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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21秋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三满分答案1. 脱逃罪的主体不能包括(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C.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参考答案:ABCD2.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错误3.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正确4. 甲虐待其10岁的继女达3年之久。某日甲又因琐事痛打该女,并用铁条将其
2、右眼扎瞎。甲的行为属于( )A.虐待罪B.虐待致人重伤罪C.故意伤害罪D.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参考答案:D5. 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北大2004年研)正确答案:这句话是不准确的具体分析如下:rn (1)两部法律对于受案范围的原则性规定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以上条文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原则性规定该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以起诉或复议。 rn (2)两部法律都为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留下了空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两条规定对于扩展行政诉讼或复议的受案范围留下了空间而不是限于公民
4、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rn (3)具体的立法内容上已经突破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界限。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受侵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并未将可诉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局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rn 总之认为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这句话是不准确的,具体分析如下:(1)两部法律对于受案范围的原则性规定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以上条文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原则性规定,该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以起诉或复议。(2)两部法律都为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留下了空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两条规定,对于扩展行政诉讼或复议的受案范围留下了空间,
6、而不是限于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3)具体的立法内容上已经突破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界限。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受侵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并未将可诉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局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总之,认为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说法是不正确的。6. 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 A重大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海事海商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A重大涉外案件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C海事海商案件D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ABC本题考
7、核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C选项的海事海商案件即属于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7. 关于标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标准必须执行 B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 C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关于标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标准必须执行B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C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D推荐性标准可以不执行E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标准按国际惯例BCDE8. 如何评价关于宪法本质的全民意志论?如何评价关于宪
8、法本质的全民意志论?答案 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就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并且这种全民意志论的观点在一些国家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如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制宪的目的是“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法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
9、“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西班牙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 然而,众所周知,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此,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而绝对不会是全民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发展,但其却掩盖了事实本质,麻痹人民思想。 9. 简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简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商号权和商标权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
10、。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的原因是:(1)采取分别立法、分别注册、分别管理的方式。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商号主要规定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两者是并行的制度,对商标的保护不涉及商号,对商号的保护也不涉及商标。(2)商标和商号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商标法是法律,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是行政法规。而且商号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目前所发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其他企业的商标作为商号使用。二是将其他企业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就第一种形式的冲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有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对第二种严重侵犯企业商号权的保护,法律规
11、定仍是空白。所以应明确商号权的性质,建立统一管理、统一保护体制。建立驰名商号评定制度,进行完全保护,禁止将登记在先的驰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在商号立法中,要明确将他人在先的商标作为商号登记的禁止要件,区分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分别给予完全保护和一般保护。对于驰名商标,应赋予完全保护,对一般商标给予一般保护,从而可以减少费用,节省资源,提高效率。10. 2002年11月29日,山东省苍山县村民徐某同本村村民张某等三人结伙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渔叉、线网等工具来江苏2002年11月29日,山东省苍山县村民徐某同本村村民张某等三人结伙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渔叉、线网等工具来江苏省邳州市境内作案。在盗得几只鸡后
12、,转而寻找新的盗窃目标,路遇公安巡逻民警。民警见其形迹可疑,遂进行盘查。为逃避盘查,徐某等人见状驾车逃离。民警遂紧迫抓捕。在逃跑途中,徐某等人驾驶的三轮车不慎翻倒,徐某等人弃车徒步而逃,民警和随后赶来的村民继续追赶。徐某等人为逃跑方便,先是乘村民王某不备,夺下其自行车一辆,后又分别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夺取了前来追赶他们的民警和村民的摩托车四辆,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徐某被当场抓获,张某驾驶其中一辆摩托车逃离。问:本案徐某行为如何定性?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徐某等人在其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为逃避审查,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夺取公安人员的车辆并将公安人员打伤,阻碍公安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
13、公务罪。 首先,徐某不构成由盗窃而转化的抢劫罪。转化抢劫罪的构成,依刑法第269条规定,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前提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第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第三,行为人实施的手段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第四,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必须是“当场”。通过上文分析,徐某是具备转化抢劫的前三个条件的,问题在于是否属于“当场”。从立法本意而言,条文中的“当场”,应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犯罪现场,或者在现场发现犯罪分子随即追赶的过程(亦即现场的延伸)。对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现场,不属“当场”。否则,则是对“当
14、场”的过度扩张。从案情反映,徐某已离开盗窃现场,且公安人员并不是在盗窃现场的当时发现徐某等人进而抓捕的,因而该案不具备转化抢劫的时间条件,即“当场”,故徐某不构成由盗窃而转化的抢劫罪。 其次,徐某不构成由抢夺转化的抢劫罪。依上述第一点分析理由,徐某在本案中虽然符合转化抢劫的后三个条件,但是并不符合转化抢劫的前提条件即“犯抢夺罪”。虽然从理论上此处的“犯抢夺罪”并不强求行为人抢夺的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但至少作为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行为人主观方面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财产犯罪的行为人的动机在于追求财产价值的最
15、大化。本案徐某因害怕被公安人员抓获,而在逃跑途中,趁村民王某不备顺手牵羊将其自行车夺下骑走,貌似抢夺行为,但这与转化抢劫的前提“犯抢夺罪”所要求的抢夺行为有质的不同。徐某夺取王某自行车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在公安人员的追赶抓捕下为了逃跑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在当时环境下,徐某等人连自己驾驶的机动三轮车都弃而不顾,不可能临时起意顿生劫财之念,况且事实上徐某等人夺取的王某的自行车被其在逃跑途中丢弃,足以说明其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基于暂时支配使用的心态,因而徐某的行为亦缺乏由抢夺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的前提。 再次,徐某不构成牵连犯。所谓牵连犯,即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这样一个前提,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数罪,而非一罪。在牵连犯中,无论是目的行为还是手段行为、结果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均可独立成罪,不能与通常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手段、犯罪结果混为一谈。结合本案,如同上述,徐某夺取摩托车和先前的夺取王某自行车的行为性质并无二致,主观上都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抢劫罪,缺乏构成牵连犯的前提。徐某等人夺取前来追赶抓捕他们的公安人员及村民的摩托车,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这不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