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切险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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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全部险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全部险条款(2006-A)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保险标的是坐落在保险工地范围内、与被保险人拥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财富。第二条未经特别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载明,以下财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二)在工地外运输过程中的物质;(三)便携式物件:通信装置、计算机设备、照相、摄像器械、电子产品及其余便携式物件;(四)在保险工程开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四周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富;(五)在本保险合同保险限期停止以前,保险标的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竣工查收证书或查收合格或实质据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六)在工

2、程合同价格之外由工程所有人供给的财富。第三条以下财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土地、丛林、矿井、矿坑、地下矿藏资源、水资源;(二)现钞、票据、有价证券;(三)文件、档案、帐册、图表、图纸、计算机软件及数据、技术资料以及其余难以鉴定价值的财富;(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余保险予以保障的运输工具:车辆、船舶和飞机等。保险责任第四条建筑期物质损失险(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限期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因本条款责任免除之外的任何自然灾祸或不测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祸: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

3、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迸发、地面忽然塌陷及其余人力不行抗拒的破坏力强盛的自然现象。不测事故:指被保险人不行料想的以及没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突发性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火灾和爆炸。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范也许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需的、经济合理的施救花费,由保险人担当。4. 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中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商定的其余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状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担当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总保险金

4、额。(二)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全部损失和花费;2. 保险标的内在或潜伏缺点、保留不善以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动物咬啄、自然磨损、自然消耗、自燃、自热、烘焙、氧化、锈蚀、渗漏、冷凝、大气(天气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余渐变原由造成的保险标的自己的全部损失和花费;3. 因原资料缺点或工艺不善引起的缺点标的或工艺不善标的自己的损失以及为置换、维修或更正这些缺点或不善所支付的花费;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自己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其自己损失;5. 包装物料的损失;6. 维修养护或正常检修的花费;7. 盘点时发现的

5、欠缺;8. 任何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富损失和花费。第五条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 在保险限期内,因发生与保险工程直接相关的不测事故造成工地内及周边地域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富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由此支付的诉讼花费以及早先经保险人书面赞同而支付的其余法律花费,保险人亦负责赔偿。3. 在任何状况下,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出本保险合同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限期内,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出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 应在本保险合同

6、物质损失保险项下予以负责的全部损失及花费;2. 因为震动、挪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富、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余关系方或他们所聘任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相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4.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余关系方或他们所聘任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料、控制的财富发生的损失;5.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运输工具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6. 被保险人依据与别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余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类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通用责任免除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对以下各项直接或间

7、接引起的全部损失、花费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战争、近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矛盾、军事行动、恐惧活动、谋反、政变、停工、暴乱、民众动乱;(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资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三)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余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要过错行为以及其亲朋或雇员的强抢、打劫、盗窃;第七条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歇工或所有歇工引起的全部损失、花费和责任;(二)全部结果损失及间接损失,包含罚金、延迟损失、合同停止等;(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之内的任何损失和花费。保险金额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

8、不低于:(一)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含原资料花费、设备花费、建筑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余税项和花费,以及由工程所有人供给的原资料和设备的花费;(二)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花费;(三)其余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第九条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应:(一)本保险合同项下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各项花费因涨价或增值原由此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一定赶忙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二)在保险限期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赞同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记录进行检验;(三)

9、若保险工程的建筑期超出三年,一定从本保险合同奏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质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四)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限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后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保险限期第十条保险限期依据以下方式确立:(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资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初步,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所有工程签发竣工查收证书或查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质据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所有工程之时停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状况下,建筑期保险限期的初步或

10、停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奏效日或停止日。2. 不论安装保险设备的相关合同中对试车和核查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和核查限期内对试车和核查所引起的损失、花费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即对该项设备相关的损失、花费和责任不负责赔偿。3. 上述各项保险限期的展延,须早先获取保险人的书面赞同,不然,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限期停止日起至保证期停止日止时期内发生的全部损失、花费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限期应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所

11、有工程签发竣工查收证书或查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质据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所有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状况下,保证期的保险限期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保险限期。在此时期,保险人仅对被保险的工程承包人为执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养护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负责赔偿。赔偿办理第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办理按以下规则进行:(一)对保险标的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改正、性能增添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花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在发生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以下

12、方式确立赔偿金额: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标的基本恢复至受损前一瞬状态的花费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花费等于或超出保险标的受损前一瞬的实质价值时,则按以下第2项的规定办理;保险标的的实质价值等于出险时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后的余额。2. 所有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标的受损前一瞬的实质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的委付;3.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出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率;4. 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施救花费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出保险金额或出险时保险标的的

13、实质价值,以低者为限。若受损保险标的按不足额保险比率赔偿时,则该项花费也按同样比率赔偿。(三)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机,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第八条),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率负责赔偿。(四)保险标的受到损失后的节余部分,可以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若受损保险标的按不足额保险比率赔偿,作价金额按同样比率扣除。(五)若保险标的不只一项时,应分项依据本条款规定办理。(六)如受损财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但包含在总保险金额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

14、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一)未经保险人书面赞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商定、付款或赔偿,不然对保险人无拘束力。在必需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手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办理。(二)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花费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赞同,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相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益,不然,由此引起的结果将由被保险人担当。(三)在诉讼或办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办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供给全部所需的资料和协助。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供给保险单、财富损失清单、技术判断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花费发票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由、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余必需的证明和资料。各项证明和资料一定真实、有效。被保险人欺骗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及时判断、核实。因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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