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房改售房审批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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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房改售房审批工作程序 XX省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土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现就落实(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文件及房改售房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可售公房因种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主张产权单位要求房改售房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单位之间房产划拨、调换及原单位撤销、合并、破产、更名或产权来源证件不全等原因导致产权不清的,可由主张产权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

2、修基金、同意售房款专户封存的具结保证书,经区、县房地局审核后即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产权有争议的,可由房屋实际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单位除外)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具结保证书(内容同前)。 主张产权单位欠缴地价款的,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余额专户封存并用于支付所欠地价款的具结保证书,区、县房地局审核无误后,主张产权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二)办理程序: 1、主张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具结保证书(式样见附件1).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2、售房单位凭加盖权属登记部

3、门公章的具结保证书到主管的房改部门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售房后,其售房款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在XX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封存,领取售房款封存证明(式样见附件2). 3、售房单位凭售房款封存证明代购房职工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4、产权确认或地价款付清后,由产权人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解封,经审核同意后,出具解除封存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由封存其售房款的资金管理部门凭该通知书解封,售房款转至产权单位. (三)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购房单位(买方)与开发建设单位(卖

4、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尚未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购房单位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继续履行预售契约、按期支付全部房价款的具结保证书,并抄报商品房(在建)所在区、县房地局后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商品房的购房单位(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并办理了买卖过户手续,但开发建设单位(卖方)欠缴地价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单位可持买卖过户手续及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证明材料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二、关于危改回迁购房的产权规定 回迁购房居民购买回迁房,安置面积部分的购房单价高于或等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购房单价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违反规定低价售房除外),所购住

5、房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 回迁购房居民因增加住房面积而超过上述标准支付房价款的,须在权属证件的附计中注记增加支付的房价款。 1993年底以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所购住房的房改成本价按当年优惠标准价低限除以65测定,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所购住房的房改成本价按当年准成本价低限除以65测定。 三、关于购房家庭人口计算的规定 购房职工家庭同住成员中,原具有XX省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员,因购房时在部队服现役,或常住户口为学校、幼儿园集体户口的,可凭有关证件,计入家庭购房人口。符合购房人条件的,也可作为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 四、关于安居(康居)住房出售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办理安居住宅买卖交易手续时

6、,凭市开发办出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或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区(县)政府安居办提供的安居住宅分配人名单即可办理。 五、关于居民和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的产权规定 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房改部门核准集资建设的住宅合作社建房,依据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实行划拨。 居民办理加入住宅合作社手续后,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个人按实际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再以届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所建集资住房,按房改售房的

7、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居民参与住宅合作社集资所建房屋竣工后,应申请房地权属登记,同时可向登记部门提交计划部门的建房计划的立项批复和房改部门核准的集资建房分配方案。凭社员集资建房协议和入社证明(社员证)即可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六、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 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以市场价向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的,可向购房人核发商品房产权证。单位以市场价出售出让土地上的公有住房,居民购房后,土地出让年限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单位按市场价格出售划拨土地上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七、关于购房过程中购房人死亡的规定 购房人在办理售房手续过程中死亡

8、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付款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付款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 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并按规定发放产权证.特此通知。 XX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XX省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国务院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合并计算.革命

9、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35岁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二、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病故军人工龄超过30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凭其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和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证件遗失的可凭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售房单位办理工龄折扣.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工龄认定问题,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予以认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XX省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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