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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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魏岭 2012年5月2日1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格式可不按以下叙述)1.1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情况对主体拟选及比选方案进行介绍,并总结主体工程评价结论。1.2 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1.2.1 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制约性因素分析(1)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2)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实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3)城镇新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和景观效果,还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4)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

2、,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或挖深大于30m的,必须有桥隧必选方案。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5)选址(线)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6)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7)评价时不能一味拘泥以上要点,如果不涉及以上情况,直接说明工程区特点(即不存在以上情况即可),不用照搬过来分析。另外,环境影响方面有特殊限制的要予以说明,如磷化工周边800m、硫酸厂周边200m范围不能有

3、村庄等卫生防护距离要求。1.2.2 取土(石、料)场选址制约性因素分析(1)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2)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3)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不能面山开采)。(4)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1.2.3 弃土(石、渣)场选址制约性因素分析(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2)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3)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

4、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4)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5)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发生风蚀的地方。(6)渣场下游2km范围内不得有村庄,特别要编制单位自己选定渣场的时候要注意。1.2.4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制约性因素分析(1)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2)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开挖量和废弃量,防止重复开挖和土(石、渣)多次倒运。(3)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裸露时间,减少施工过程中因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4)在河岸陡坡开挖

5、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和居民点时,开挖土石必须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渣导出后以及时运至弃土(石、渣)场或专用场地,防止弃渣造成危害。(5)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应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6)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7)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布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场地。1.2.5 工程施工制约性因素分析(1)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少施工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

6、(2)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作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3)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鲍鱼或者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雨季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4)临时堆土(石、渣)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设置沉沙、拦挡等措施。(5)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不得在指定取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6)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1.2.6 工程管理制约性因素分析(1)将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将施工过程中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到施工单位。合同段划分要

7、考虑合理调配土方,减少取、弃土(石)方数量和临时占地数量。(2)工程监理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监测单位控制水土保持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3)在水土保持监测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监理单位开展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及防治效果的监测。(4)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管理、宣传培训和检查验收等手段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控制。(5)工程检查验收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要求,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专项验收。(6)外购土(砂、石)料的,必须选择合法的土(砂、石)料场,并在供料合同中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1.3 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评价从

8、工程占地类型和面积、土石方开挖和填筑总量、工程弃渣、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土建投资、水土流失危害、生态环境可恢复程度、景观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可列表对比)。1.4 对推荐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对主体设计的施工组织进行评价,分析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中产生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和弃土(石、渣)场的布置进行评价,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综合利用、合理调配的建议,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需提出新的场址。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界定(见下节)情况,对主体设计的工程防护进行评价,提出水土保持要求,或补充设计(计入水土保持工程)。1.5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设施

9、及评价1.5.1 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工程界定原则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的防护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以主体工程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兼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纳入水土流失防范措施体系,仅对其进行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当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时,可要求主体设计修改完善,也可提出相应的补充措施(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对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征地、临时占地,因施工结束后需归还当地群众或政府,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将发生转移,须通过水土保持验收予以确认,各项防护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对永久占地区内主体设计功能和水土保持功能难以只管区分的防护措施,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排除:

10、假定没有这项措施,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该项防护措施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开发建设项目拦挡和排水工程水土保持界定参考表项目类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的内容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的内容拦挡工程排水工程拦挡工程排水工程燃煤电站弃渣场挡墙、场区边坡挡墙场区内、外排水系统、场内集雨蓄水池、灰场截水沟灰坝灰场排水竖井、涵洞冶金、有色金属等工程弃渣场拦渣坝、挡渣墙,厂(场)内拦挡工程采坑周边截排水沟,废石场截排水沟,选矿场内排水系统,选矿厂外截排水沟尾矿坝、冶炼渣库(赤泥库)挡渣坝、挡水坝尾矿坝和冶炼渣库(赤泥库)排水竖井、涵洞井采矿矸石场挡矸墙,工业

11、广场拦挡工程工业广场内、外截排水沟露天煤矿排土场挡土墙、工业广场拦挡工程排土场截排水沟,工业广场内、外截排水沟水利水电弃渣场挡渣墙、拦渣坝,生产生活区边坡防护生产生活区内外截排水沟,弃渣场、取土场截排水沟公路铁路弃渣场挡墙,服务区拦挡工程路堑截水沟、路堤边沟,弃渣场、取土场截排水沟,服务区内外截排水系统路堑、路堤挡墙路面排水输气、输油管道工程穿跨越河(沟)道的护岸及挡墙、站场拦挡工程管道沿线的截排水沟,站场内外截排水沟横坡和顺坡段边坡挡墙,稳管镇墩输变电工程弃渣处置点挡墙,站所拦挡工程塔基截、排水沟,站所内外截排水沟1.5.2 不计入水土保持方案投资的措施及评价1.5.2.1 主体设计具有水土

12、保持功能但不纳入水保投资的措施根据界定原则进行分类。1.5.2.2 具有水土保持功能但不纳入水保投资的措施分析与评价对主体设计的不纳入水保投资但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在维护主体工程安全、防治水土流失等方面有何作用进行分析评价。1.5.3 计入水土保持方案投资的措施及评价1.5.3.1 主体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纳入水保投资的措施介绍根据界定原则进行分区分措施叙述,同时对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分析评价。1.5.3.2 主体已有及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及投资汇总汇总主体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并罗列其工程量及投资。1.5.4 综合评价及工程今后水土保持工作重点对主体设计的防护措施进行系统分析评价,提出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措施,并在方案中加以落实。1.6 生产运行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分析(1)对生产运行期的排矸、排灰、排渣、尾矿等进行分析。(2)对矿井采掘的沉陷区进行分析。1.7 结论性意见、要求及建议(1)明确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可行性。(2)明确取土场、弃渣场的合理性。(3)对可能诱发次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灰场、弃渣场、排土场、排矸场、高陡边坡等提出在主体设计阶段进一步复核安全稳定的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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