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法律适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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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法律适用的案例国家及其财产害免案情原告卡奈贝它曼和亚卡贝它曼是约翰逊的后代与继承人。他们在瑞典期德哥摩市法 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诉称:1954年 10月4 日,位于斯德哥尔摩属于他们父亲所 有的遗产(不动产)未经他们同意而被其父的遗产管理人卖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大使馆。 原告主张该遗产管理人没有出售原告父亲遗产的权利,并且这笔交易结果显然对原告不利,要 求法院判决这一买卖法律关系无效。问题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诉?判决 斯德戈尔摩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判决的问题涉及到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购买并用于该大使 馆的财产的所有权,对此,中国享有豁免权。因这种问题提起的诉讼应予以禁止,裁定驳回

2、原告 的诉讼请求。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司法豁免 讲的是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和外国国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在另一法院被诉的问题;而执行豁 免讲的是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在另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问题。本案中 原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被告,并将中国大使馆已买得的不动产作为诉讼标的,是不符合司法 豁免的原则的,故而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国政府为什么接受外国法院管辖湖广铁路债券案 此事发生在多年以前,又是辗转 听来,记忆模糊,但大意不会错。说来大家开心,了解些国际法准则,则幸甚。与正版略有 不同,忠实于记忆,不忠实于事实也在所不

3、惜,呵呵。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父债子还, 也天经地义吗?如果儿子继承过遗产,在遗产数量范围内,也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欠债的人 如果是一个国家,那就麻烦了。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可是如果国家借了别人的钱,耍赖 不还的话?那债主可以不可以告这个国家呢?如果可以,又到哪里去告呢?我国立国以来, 从不参加多边谈判,从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吃够了列强联合起来欺负 我们的苦头。主权在我,不容干涉!对于我们,这是天条一样的国际法准则,几乎成了立国 之本。既然如此,我们就更不可能接受别国内部决议、法律、判决的制约了。然而有人不信 邪,这就来尝试一番。 1978 年,美国一位老兄,不知道从那个

4、犄角旮旯里打扫出一张纸头, 打开一看,是一张中国债券。大清宣统二年发行,叫做湖广铁路债券。这位老兄捧着这张债 券浮想联翩,都快七十年了,这利滚利地积累起来,那不是好大一笔飞来横财?于是跑了去 跟中国领事馆联系,想兑现这张债券。可是这玩意的发行者是大清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它 中间还夹着个中华民国呢。中华民国都不兑现,我们还会来理?一脚踢出去,大门一关,吩 咐下去:“以后不要放这个精神病进来了。这位债券持有者那个气啊。债券明明是真的,中 国也还在,改朝换代是你们自己家的事,凭什么换了当家人就不理我们啊。这样都可以,那 多换几个政府,不是什么外债都赖掉了?此风不可长,此理要伸张。一张诉状告到阿拉巴马

5、 联邦地方法院,要求中国政府还钱。联邦地方法院收了诉状,择期开庭,就给中国政府发出 传票。“美国公民某某告你了,请什么什么时候前来当被告”。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被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送到哪里?自然还是领事馆。领事官员那个气啊。我是 代表中国政府的,跟你们老大也平起平坐,一个老百姓也可以告我堂堂一国政府?再说了, 你一个美国地方法院,管管自己家的鸡毛蒜皮也就差不多了,凭什么来管我?你根本就没有 管辖权嘛!拒绝接受,把传票扔出去了。法院是从来不怕被告不到庭的,照样开庭,缺席审 判。中国政府完全败诉。判决的大意是:“债券为真,借贷关系真实,应该还钱。中国政府 是清政府的间接继承人,

6、负有还钱义务。在借贷关系中,政府和个人是平等主体,债主可以 起诉。债主是美国人,被告在美国也有全权代理机构,本法院有权管辖。限若干天内偿付债 券”云云。按照判决,一共需要还给原告四千多万美元。判决书还是扔到领事馆。领事馆老 方一贴:“美国地方法院无权审判一个主权国家,不承认该判决”,又给扔出去了。转眼之间, 法院规定的期限到了。你不理睬不要紧啊,法院一张新的裁定发出。由于中国政府未主动执 行法院判决,从即日起,中国政府在美国领土上的一切财产,除维也纳公约规定的外交 使团财产外,均可强制扣押变卖,偿还该债务。到了这一步,咱们那个有关部门才慌了。找 美国政府?他家三权分立,民事诉讼的事情,它根本管

7、不着,只能斡旋一下。问题还得你们 自己解决。只好电报报告中央。中央决策之前,要请教专家。专家意见两大派:一派是坚持 主权至上。我一个堂堂主权国家,不管有理没理,你一个外国地方法院,根本就没有权利管 我。要说强制执行,难道只有我在你们那里有财产啊,你敢执行我的,我就没收你的。(后 来查了一下,人家美国不像咱们有国有企业,一边监督老百姓做生意,一边自己也下海来抢 生意。人家那个政府,自己是不做生意的,在咱们这里还真没有商业资产,都是外交必须, 没法没收的。)另一派则力主应诉。民事毕竟是民事,借钱还钱的事,大家其实是平等主体, 一般大的。要上升到国家主权层次,就变成借钱的时候我是老百姓,还钱的时候变

