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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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保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D 厂于 x 年 2 月 28 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 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 万美元、101 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 个月、78 个月,利率为 5.17 %;现汇贷款 165 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 ; 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05 % 。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 厂签订抵押合同,D 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x 年 6 月 14 日被告 J 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 495 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x 年 11月 Y

2、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后。D 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所律师担任Y 公司诉讼代理人,以下为律师代理词摘要:代理词: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 XX 公司,它是于 x 年服从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 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

3、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因此在x 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 1993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其次、从天津市XX 局的角度来看,XX 局对本案中所涉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XX 局于 x 年 11 月所出具的 XX局铝包钢丝绞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不应对 x 年 2 月 28 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 厂所签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产生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依据其于x 年 2 月 28 日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为事实基础提起对本案三个被告的诉讼,但是 . 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却实际发生于 1993 年 11 月,这期间存在着将近4 个

4、月的时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任何一项贷款的保证人所出具的还贷款的保证书都应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时或签订之后才应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绝不会早在贷款协议签订前4 个月就积极地为一个尚不存在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 即使提供了保证, 也并不导致XX局应对 x 年 2月 28 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 厂又签订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法实施前关于担保问题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发 x8 号 ) 第 12 条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

5、承担保证责任 ; 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 XX局即使曾为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 厂签订的某个贷款协议提供过保证,其保证责任也应以原保证责任的期限为限,或者应当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不应再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1994 年 2 月 28 日又签订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XX 局于 x 年 11 月所出具的XX 局铝包钢丝纹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并不具有以XX天津市冶金工业局的财产为本案中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究其实质只是一个行政文件,而不应是一个可以被推定为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书。(

6、四) 即使 XX 局有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愿意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 然而,其任何保证依据法律也均是无效的。这种意思表示不应对XX 局,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对我方当事人也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 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问题的批复( 法 ( 研) 复 198839号 ) 第 1 条规定: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

7、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中即使与我方当事人有相继关系的XX 局在当时有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也应确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它不应对天津市冶金工业局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应对我方当事人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最后,原告

8、要求我方当事人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一 ) 所有证据材料均未有担保方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约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发 x8号) 第7条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人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明确规定,在本案中即使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所应承担的也仅是赔偿责任,而不绝应该是原告认为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 、因为本案所涉债务是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因

9、此本案的保证人也只应对案中所涉债权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承担赔偿责任。在证据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债务设有物的担保。然而对于人保与物保的关系问题, 在涉案的 转贷协议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关的约定,伺时在涉案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未有相关的规定。担保法第 28 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力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在多个当事人为同一笔借款进行担保的同时, D 厂又以物提供了担保,这一情况与上述规定相符。故此担保各方仅应对本案中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0、银行担保合同纠纷基本案情X 年, XX、XX 夫妻以买房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 XX向西定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与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协议,但XX 并未实际购买该房屋。 X 年 8 月 19 日,XX、XX作为借款人, XX、XX(XX之妹 ) 作为保证人与西定 A 银行签订了北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同日,西定县公证处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包括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字、指印属实等。同日,西定A 银行向XX 交付了10 万元借款, XX 在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上签字确认。XX 于

11、 X年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分别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209.2 元后于 20xx 年元月死亡, 剩余本金 98521.19 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偿还。X 年 6 月 23 日,西定 A 银行向西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西定县 A 银行与 XX、XX、 XX、XX 签订的借款合同, XX、 XX、XX 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98521.19 元及利息,诉讼费由XX、 XX、 XX负担。20xx 年 12 月 29 日该案经西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西定A 银行与 XX、被告 XX 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20xx 年元月之后XX、 XX 一直未按借款合同

12、的约定按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西定A 银行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XX 已去世,被告 XX应当归还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 元及利息。被告 XX、XX 作为 XX、 XX 的借款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XX、 XX 辨称 XX 借款并没有用于购房,西定A 银行与 XX属串通欺骗 XX、XX提供担保,但 XX改变借款用途是其个人的违约行为,亦无证据证实西定A 银行与 XX 恶意串通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XX、 XX辨称 XX、 XX、 XX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未达到贷款数额的30%,违背了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但该借款合同并未违背法律和行

13、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XX 辨称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 XX在法庭向其释明后并未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审查,故无法认定XX 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 XX 辨称西定 A 银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依照法律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引发的纠纷,贷款人( 受托人 ) 可以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XX 的该辨称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解除XX、 XX、 XX、XX与中国 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二、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借款本金 98521.19元及利息,利息从 X 年 12 月 20日起按月利率 4.35‰ 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XX、XX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 元,由 XX负担。被告 XX、 XX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 年 7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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