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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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管理制度 (2)发票管理制度撰定单位:公司财务中心编 号:CWZD030版 本:第2版签发日期:2012年8月7日机密等级:机密 一般 公开合计页数:共16页核准:审核:制定:发票管理制度目的: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定义: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

2、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责任:实施办法:相关表格(需和制度同步上交的附件)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 第四章 取得各种发票的管理 第五章 内部处罚 第六章 外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

3、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1)公司从税务部门购买并开具的各种发票。(2)公司从外部取得的各种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业发票、各种商业发票、餐饮 娱乐业发票、服务业发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中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 办税人员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

4、明领购发票。第六条 各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发票比照现金管理规定保管,以确保发票安全。如因保管不慎造成发票丢失或毁损,除按税务局规定及时登报声明外,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办税人员须按课税项目建立“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类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办税人员购回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按类别填写“发票登记簿”。 第八条 各单位须专门指定经税务机关培训的财务人员(以下称开票人员)负责发票的开具。开票人员在领用发票时,必须在办税人员“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开票人员须建立“发票使用

5、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结存情况。 第九条 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发票使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请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 财务经理每月组织一次发票使用核查及库存发票盘点。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 第十一条 各单位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第十二条 发票开具时不允许有下列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

6、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四)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五)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十三条 开票人员在开发票前必须认真核对开票信息,严格依据公司相关部门签订的销售、提供劳务、服务合同、协议以及确认经济业务已发生的凭据(如产品销单)准确地开具销售发票。销售部门销售产品时除零星产品外都要与客户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中心应设立“开票信息登记簿”,详细记录开票信息的具体情况,除记录开票基本信息外还应记录提供开票信息的人员姓名、提供时间、变更记录等,以明确责任,保证开票质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中心应指

7、定专人负责发票审核(以下简称审核人),开票人员和审核人不得由一人兼任。审核人必须对开票人员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能在发票上加盖审核人名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十六条 发票审核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价款、开票日期等;增值税发票还包括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

8、八条 客户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客户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客户方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客户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客户方留存;第二联由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客户方财务专用章。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客户方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

9、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客户方送交我方留存;第三联由客户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客户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我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第二十条 我方凭客户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制度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 (二)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客

10、户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制度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本制度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已开具的发票,开票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及时送达客户方,因超过税法规定时限,客户方发票无法抵扣或报销,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发票的传递,必须建立“发票交接登记薄”,以反映发票的传递过程,明确责任。对已开具的发票,领取人必须在开票人的“发票交接登记薄”上签收,内容包括领取发票的发票编号、领取单位、领取日期、领取人

11、签字等相关信息;客户单位人员从财务中心直接领取发票时,还须提供经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本单位相关部门业务人员传递的发票,相关业务人员应建立“发票交接登记薄”;由相关业务人员通过邮寄方式传递的发票,应详细登记发票寄出的时间、邮局名称,并保留相关邮寄凭证,邮寄发票必须以特快专递寄出,以确保发票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发票抬头必须与收款单据上的客户名称完全一致。第二十四条 现金类客户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上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是必填项目,货款结算方式虽与可否抵扣没有直接联系,但在进行关于进项发票核查时要求能提供票、货、款相一致的证明依据,否则不得抵扣,而现金结算则

12、依据不足。第二十五条 客户需向财务中心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后方可开具发票。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第四章 取得各种发票的

13、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业务人员应建立“发票交接登记薄”,对收到发票的传递进行详细登记,以明确责任,确保发票的内部传递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原则上要求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不能取得17%增值税发票的,业务部门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杜绝无发票采购业务。发票开具单位名称等内容必须与收款单位名称、入库单等原始单据完全相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等经济业务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应向第一次发生经济业务的单位索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

14、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对不合规的发票应拒绝接收。 第三十条 业务人员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内容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审核外,还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发票开具方、结算收款方是否与相关合同、协议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的约定相符。 (二)增值税发票是否超过税务部门规定的抵扣期限。 (三)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否与相关合同或协议一致。 第三十一条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到财务中心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原则上应在取得发票当日到财务中心报账。 第三十二条 负责报账的财务人员要依据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核内容对报账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绝报账。 第三十三条 负责报

15、账的财务人员将发票联作为进帐凭证,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交给办税人员进行发票认证。 第三十四条 办税人员应建立“发票抵扣联交接登记薄”,对收到发票抵扣联的传递进行详细登记,以明确责任,确保抵扣联的内部传递安全。 第三十五条 发票认证人员对接收的发票抵扣联,要在报账当月进行认证,同时与账务系统进行进项税核对,确保认证相符。抵扣联由办税会计负责装订、保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公司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制度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制度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三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公司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 无法认证。本制度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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