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大坝场风电场11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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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1 -二、建设内容 - 1 -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19 -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2 -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44 -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59 -七、结论 - 62 -附表附表 1 :施工期环境监理一览表附表 2 :环境保护措施一览表附表 3 :环保设施验收一览表附表 4 :环保投资一览表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 3 :项目区域水系图附图 4 :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图附图 5 :与”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位置关系叠图附图 6 :项目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 7 :项目评价范围内植被类

2、型图附件附件 1 :委托书附件 2 :省能源局关于同意思南县大坝场风电场项目核准的通知附件 3 :思南县大坝场风电场接入系统审查意见附件 4 :选址意见附件 5 :现状监测报告附件 6 :类比升压站监测报告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思南县大坝场风电场 110kV 升压站工程项目代码2207-520000-60-01- 152402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大坝场镇青杠园村地理坐标升压站站址中心坐标 (108 度 24 分 6.096 秒,27 度 42 分 13.990 秒)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五、核与辐射 161 输变电工程用地 (用海) 面积 (m2 ) /长度

3、 (km )10052.00建设性质团新建 (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贵州省能源局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黔能源审2022232 号总投资 (万元)505 95环保投资 (万元)78 50环保投资占比(%)15.51施工工期12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是: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 (HJ24-2020) 规定,本评价包含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 他 符 合

4、性 分 析1 、与贵州省电网发展规划的相符性根据南方电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黔电函20234 号,详见附件 3), 原则同意大坝场 110kV 升压站工程的建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贵州省 电网发展规划是相符的。2 、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属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2021 修改) (国家发改委 2019 年第 29 号令) ,第一类 鼓励类 (第四项中第 10 条:电网改造与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 项目, 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1 -3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 评 2016 150号)

5、 ,其中明确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 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 (简称“三线 一单”) 约束,项目与“三线一单”的规划符合性分析如下:(1) “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 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试行) (自然资发2022142 号) 要求,为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 线监管办法 (试行)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

6、部门,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 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调 整、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做好 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 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等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指 导管理等工作。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行业主管 部门,应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各类人为活动的日常管理,共同严守生 态保护红线。第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同意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除外;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

7、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 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 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 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以 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区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 2 -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允许的 有限人为活动包括:( 一)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水文 气象及水土保持监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

8、援、 军事国防、疫情防控、森林防灭火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二)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 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 (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 的前提下,允许开展 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以及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住房、供电、 供水、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码头、污水处理、垃圾储运、消 防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三)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 和文物保护活动。(四)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 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 经营,符合公益林管理规定

9、的经营管理利用活动。(五)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法定规 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主要包括:供电、 供水、供气、通信、交通 (含步道、栈道等) 、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维 护;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标识标志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 维护;旅游咨询站 (亭) 、生态停车场、索道、缆车、简易休憩休息设施、 科普宣传、文化宣教、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必要 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六)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 施、通讯、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 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

10、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主要包括:公路、铁路、航 道、轨道、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热、防洪、供水等基础设施;输 变电、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台等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治理及其堤坝、岸 坡加固,水库除险加固、清淤扩容及维修养护,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 3 -等工程。第七条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 地的,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允许有限 人为活动审核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 选址。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省 直相关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分批次 报省级人民政府

11、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必备材料。第八条 设施农业建设、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生产生活设施修筑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的人为活动,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 活动的认定意见后,依法依规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占用林地审批、规划 许可等相关手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其他有限人为活动,由相关 部门和地方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第九条 确实不可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可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按规定 办理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 体名称的项目和

12、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 防项目;国家级规划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 明确的交通、水利 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 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 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及符合国家要求的其他重大 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确实难以避让、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 线相关规定的

13、国家重大项目,由市 (州)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中 明确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类型和等级,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4 -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阶段,由项目业主编制不可避让生态保 护红线评估报告,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 环境影响措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 要求,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核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农用 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必备材料。项目占用生态保护

14、红线范围涉及自然保护 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生态保护红线 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组织论证通过后,联合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 避让论证意见。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全部为自然保护地的,由省级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组织 论证通过后,联合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 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由市 (州) 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

15、管理的有关要求,参 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征求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 (构) 筑物,使用期间要尽量减小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 职责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到期后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第十一条 国家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退出的矿业权等,应按照尊 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步有序退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要求和 省人民政府安排,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退出实施 方案,细化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措施,确保生态安全与社会 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 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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