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作总结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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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作总结精选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作总结近几年来,我局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将民政专项资金严格监管、科学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完善制度,严格督查,切实做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证了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年全省民政工作三项重点任务督查的通知,我局组织力量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面自查,现将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是保证专项资金规范化、合法化使用的重要前提,是促进民政事业稳步向前发展的基本条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能够避免发生挪用、挤占,确保资金高效利

2、用。二、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所有民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指定用途和指定对象发放。坚持公开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的程序,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数量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集体研究决定。所有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由业务主管股室拟定初步分配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作好会议纪录。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城乡低保资金(一)、严格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要求,并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制订了农村低保、五保及城镇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试行),将城乡低保和五保申请审批工作纳入正规化。

3、(二)、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制度。20年10月,根据省市要求,经县政府批准,自10月份开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5元/人/月提高到282元/人/月,人均补差由132元/人/月增加到153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400元/人/年提高到1621元/人/年,人均补差仍按81元/人/月执行;2012年8月,经县政府批准,城镇低保由8月的人均补差153元于9、10、11月逐月提高到180元、210元、240元;农村低保由第三季度人均补差81元于第四季度提高到110元。(三)、做到三方核实。低保资金发放前,严格核实发放名单、保障人数、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后通过银行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

4、对象个人帐户。(四)、20-2012农村低保支出统计表:年度救助标准(元)救助人数支出(元)下达资金(元)结余资金(元) 20 81 15611 1326161410630749 2459655 20 81 15301 13047071 13134395.58 2546979.58 2012 1-9月 81 14613 18557620 18379814 2390913.58 10-12月 110 20-2012城镇低保支出统计表:年度救助标准(元)救助人数支出(元)下达资金(元)结余(元) 20 132 3956 4421144 6813914.72 8819223.81 20 132 39

5、28 4412057 4067720 8474886.81 2012 1-8月 153 2793 7200450 5613207.26 6887644.07 9月 180 10月 210 11月 240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执行救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县政府印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

6、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医院、城管等部门协调互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救助工作开展。按规定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补助。20年12月23日,下达中央20年孤儿生活费(冀财社【20】188号)66.16万元。根据冀财社20188号文件精神,按照每人每月270元补助标准为父母双亡的47名孤儿发放孤儿生活费13.31万元。 20年3月18日,下达省20年孤儿生活费(冀财社【20】10号)34.64万元;20年12月18日,下达中央20

7、年孤儿生活费(冀财社【20】178号)115万元。根据冀民【20】24号文件精神,按照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标准,20年上半年为47名孤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16.44万元。20年下半年为106名孤儿(包括父母双亡、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孤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37.77万元。 20年12月14日,下达中央孤儿生活费(冀财社【20】174号)92万元,2012年7月31日,下达中央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冀财社【2012】78号)42万元,下达省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冀财社【2012】79号)112万元。2012为89名孤儿发放孤儿补助金66.54万元。总共结余资金327.73万元。政府购买社会

8、组织服务专项资金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初步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为推动服务型部门建设,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低保、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质量和水平,按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出钱购买服务”的思路,初步形成以补贴制为核心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1)补贴资金。按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出钱购买服务”的思路,大力扶持规范的民办养老院,让民办养老院供养特殊困难低保、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给予适当补贴。(2)补助生活设施和健身器材。直接将资助金转到服务机构账户,确保资助款用于专项服务,2012年补助农村互助幸福院9套健身器材,30 床棉被和部分床单、桌椅

9、,配备象棋、麻将等休闲娱乐设施。开通12349便民服务热线,为城乡居民提供各种家政信息,并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制订救助措施。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县政府印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教体、团委、妇联、残联、交通等部门按照以人为本,“先救治,后救助”、“先解救,后救助”、“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积极施救。、救助资金及救助人数 20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10、1.8万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外出务工回家困难等人员228人次,救助金额0.77万元,结余资金1.03万元。 2012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27.8万元,共救助疯傻苶呆流浪乞讨人员380人,支出生活费1.45万元,救助现金0.7万元;住院及门诊费6.97万元;交通费0.35万元。总救助金额6.47万元,结余资金18.33万元。散葬烈士墓及纪念设施保护补助经费20年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经费18万元。维修韩村烈士陵园门卫房、院墙及烈士纪念物、甬路等基础设施和县烈士陵园纪念碑、马本斋纪念碑共支出24.13万元。 2012年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补助资金100万元,陵园维修及散葬烈士墓迁建

11、20万元。目前,此项工作已按既定规划实施:1、有迁建意愿的集中迁建到县烈士陵园;2、其它散葬烈士墓和纪念设施就地维修。各项工作存在的难点及解决措施:(一)城乡低保工作低保群体数量庞大,核查人员、财力单薄;享受低保人员不主动申报家庭财产,完成占总量30的核查任务存在很大困难;原条件较好的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支出远远高于收入,如何解决此类家庭生活困难需政策明示;各部门间掌握的低保家庭财产信息不能共享,形成调查难,取证难。建议上级给予人员编制和经费支持,以更好地完成核查任务;建立由工商、住建、车管所、金融等部门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凭借真实信息对申请低保的人员进行评估认定、审批公示,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

12、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孤儿保障因多种社会原因,致使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儿回家难、融入社会难等突出问题短期较难解决;农村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改嫁、重度残疾),较孤儿生活更困难,因政策原因不能按照孤儿进行救助。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教体、团委、妇联、残联、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儿救助保护工作。一是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儿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二是以保障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为重点,切实维护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拓宽困难儿童认定范围,采取主动救助措施,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

13、人和孤儿,困难儿童。(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专项资金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购买公共服务尚未纳入政府法定购买范围,缺乏制度保障;购买服务项目有待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项目行为有待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力有待加强。应明确政府法定购买范围,制订内容详实,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细化购买的服务项目,便于实际执行;增强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提高道德水平和依法提供服务意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从救助对象分析,大部分属于投亲不着、无钱看病、走失或被盗等有临时困难的,真正长期生活困难的,却自愿在外流浪,拒绝接受救助;由于交通便利,部分流浪人员去而复返,形成重复长期滞留;疯傻苶呆人员打伤施救者

14、或严重丧失辨识能力,只能在医疗机构长久治疗,给社会造成沉重负担. 虽然救助机构配备了人员、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因救助用车系协调下属单位旧车,整车性能严重下降,不能满足救助需要。建议上级配发救助专用车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施救范围,施救方式,使救助管理有法可依;继续加强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教体、团委、妇联、残联、交通等部门间合作,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尽快建立公民基本信息网络数据库,实现最大救助效果。(四)散葬烈士墓及纪念设施保护补助散葬烈士墓及纪念设施普遍规模小,毁坏严重;陵园内无名坟墓急需维修。应加大资金投入,在充分尊重群众建议和烈属意愿基础上,成立管理保护机构,加大巡查力量和巡查力度,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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