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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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278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件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

2、、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3、。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1)环境适宜人居; (2)公共交通便捷; (3)生活设施便利; (4)地质条件安全; (5)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 (6)市政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条 鼓励在道路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

4、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建筑设计与标准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空间组合与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 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或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以家庭结构和家庭居住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经济适用住房分I型、II型、III型,廉租住房以I型为主,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I、II型为主。各套型可分居住空

5、间数,不宜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保障性住房套型分类、套型模式与家庭结构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套型模式家庭结构人数单身家庭夫妻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型1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1 2双人卧室+起居、餐厅2 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型3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3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餐厅(过道厅) 型4双人卧室+2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4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2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5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第一十五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6、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卧室:双人10 ,单人6。 (二)厨房:4。 (三)卫生间:3。 第一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 第一十八条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第一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形、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

7、保障性住房宜建设适当比例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套型。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室内设施设备完整,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倡导为居民提供装修服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应设有给排水、电、燃气、电讯等设施设备,并分户设置水表、插卡式电表和燃气表等。有集中供热设施的,应采用分户计量供热采暖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外装修应遵

8、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严禁装修破坏建筑结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须达到“表2”中“基本装修标准”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按“推荐装修标准”进行装修。表2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标准序号部 件基本标准推荐标准1单元门(含地下室门)钢制电控防盗门同左2户门钢制保温防盗门或防火门同左3室门镶板门或夹板门、木质门同左4楼梯间、休息平台底面及踏步面墙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休息平台底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踏步面:水泥砂浆。墙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休息平台底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踏步面:防滑地砖5阳台地面:水泥砂

9、浆;配置成品晾衣杆及洗涤池。天棚配吸顶灯同左6外窗及封阳台窗塑钢窗,首层防盗窗设置铁质护栏同左7起居室、卧室墙面、天棚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窗帘杆:简配装置;地面:水泥砂浆;天棚配吸顶灯;空调机位统一设置、空洞预留墙面、天棚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窗帘杆:简配装置;地面:地板砖;天棚配吸顶灯;空调机位统一设置、空洞预留8厨房地面:防滑地砖;墙面:贴瓷砖到顶;洗菜盆、贴磁砖灶台板、节水型龙头、预留排气扇位置和插座;天棚面同卧室加配铝扣板吊顶、吸顶灯、排气扇;配备整体橱柜、排油烟机9卫生间地面:防滑地砖;墙面:贴瓷砖到顶;配备洗面盆、节水座便器、节水型淋浴喷头、预留排

10、气扇位置和插座;天棚面同卧室;预留安放洗衣机位置加配铝扣板吊顶、配吸顶灯、排气扇、盥洗镜、太阳能热水器或电热水器 第二十六条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灯具、控制开关及附件应采用节能产品。 第五章 户外小区环境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室外环境应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民风民俗特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方便生活。 第二十八条 小区应合理设置老人、青少年和儿童活动场地及设施,注重无障碍环境设计。为户外活动提供场地与空间。 第二十九条 小区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满足当地绿化要求。 第三十条 小区首排住宅设计时应尽量避开高噪声声源。 第三十

11、一条 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道路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小区停车位设置应符合当地设计规范,体现差别化要求,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小区可建设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四条 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 第三十五条 小区室外照明设施应节能、经济、美观,满足照明需要。 第六章 施工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七条

1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永久性标识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全面实施分户验收。确保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都达到使用或者可申请开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 第四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13、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导则的规定是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未涉及的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名词解释 二、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1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和销售(利润不超过3%),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廉租住房:政府以新建或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5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6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和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8住宅建筑: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9单身家庭:一个人单独居住的家庭。夫妻家庭:一对夫妻或带一个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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