8、成了县太 爷,不合适。打官司,也未必输。这一派主要是些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对美国那一套还是 很熟悉的。其中的领军人物,就是倪征煥(日澳yu)先生。那一段时间非常紧张,据说因 为害怕被扣押变卖,连中国民航的班机都不敢直航美国,而是需要在日本落地,乘客换全日 空的飞机飞往美国。说起来还是邓大人伟大,批了八个字,“应该应诉,据理力争”。舒尔茨 国务卿也代表美国政府,愿意帮忙协调。这就调动几员老将,奔赴美国打官司去了。第一步 自然是要去撤销原判,这个动了很多脑筋,利用程序缺陷,做成了。但实质问题还是要解决, 这个官司怎么打呢?按照国际法,国家是有所谓继承一说的。不管你内部怎么改朝换代,你 继承了原来国

9、家的一切财产和权利,也就必然要继承它承担的义务,想赖帐不还,根本就没 有道理。但是前朝的烂账,理也理不清楚,也没有人知道究竟总共有多少。付钱的闸门一开, 可能就兵败如山倒了。怎么办?美国是个判例法国家,只要找到一个相似的有利判例,往往 就能反败为胜,从哪里下手呢?天无绝人之路,找来找去,找到了一个判例。也是铁路债券。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英国从费城到纽约修过一条铁路。修这条铁路的主要动机,是要运送军 队和军火,镇压独立战争。当时钱也不够,英国就向全世界发行债券,西班牙人买了不少。 美国独立后,西班牙人去英国兑现这些债券,英国人耍赖了。铁路是修了,但是在现在的美 国境内,美国人在用,按照国家继承原

10、则,找他们要去吧。西班牙人就去找美国人。美国人 也有点头晕,铁路确实是自己在用,钱也不太想还。抓破头皮,想出一条理由。这条铁路根 本就是英国人修了来镇压独立的嘛!其目的是非正义的,是“恶债”。根据国际法的“恶债 不继承”原则,我们根本没有还钱义务,不追究你们已经不错了。呵呵。这个当然有道理, 父债子还,可要是什么贩毒走私嫖*赌博欠下的债,我干吗要还?再说了,如果“你克我服” 在西西河募捐,收了一笔钱,买把手枪去杀“神仙驴”。结果没成想这是个双属性动物,杀 驴不成,自己反而被干掉了,手枪也被留在驴府上。河友可不可以说:手枪是我们的钱买的, 您高抬驴蹄,还给我们吧。那驴还不得气得咬人啊。呵呵。有了

11、这个判例在手,咱们就洋洋洒洒做起了文章。清政府是个不民主的落后野蛮政府,是“坏 蛋”。湖广铁路是清政府为了镇压当时的广东起义而规划建设的。(此话水分很大,但也沾边, 作理由是够了。)当时的广东起义者,以孙逸仙博士为首,就是后来创立了中华民国的一帮 人,是民主共和主义者,是“好蛋”。坏蛋借钱打好蛋,坏蛋又输掉了。根据前述费城铁路 债券的判例,该债券同样属于“恶债”,理应不予继承。民国政府无义务继承这笔债务,中 华人民共和国当然更无义务。谁让你借钱给坏蛋来着?活该!搞定!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被告以星公司系外国法人,该运输合同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

12、的法律”。提单背面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因本提单 引起的或与本提单有关的任何索赔、争议适用以色列法律”。表明当事人本已选择 以色列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是,原告和以星公司、集装箱公司在庭上均引用中国法律作相 应的主张或抗辩,并明确表示同意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应视为对法律选择协议作了变更。 据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原告:中国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轻工) 被告:中国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环球) 被告:美国博联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美国博联)1998年 7 月至12月,江苏轻工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江苏轻工与其销售给美国M/S价值15万美元的4票箱包产

13、品,价格条件为FOB中国。江苏环球接受委托办理了货 物的订舱、报关、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等事务,并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轻工签发了4套正本记 名提单。提单注明卸货港为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收货人为美国M/S公司。背面条款 载明经美国港口运输的货物的提单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1999年7 月,江苏 轻工以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其无法收回货款为由,起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要求连带赔偿 其货款损失。原告江苏轻工认为,本案提单是由一个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向另一中国法人签发,因而 在当事人选择的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不足以解决双方争议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承运人依提单交货时,应做到收货人正确和凭

14、正本提单交付。被告美国博联认为,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没有明确规定记名提单如何交付货 物问题,应适用美国其他法律。依据美国法律,记名提单为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将货物交 付给记名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即完成交货义务,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武汉海事法院认为,江苏轻工起诉美国博联和江苏环球无正本提单放货属合同纠纷。当 事人在提单首要条款中约定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符合中 国法律的规定。但本案所涉及的承运人能否不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问题,该法 未作出明确规定,应认定为选择的法律只调整合同当事人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而对合同本 项争议

15、的处理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因此,处理合同本项争议,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 所适用的法律。双方的争议是承运人在美国港口交货中产生,而非在提单签发地或运输始发 地,承运人在运输目的地的交货行为直接受交货行为地法律的约束,因此,处理本案合同争 议应适用相关的美国法律为准据法。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香港东昌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 损赔偿纠纷案 本案属于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首先应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根据我国民 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法事人可以选 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

16、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本案中,提单签发地、装 货港、起运港均在美国,提单上载有适用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条款,当事人 又一致选择该法作为处理本按的实体法,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可以适用该法作为处理本案实体问题的准据法。 在依法确定案件应予适用的准据法为 外国法的情况下,随即遇到的就是对外国法的理解问题。对同一法律概念,依我国法或外国 法来理解,可能会有不同解释,从而使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不同。本案就遇到了对19 3 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实际损失”一语的理解问题。对此,广州海事法院根据当事 人提供的美国法内容的意见书及美国判例,查明了在美国法上该语的准确含义,并按此含义, 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结果调解成功。这样处理,符合本案的准据法,并且符合我国民 法通则的立法精神。1998 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 娱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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