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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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2023年10月19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 .(缩写为CSHE)第二条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是全国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学术团队,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水力发电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队会员。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水力发电工程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实

2、行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经济可连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的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重要任务是围绕水力发电工程技术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

3、)围绕水力发电在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二)多层次多方式普及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水电科技教育活动。(三)开展水电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建交国家民间学术团队和科技工作者的和谐联系。(四)组织水力发电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的探讨和研究,并向政府或公司提出建议;承担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与评议,质量评估,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工作。(五)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水力发电行业工程

4、技术资格评审和相关专业资质的管理,开展与国际间工程师互认等工作。(六)开展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和培训。(七)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书刊,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献。(八)举办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实用化、工程化。(九)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举荐人才。(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十一)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凡认可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入会条件,履行本会章程规定手续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队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团队会员涉及由个

5、人会员按所在单位结成的基层会员组织、拥有个人会员和基层会员组织的省级地方组织、以及其他与本会学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第八条入会条件个人会员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一)取得水力发电类学科或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高等学校专科或技校毕业,从事本学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工程师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或自学成才的人员。(二)在水电工程科学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奉献的技师、技术革新能手。(三)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力发电工程科技管理干部或企事业领导。团队会员拥有一定数量本会个人会员,乐意以团队形式参与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与水力发电工程

6、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队会员。各省、市、自治区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第九条入会程序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由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地方学会理事会批准,并报本会工作总部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尚未建立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地方,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直接报本会审批。会员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团队会员入会由所在单位填写团队会员入会申请表,向本会或向所在省级地方学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或省级地方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或省级地方学会的团队会员,并颁发团队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管理(一)个人会员统一由学会委

7、托所在地方的省级学会管理,不在省的会员由全国学会管理。在全国学会(本会)登记的团队会员由本会管理,本会管理的团队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正副理事长单位。(二)如会员跨省调动工作时,应向原会籍管理的省级学会办理组织关系调动手续。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1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与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取得本会各种信息、学术刊物、学术资料和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毕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二)

8、团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可派代表参与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可得到本会优惠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征询;取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可选派代表参与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毕本会交办的工作;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按照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经提醒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9、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取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举行学术交流活动;(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

10、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派由本会换届领导小组协商,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级地方学会、全国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各团队会员单位、水力发电行业有关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专家代表及特邀代表由换届领导小组推荐,本届常务理事是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的平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重要由专家代表、省级地方学会的代表、重要企事业团队会员单位的代表、以及与水力发电行业有关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

11、位的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应在水力发电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一线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比例适当。在理事任期内,如因人事变更需要更换理事,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变更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予变更。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产生常务理事会;(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重要负责人的任免。理事的职责是:(一)关心指导本会的建设,监

12、督本会工作,并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二)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以不同方式支持学会的活动。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至少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4。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可以保证有适度的时间出席相关会议,可以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项职权;(二)审定工作规划和实行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三)决定副秘书长、各

13、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重要负责人的任免;(四)听取和审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五)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视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由秘书长联席会议和理事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颁发聘书。第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征询委员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二十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按照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技术征询和技

14、术培训等活动,专业委员会四年一届。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本会团队会员可参与和派员参与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专家通过协商产生。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要有一个稳定的办公地点和依托单位,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秘书处。第二十一条学会的办事机构称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解决平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人员由挂靠单位聘任。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

15、道德品质;办事公正,工作作风民主;(二)在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理事长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则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经理事长建议,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后,方能变更。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献。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二)指导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重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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