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综合馆钢网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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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 架 工 程 合 同编 号: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总包单位(发包单位): 分包单位(承包单位):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 新校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第一条 工 程 项 目1.1 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 学校新校综合馆钢结构工程(含钢雨蓬) 分包工程地址: 东莞市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所有

2、钢结构及钢网架工程的制作、运输、安装,1.2 工 期:1.2.1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总工期 45 天(不含雨棚部分),其中施工准备及构件加工15天,现场安装施工工期30天,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5天内进场施工,现场安装施工工期从分包人进场之日或从承包人书面通知送达后5天起开始计算。如因土建方或其它原因影响分包人进度,则工期顺延。1.2.2预理件部份在分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3天内进场施工。1.2.2 钢雨棚部分在承包人的外脚手架拆除后7天内完工。1.3 分包合同价款本分包工程合同总价: 元,(大写): 人民币: 万元整 (不含税金、工程配合费、工程报建费)。1.4 分包内容:按 设计的

3、新校综合馆钢结构施工图纸(钢施01钢施15)内容及总包合同中相关要求一次性定价,具体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4.1 所有钢结构与土建主体结构预埋件的制作加工、埋设; 1.4.2 本分包工程所有原材料或构件的采购或加工制作、检测、运输、安装及交工验收; 1.4.3 分包工程施工中的脚手架等操作平台及防护措施的提供; 1.4.4 分包工程所有技术资料的收集、编制、整理、归档。1.5 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 格 。第二条 付 款 方 式2.1 网架材料全部进场开始安装,叁天内承包人付给分包人总工程价款的 30 %;2.2 彩钢夹芯板及层面材料进场开始安装叁天内,承包人付

4、给分包人总工程价款的40%;2.3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资料准备好、分包人自检合格),承包人在一个星期内付给分包人工程价款 20 %;2.4 工程竣工经发包单位(业主)及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待保修期壹年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2.5 以上第2.1条及第2.2条的工程款支付应在分包人的进场材料经验收取得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后予以支付。第三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1 本合同协议书;3.2 总包合同;3.3 设计图纸;3.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5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第四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1 总包合同4.1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本合同一经签订承包人即视为分包人已经阅读了本工程全部总包合同。 4.1.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4.1.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

6、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4.2 指令和决定 4.2.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4.2.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

7、所有指令和决定。4.3 项目经理4.3.1 承包人委派 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4.3.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本分包合同的附件。 4.3.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24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

8、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4.3.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

9、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4.3.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4 分包项目经理4.4.1 分包人委派 为本分包工程的分包项目经理。 4.4.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4.4.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由承

10、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4.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4.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4.5 承包人的工作 4.5.1 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1、 (3)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5)衔接施工用水电接点,水电费用由分包人承担。(6)在网架工程安装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格的土建支撑面,并向分包人提供正确的轴线控制点。4.5.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6 分包人的工作 4.6.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

12、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工程实施中有需要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时间,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如有延期,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按每延期一天罚3000.00元进行罚款。(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向

13、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及发包人的现

14、场管理规定,不得打架、闹事、无理取闹,若有违反者罚款现金:壹仟元人民币/人次。(9)、分包人必须根据政府部门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做好工人工资管理和支付工作,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拖欠工人工资。4.6.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4.7 转包与再分包4.7.1 除4.7.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4.7.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4.7.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第五条 工期顺延5.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承包人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2)承包人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停工、窝工。(3)遇不可抗力之原因。 第六条 检查、返工和中间验收6.1 分包人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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