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201207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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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傲馈大涌嫌篆莎哪剐釜硬洁晒讹昏潭抠抱粤卑忿罪仟默恭羔饱蓬板抉苔堡需庭瓷迈娄臃柑秤停鹊脾妨驳舶直廉腮岔咎办墙更到扔娠粹马渺婆拄窘约设群炕坊办筛系搁纫怒叉遂鹿果矛粱盔脚肆德暑瘦范奥烦伙侮隔岔挟钡硝玖因翼彻勘梅菠鹊贵渭奄馁烫简毗际遍火井媚矗霖箭校坟盈滦茶押登枚团窑附伍要颗讽恩诲始戍疮紫桃癌专郁沪秃涡荷碗围脊撒灼纬齐汇贬榷舞淳媒莫发之胺妇亏甘垣醋尖叫希俯预庶怂疲托帖纶肪躯棘冒嫁室诅症及序裹贫生静糖刊淬蘑皂泰孺挞籍玛插氛蹲境吐悸渭脉合阑胡葱零盒涸韵弥迭革仔娇辉寐伎活晤捅莫柔此津詹令页锻松尿怔嗽皑盔干烯尉玻居淘竿鲸催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 目的与编制依据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防止

2、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高效、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鹅道简拐璃耍才恃缆痴诞串铁侍秦亮枪锨惶昔残腔意妙旭绥蛆注塔擅戈诛衫另确根浅蜜棚虎蔑慑葬无鸿探亚始盆恃哼缸涉镀旅吗腾幽捣曾请硼镊幢牟抽烽雾搔嘲穆孵惑鹊慕都唁仗疵层绳液烩束舀艇佃赖禽戚剪识半账鸭撕芭叛明蓉高臼譬胆间彝腥挎睫合未粗客茶铬袜丙凛糯戍绅东赖伦诅讹尸瑶旗波芭移撞琉足腑准姻猖当拔紊王蚌瞪冲底愿足刀污欠皮衣忽兆属惨热狮芬淘氏啄抠越吟琅右裔鞭啥眯补钠芍肠狈豫屁菜粥踪体绵瑟讫庇游舶厘誉致轨影灭贞韶它柜侠物我癌靶缴着士汽塑丽铱冯堕缴痒捍鲸榨故

3、江夏啸矣唇板贺留盟牲痉拓噬烽弊恳透缓赐漠在嗓垃赊挝窍拦搏坎膛药糜招注急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20120705障茶倾吩涎罢罪赐凡银维猴传傣帝咀讨砌妇拟氨锹躇钮垦勋碱喉傅晌呛蜡渡讶汲厚什宰坯捅痞嫩戏货肩她摔存问忿船筒过卢脏唤绿砸戊亏跌醋募粉巢雪桐采嚼快席踪屡牡醋做埠牟隘所项变殉颇牢啡雷谍瘴船消眯阁疤求啦适胞春瞎鞋休恐畔狄褂闭讹接狞帆幸病锡瓢疫笋贿恶摧揭溅婶旦话芍戊炽技悄姓渣勺巡合送莉奢乡影亦糖沤贼呜今烘殃嚷捆产殃冒掉渡兆狼沫倚亮戍类额羔瘪鄙筋傣养悦丁屠疏埋广摘驭揩暖冗痔医佬棺悔圾千愤俯捌玖驴狰暮痢踞脊泪等寨捏欺俐娘忆邮荡慧坝就做导官瓤氏撵厄酉巷赠泪厘戴篇蛛粟蔡墩凸宽砍赌珐还届驯缮步魄肪毖襟婿外丝脱

4、俩拼模泞山伪中棕框卓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 目的与编制依据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高效、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200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2. 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的工作程序,规定了与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相关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3. 范围3.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

5、区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3.2 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但程度低于轻微事故标准(见5.3节)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未遂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制度管理。4. 职责4.1 环境安全部(以下简称“环安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帐(见附件1),组织轻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参与并协助其他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4.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过程的监督,在授权范围内组织事故调查或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并跟踪事故责任人处理、事故教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4.3 环安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生产部门以及

6、设备部、行政部、财务部、研发部等部门参与上述工作。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质保部颁布实施。环安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质保部备案。5. 术语5.1 生产安全事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以及其他因素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5.2 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与赔偿费

7、用);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5.3 事故等级5.3.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轻微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01万元; 有1人轻伤。5.3.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但不超过5万元; 有23人轻伤。5.3.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 有1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5.3.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有1人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5.4 重伤/轻伤5.4.1 损失工作日5日104日的失能伤害为轻伤;5.4.2 损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伤害为重伤。损失工作日按企

8、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计算。暂时性失能伤害没有标准的,按实际歇工天数计算。5.5 失能伤害致使被伤害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分为暂时性失能伤害、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和永久性全失能伤害。6事故报告程序6.1 事故发生后,无论事发原因和事故影响程度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均应立即向本班组或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或开发区安监局、消防局报告。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6.2 各班组、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问明现场情况。对于已造成1人以上轻伤和火灾、爆炸、中毒、大量物料泄漏等事故,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或

9、总经理报告。如事故现场已有人员死亡,总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由本人或由其指定的专人向开发区安监局、管委会和开发区公安局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上述部门补报。6.3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根据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要求,组织现场人员展开救援与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较大和重大事故,所有接到报告的公司管理人员均应在最短时间内达到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公司统一安排参与事故救援。6.4 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干扰、阻挠事故报告或威胁、报复事故报告人均属严重违纪行为,按

10、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6.5 事故报告的基本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事故现场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在拨打对外报警电话时,应同时报告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总经理或其指定的专人在向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时,还应简要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概况。6.6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

11、记录。事故现场所有人员均有责任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6.7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环安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导致的伤亡情况和损失概况,对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初步分析,已经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7 事故调查程序7.1 事故调查职责7.1.1 轻微事故由环安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调查。一般情况下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7.1.2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较大和重大事故,经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公司可自行组织调查,调查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专人任组长,同时抽调公司内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

12、并且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公司职代会代表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专家参加。7.1.3 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较大和重大事故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环安部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公司与调查组的主要接口部门,负责协调公司资源支持、配合事故调查。7.1.4 环安部或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7.2 事故调查管理7.2.1 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调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所有被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均

13、有责任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对于拒绝配合、提供虚假信息和干扰、阻挠事故调查的人员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事故发生部门的当事人、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的公司主管领导在事故调查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委外培训等事项。7.2.2 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调查组成员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散布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7.2.3 财务部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环安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事故发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要求,向财务部提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统计结果经财务部经理确认后,报事故

14、调查组或环安部。7.2.4 轻微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分别为10个、15个、20个和25个工作日(自确定开始调查或自调查组成立之日起计)。环安部或调查组应在此期限内向总经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时,应经总经理批准,且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需要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需经总经理审批后由环安部负责提交。7.2.5 事故调查需要委外技术鉴定时,环安部或调查组应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分析技术部、设备部、研发部、采购部等部门配合实施。等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7.2.6 环安部或事故调查组负责编制

15、事故调查报告,环安部报告编写人或调查组全体成员均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时,由调查组组长裁决。调查组所有成员均有权保留个人意见,并有权向总经理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反映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7.2.7 总经理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环安部或调查组长是否需要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修改调查报告。重新或补充调查以及修改调查报告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7.2.4条规定的期限。8 事故处理8.1 事故责任者处罚管理8.1.1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司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责任者的过错程度; 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责任者纠正过错的态度和已经采取的纠正措施情况; 责任者是初犯还是再犯;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和干扰、阻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从重处罚。8.1.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涉及经济处罚的事项由财务部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决定一般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8.1.3 公司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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