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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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摘要】善意获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获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辩的题目之一。在对占有改定下善意获得制度的适用做出分析后,应当构筑观念交付下的善意获得制度。【关键词】善意获得 占有改定 适用 观念交付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在平常生活中的交易行为愈来愈多的趋于观念化。在传统的现实交付物的交付方式之外,生活中又出现了包括简易交付、唆使交付和占有改定的观念交付方式。为逢迎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各国立法也纷纭承认了观念交付为动产物权交付的正当方式,我

2、国物权法中也对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给与了肯定。同时,善意获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然而在交易中,无权处罚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处罚财产,善意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获得一直存在争议。在对善意获得制度的适用作出分析后,得出占有改定也能够适用善意获得制度。一、善意获得制度概述所谓善意获得也称即时获得,是指无权处罚他人标的的让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获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获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获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

3、民法所确认。由于善意获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获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获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转让人无处罚权所谓无权处罚是指无处罚权人未经处罚权人授权或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罚他人财产权利的物权行为。善意获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罚行为,若转让人为有处罚权人,则其转让行为为有权行为,立法上有明确规定,自然无必要适用善意获得制度。只有让与人为无处罚权人,才会有没有权处罚行为发生,才有善意获得制度设立的必要。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是善意的这是善意获得最关键的一个构成要件。民法中善意获得制度的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是指受让第三人不知或不应知转让

4、人对转让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罚权。善意的反面是歹意,即知情,明知转让人无转让权或有责任知道但出于忽视而未知道的,是为歹意第三人。歹意通常不能正当地获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公道的价格转让善意获得制度的最重要意义,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只有在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换性质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交易行为时,才可能发生善意获得。一般以为,善意受让人通过交易获得财产的行为还必须是有偿的。所谓有偿,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假如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则不能适用善意获得。最后,买卖、互易等转让行为必须是正当有效的,否则也不能适用善意获得。受让财产须已登记或实际占有

5、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需要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善意获得制度是从占有及登记公信力动身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占有或登记是善意第三人获得权利的基础。物权法规定只要物还没有实际交付,善意获得就不发生,所有权仍属于原权利人。这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有,才能使受让人即时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受让人就不能即时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仍然可以主张追回权。设立善意获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商品经济交换的正常秩序,增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纪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见代理等制度都被赋予了这一功能。在广泛的商

6、品交换活动中,从事交易确当事人常常不知道对方是不是有权处罚财产,也很难实现对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调查。假如从受让的环境来看,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则在交易后,由于无权处罚行为导致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但要颠覆已构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交换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换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反之,假如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获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必为交易的安全耽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将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占有改定情形下是不是适用善意获得的各种学说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交付有两种情势:现实

7、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而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答应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其实不实现动产的交付,而采用能够一种特殊的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的交付主要有三种交付情势: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唆使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移动产时,假如希看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获得对标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对占有改定是不是适用善意获得制度。理论界存在着较为剧烈的争辩,重要有以下几种学说:肯定说该说以为,动产占有的受让其实不是善意获得制度的本来

8、要件,而不过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占有改定本来就是占有转移的方式之一,自然不能排除,而且善意获得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对转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实现对交易的安全保护,不能因受让人占有时占有转移方式的不同,使善意受让人面对不同的法律后果。否定说该说以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占有改定而间接占有标的物不能适用善意获得制度。受让人对标的物的固然已占有改定获得占有,真正权利人对让与人的信赖关系已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实现交付之前,仍为实现,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因此真正权利人有权对现在仍占有标的物的让与人请求返还,该让与人不得谢绝。受让人如在标的物已返还真正权利人后,对其主张返还,

9、真正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回复而加以谢绝。其次,善意获得的目的固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依然要尽量的统筹静的安全,及原权利人的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对交易安全与原权利人的固有权利加以衡量,来决定更有必要保护何者。占有改定在占有转移方式中是最不明确的,假如善意获得制度对其加以认可,对原权利人未免过于刻薄。由于受让人已占有改定方式受让动产,实际上就是委托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的情形相同。折衷说折衷说是以肯定说为基础,承认占有改定适用善意获得为条件,同时提出所有权的回属在现实的交付之前其实不明确,只有在动产为现实交付后,才确定地获得所有权

