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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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第一编:什么是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概念指明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什么是法学体系以及法学体系的划分?“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所谓法学体系问题,实际上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问题,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和分科的问题 第一,从横向各个不同角度的法律可分为国内法学、国外法 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第二,从纵向,即从法的制定到法的

2、实施角度可分为立法学、法社会学和法律解释学第三,从法学研究的侧重点可分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第四,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代表人物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 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 霍布斯历史法学派:胡果 萨维尼 梅因分析法学派:奥斯丁第二编:法的基本特征(简答)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作用告示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法的渊源、效力、溯及力渊源:其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诉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效力:指法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

3、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以加以适用的效力。如果有溯及力,则用新发,否则用旧法。溯及力如何分类以及各自的划分标准(P108)1. 从旧原则,及新法没有溯及力。2. 从新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3. 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和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处理。4.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5.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法的分类1、国内法: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

4、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2、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 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4、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保障法律关系主题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根本法与普通法6、一般法与特别法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法的效力冲突直接影响甚至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首先必须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一般适用以下原则: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解决方法:1、依法裁决 2、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 3、进行备案与审查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

5、,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规则、原则的区别,特点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区别: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6、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特点:规则的特征: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原则的特征:什么叫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什么叫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我国的几大部门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什么是权

7、利与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法律行为的特征1.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2.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系3.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关系概念: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

8、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客体:是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法律事实分为哪两类: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什么是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任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必须与违法行相联系没有构成违法则能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上有明确具体规定3追究法律责任国家强制力作保证4由国家授权机关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组织和人均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法律责任的认

9、定与归结概念: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原则:1、责任法定 2、因果联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 4、责任自负 违法的构成要素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法律责任、违法的种类,产生的原因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形式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违法的种类: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产生原因木有找到)第三编法产生的原因,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可能出简答)原因:法是伴随着阶级分化而逐渐形成的,生产力进步、阶级分化等因素促进了国家的产生,而国家产生之后,就伴随一系列的

10、管理、统治的问题产生了,法就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一般规律: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宪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什么叫法系,分为?法系: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一) 历史传统的不同(二) 法律表现形式的不同(三

11、) 制定法编篡观念的差异(四) 司法诉讼制度的不同(五) 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六) 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异法律继承一、 法律继承的概念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二、法律继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2、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4、 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三、法律继承的内容1、 法律技术、概念;2、 反映商品-市场解决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

12、律原则和规范;4、 有关社会公共事物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法律移植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即: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三、法律移植的必然性1、 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 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4、 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求。四、法律移植的实践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

13、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中国家吸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五、法律移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 注意同构性和兼容性;2、 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3、 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第四编 立法的概念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体制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程序过程:1. 立法准备2. 由法案到法的阶段3. 立法完善阶段程序:1. 提出法案2. 审议

14、法案3. 表决和通过法案4. 公布法立法的原则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原则 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治原则 内容和要求:1、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依据;立法活动的环节依法运行;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应以法律为准则。 2、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的各种基本权利。 3、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活动普遍服从。 立法法的规定: 1、“立法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2、“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原则。” (三)民主原则 意义:1、 是实现人民主权所需;2、 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需;3、 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责所必需。问:民主一定会导向真理吗? 要求:1、 从国情出发,建立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制度建设2、 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观念培养3、 注意民主和集中相结合。 (四)科学原则 现代立法应是科学活动。对“真理”的追求? 意义:1、 提高立法质量;2、 提高效率;3、 克服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 要求:1、 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2、 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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