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胜经—法制史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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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河法律教育中心 http:/www.cupl.org/一、 汉朝(一) 汉代法制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西汉初年,以道家的黄老学说“无为而治”的思想为指导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汉律的儒家化开始考虑法律的正当性基础“上请” 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 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当然,

2、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1) 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2) 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亲亲得相首匿”A.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B.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二)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1、社会条件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

3、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3、内容文帝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景帝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颁布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4、 意义:(1)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2) 景帝改革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

4、迈了一大步。(3)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三)司法制度诉讼制度春秋决狱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还是依汉律审案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论心定罪”,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秋冬行刑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5、,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二、 魏晋南北朝曹魏“八议”入律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包括:“亲朋、故友、贵、宾、贤、能、有功劳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两晋1、张杜注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

6、“张杜律”。2、“准五服制罪”(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3、晋律西晋武帝司马炎颁晋律20篇(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4、加法例律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名例律(1) 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其中具法位局第六篇,具律源于法经的具法,有总则作用。(2) 商鞅改法为律,成为 具律。(3) 汉承秦制,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4) 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5) 晋律在刑名之后加 上“法例”一篇。(6) 北齐律共12篇,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为名例律。丰富了总则,精简了分则。分则11篇,(直到明朝改为7篇),创造了重罪十条。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为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内容: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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