10、。简言之,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在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并未确定丧失,若原权利人先获得标的物之现实占有时,受让人的所有权确定地丧失;反之,则由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其理由主要为占有改定的公示力较弱,故其只有与现实交付相结合,才能产生确定效力。三、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获得制度的立法意义符合交易安全与利益平衡理论在近代社会工贸易日趋兴旺与繁华的背景下,产生了对交易安全的强烈要求,正由于如此确立了善意获得制度。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是善意获得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实践根据,意在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润滑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动的安全,扩大善意获得制度使用的范围十分必要。其理由在于

11、:1、有益于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效力与安全的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将产品投进到流通领域,使之转化为商品,才能换取交换价值,进而扩大再生产,实现社会财富的整体增值。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减少交易本钱,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生的侵害。而观念交付能够省略现实交付中的某些中间环节,替换了实物上的交付,加快了货币的流转速度,为商家提供更多的时间与机遇。正由于如此,很多商家选择了更加迅速、快捷的观念交付方式,以替换现实交付。效力的题目解决了,安全的隐患也随之而来,间接占有本身的不明确性,与直接占有相比,更轻易堕入不确定的危险当中。作为交易安全有力保障的善意获得制度,在这一环节上,

12、更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来保护效力所带来的经济效力。法律既然出于对效力的斟酌,而认可了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就不能置观念交付的安全于不顾。2、承认占有改定下的善意获得效力符合道德上的公平观念承认占有改定下善意获得的效力,在利益平衡方面还有一个道德上的斟酌。善意受让人只要是通过正当的交易手段获得了标的物的占有,法律就不必再往追究受让人是不是是现实地占有该物,即该占有究竟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法律既然赋予所有人通过租赁、出质等方式在自己所有的动产上设立其他物权的权利,和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获得所有权的自由,原所有人就应当为自愿失往直接占有地位的事实承当风险,法律也就没有理由单方面加重

13、善意受让人利用观念交付手段进行交易的风险。即便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一样都是基于占有改定获得物的所有权,受让人所需承当的风险,也仅仅限于出让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卖,而不应包括原所有人的追索。有益于实现法律上的逻辑自足从立法上明确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获得,有助于肯定善意获得是作为一种法律推导的逻辑结果而客观存在的,是法律承认不管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都具有相同的物权变动法效的逻辑结果。这是一种法律上的逻辑自足,正是基于这类自足,才得以保持立法体系上的完全性和法律制度间的相互调和。总之,观念交付既然已作为一种交付手段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在法律的适用上就没有理由因人而异,否则便会有悖于我们通常所信守的公平观

14、念,同时背离了法律的普遍性与同等性原则。四、构筑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获得制度当今社会为商品交易社会,同种类物品被大范围成批量生产,充斥整个市场,大机器生产与流水线作业,使得同类物品间的区别几近存此在,因此大多数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取得替换品。原所有人完全可以要求无权处罚人承当民事责任,以补偿其损失。而且通常情况下动产的价值并不是如不动产那样价值巨大,原所有人所承当的风险负担也不会太甚。固然在无权处罚人无力承当责任活动产价值巨大时,对原所有人可能不利,但这并不是占有改定所面对的题目,而是整个善意获得制度所面临的题目。以占有改定的方法,善意获得财产的受让人,一样受善意获得制度的保护。也就是说,让与人

15、依租赁、借用等某种契约关系实际占有原所有人的标的物并又以占有改定的方法转让于受让人,假如受让人此时为善意,则可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占有改定条件下善意获得的适用较为复杂,由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所有人都处在间接占有人的地位之上,为了不权属与占有外观不一致所引发的纠纷,在判定两者物上请求权谁为优先的题目上应当慎重。另外,在占有改定时,非因占有人责任而造成标的物灭失时,假如以否定说,以为受让人不获得所有权,那末物的风险负担由原所有权人承当,此时,原所有权人是不能请求赔偿的,反而对其不利。固然,基于正义的要求,法律必须严格限制无处罚权人之选择权的行使,效力违约的理念只能适用于非特定物占有改定下的善意获得。虽

16、然现代生产力水平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尽大多数物质的种类与数目是极为丰富的,期待所有人的任何一方利用无权处罚人给予的侵害赔偿,都可能轻易地购买到可以替换的物品。然而,还是有很多特定物是不能够被替换的,例如对当事人本人具有记念意义的物品,或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品等等。在这类情形下,就不能够仅仅凭仗无权处罚人的选择来确定财产的完全所有人,此时应当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权衡利弊,以实现标的物最大价值为标准,来确定财产的终究回属。参考文献1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2 谢在权. 民法物权论M. 北京:法律出版, 20013 王 轶. 物权变动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4 宾 平. 浅议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获得J. 文史博览 , 20175 柳 芃. 论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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