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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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农林大学章程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浙江农林大学章程目 录序言6第一章 总则6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8第三章 组织机构10第四章 师生员工13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17第六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18第七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18第八章 附则19序言浙江农林大学是浙江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创立于1958年,时称天目林学院,1966年更名为浙江林学院, 更名为浙江农林大学。 学校创办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 更名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局签订共建浙江农林大学协议。建校以来,学校坚持农林特色,立足浙江,服务“三农”,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

2、批具有“肯干、实干、能干”品质的高素质人才,创造了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并在积极服务社会中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学校秉持“求真、敬业”校训,“学生为本、学者为重、学科为基、学术为要”的办学理念,弘扬“坚韧不拔、不断超越”的学校精神。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农林大学,简称“浙农林大”;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F UNIVERSITY”, 简称“ZAFU”。第

3、三条 学校有2个校区:东湖校区,地处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环城北路;衣锦校区,地处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衣锦街。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学校网址为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是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生态性创业型大学,致力于生态文明、生态科技、生态产品领域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并以此服务与引领社会。第六条 学校坚持发展战略引领,科学编制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学校坚持生态化教育理念,构建多样化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生态文明意识、创新精神与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拔尖

4、创新人才和区域现代农林业的未来领导者。第八条 学校以农林学科为特色,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农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第九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浙江省教育厅主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尊重学术自由,推行教授治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依法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监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学院(教学部)

5、两级机构,实行校、学院(教学部)、学科组织三级管理。校级设定战略目标、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公共关系、实施目标管理。学院(教学部)级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教育基本职能,自主行使相应职权。学科组织是学校教学、科研等功能的基层单位,在校与学院(教学部)两级授权范围内,由学科带头人引领团队履行职责。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第十二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学术创业、文化传承与创新;自主实施学校内部事务管理,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章程,实施招生计划;依法确定

6、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不断完善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提高办学质量。第十四条 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及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发展继续教育;坚持开放办学,促进教育国际化,拓展留学生教育;根据发展需要,开展预科教育。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并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依法并按规定程序授予名誉学位。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发现和科技创新;致力于围绕学校战略重点和优先主题,强化应用研究,促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升面向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对接经

7、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培训推广、决策咨询等服务。鼓励师生参与创新创业,建立学术资源评估、资本引入、权益分配、风险管控等机制,推进学术资源资本化。第十八条 学校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弘扬崇尚自然、天人合一的生态文化,经世致用、开拓创新的创业文化,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外及中国台、港、澳地区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等多种形式的教育与科研合作。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决定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调整津贴及

8、工资分配;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具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域名、学校荣誉等无形资产。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创业收入。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按程

9、序报政府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收取学费和其它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学校实行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与审计监察制度,执行与完善经济责任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方向,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

10、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会是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制定和修订章程等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它重要事项。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作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依据党

11、委决定对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任免;负责对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农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属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其它法规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与学位指导、学科建设、科学研究

12、与学术创业、教师评价与发展和学术道德建设5个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对专门委员会实施管理,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增撤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过推荐候选委员和选举委员两个环节产生。首先由各学科组织推荐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士、职能部门推荐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管理干部以及由校长提名的人员构成候选人,再按程序选举产生委员,由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4年。第三十条 浙江农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学科、学位与教务的副校长,学院负责

13、学位管理的领导,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代表组成,任期4年。管理岗位的委员身份均依照岗位设定,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委员身份自动调整。委员名单由校党委审定,委员由校长聘任。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实行校、学院(教学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

14、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机构包括教学科研机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它组织机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授权相关领导担任负责人,作为学校非常设机构履行职责。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按规范程序审核。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第四章 师生员工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

15、工作者。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指由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研究辅助等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学习者。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和提出申诉等。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敬业爱岗,勤勉工作,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关心、爱护学生,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爱护并合理使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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