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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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效能监察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效能监察是企业内部监察部门对有关经营管理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进行效能效益的检查。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行为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含相关职权人员),在职责权限内

2、,履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规定、企业重大决策、各项管理制度等的行为。第四条 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具体落实效能监察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履行统筹和指导的职责。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按要求负有配合、检查的责任。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原则与工作内容第五条 效能监察的标准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时限性的标准: 1、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2、合规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3、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

3、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4、时限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有特殊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时限。 第六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原则1、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经营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2、依法监督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3、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4、协调统一原则。监察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

4、一。第七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检查公司或所属各单位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遵守廉政、勤政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或所属各单位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加强内部管理监控。(三)监督检查公司或所属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的情况。(四)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五)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六)按规定及时将

5、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依法经营和廉洁从业。(七)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八)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施工管理、资金使用等行为。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权限第八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单位(部门)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有关情况。(三)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暂

6、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四)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召集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五)国家法律及公司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第九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一)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二)针对公司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三)针对信息化系统开展信息系统效能监察。第四章 效能监察实施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一)立项1、项目立项。监察审计(风控)部在紧密结合经营管理实际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选择一至两个重点,对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的项

7、目开发论证、建设管理过程、供应商管理,以及重大项目招投标管理、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物资采购,销售及租赁等影响企业管理与发展、潜在重大廉洁从业风险管理等事项开展效能监察。2、项目承办。效能监察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监察审计(风控)部独立承办,或由监察审计(风控)部牵头组织,会同其它职能部门(室)、单位共同组成检查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项目检查组成员。3、立项报告。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起草立项报告,包括:项目来源、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工作目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步骤、工作时限等。4、立项审批。效能监察立项报告及通知书由总经理审批;对涉

8、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效能监察项目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二)实施1、将项目的有关内容、时间和要求通知被监察单位及有关部门。2、对项目检查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的培训。3、收集整理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和要求、方法和步骤,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报经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人批准。4、开展现场监察。通过谈话、访问、座谈、现场勘察、查阅原始单据和账目、原始记录、有关规章制度,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会议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填写查证情况确认表。5、查证情况确认表、事实材料与被监察单位和部门见面,完成查证情况确认表签字盖章。6、形成工作报告。包

9、括:监察依据、查清的事实、存在问题及原因责任、处理意见等;工作报告须总经理审批。7、出具监察建议书或作出监察决定书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单位。8、将处理意见、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通知被监察单位和部门,监督执行并落实。9、组织项目总结,汇总落实整改和取得效果情况,形成项目总结报告。 10、 填写效能监察项目成效统计表;立卷归档。第十一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监审审计(风控)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召集效能监察事项的有关会议,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涉及本次效能监察事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情况。(三)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次效能监察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10、四)经领导批准,责令被监察单位和有关部门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五)经批准,可以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或职务。第十二条 项目检查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下列尚不够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可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2、不执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3、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4、违反本企业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

11、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6、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三条 项目检查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经批准可做出监察处分决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2、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3、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4、其他需要做出监察处分决定的。第十四条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发送的监察部门做出回复,对监察建议的采纳或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关于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的形式书面报告。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审审计(风控)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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