房间。在清点粒籽源前,不准移走任何纱布和绷带。5.4.2火葬工人处理遗体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戴手套和防护面具等。5.4.3粒籽源植入后12个月以上死亡的患者可以直接火化。植入后12个月内死亡的患者,总活度大于4000 MBq时,应从尸体中切除粒籽源植入的器官,或从尸体中取出粒籽源,并将它保存至从植入后算起至少一年;若粒籽源总活度小于4000MBq时可以直接火化。5.4.4尸体火化时,应用高温或炉腔高大的焚尸炉,减少空气中的放射性污 染。若使用低温或炉腔低小的焚尸炉,对患者骨灰中残留的放射性物质需要屏蔽或特殊处理。火化后遗物不能散落在环境中。5.4.51251粒籽源植入后经10个半衰期或火化后的骨灰活度小于106Bg。103Pd火化后的骨灰活度小于108Bq时,方可将骨灰运输。6粒籽源的储存6.1待用的粒籽源应装入屏蔽器内,并存放专用房间。该房间应防火、防盗防潮湿。6.2应建立粒籽源出入库登记制度,植入前,详细记录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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