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耕地保护“田长制”督导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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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宁市耕地保护“田长制”督导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23号)和万宁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加强对各镇(区、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督导检查,结合万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督导检查总体要求全面、及时掌握各镇(区、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镇(区、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积极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各项工作。第三条 督导检查主要

2、内容(一)市委市政府关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市领导关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三)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整改落实情况。各部门、各级田长以及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办公室检查、督导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五)耕地保护“田长制”公示牌设置位置、公示内容、及时更新情况。(六)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事项。具体督导检查内容可根据督导检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和保护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第四条 由耕地保护“田长制”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提出

3、年度督导检查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耕地保护“田长制”督导检查工作。耕地保护“田长制”成员及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第五条 督导检查工作可以根据督导检查任务需要,采取联合督导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的方式。联合督导检查由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督导检查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和重大事项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由耕地保护“田长制”成员单位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采取听取情况汇报,与有关镇、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第六条 督导检查任务采用“督办单”书面形式下发,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办公室“督办单”由市田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市耕地保护“田长制”成员单位“督办单”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市田长制办公室备案。第七条 联合督导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在督导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田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导检查报告,市田长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有关镇或单位,并抄送有关田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被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田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第八条 督导检查单位应当对督导检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导检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导检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督导检查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等资料立卷归档。-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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