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灿《唐代的经济社会》评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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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国灿唐代的经济社会评介 本书是武汉大学陈国灿教授最新编撰的一部论文集。 本书为台湾高明士教授策划并主编的隋唐文化研究丛书历史篇之一种。高明士教授为本丛书所作总序,称:“由於时局及环境关系,经济史方面非为台港学者之所长。”为此,他特邀大陆学者赐稿。而我们知道,武汉大学为国内研究唐代经济史的重镇,陈国灿教授为国内研究唐代经济史的名家。因而,由陈国灿教授承担本书的编撰,自是众望所归。 本书共分八章,也就是八篇论文。其中: 第一章武周圣历年间的勘检田亩运动和第二章武周长安年间的括户运动,是根据武周时期的勘田检籍活动对吐鲁番所出两组敦煌经济文书的探讨(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

2、0年)和吐鲁番旧出武周勘检田籍簿考释(同前)二文,重新组织并补充修改而成。我们知道:唐代实行均田制不久,由於种种原因,就出现了农民“受田不足”和官僚地主“占田过限”等两极分化问题。同时,逃户问题也日益严重。特别是到了武则天统治时期,“天下户口,亡逃过半”。为了维护均田制,抑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兵役、劳役来源,武周政权势必会采取某些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然而,武周政权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却由於记载缺乏,不得其详。前文根据吐鲁番出土武周圣历年间敦煌、高昌二县勘检田亩案卷,在池田温先生研究的基础上1,进一步证明,在武周圣历二年(699年),确曾进行过一次全国性的勘检田亩运动。後文根据吐鲁番出

3、土武周长安年间敦煌、交河等县检查户籍案卷,在唐长孺先生研究的基础上2,进一步证明,在武周长安二至四年(702704年),确曾进行过一次全国性的括户运动。陈教授认为:这两次运动,虽然取得了一些的成果,但从当时情况看,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扭转均田制瓦解和户口逃亡的趋势。以至到了唐玄宗开元九年(721年),宇文融还要奉旨进行更大规模的括地括户运动。就此而言,实际上已经预示均田制末日的到来。 第三章唐代後期的请田制度,小部分取材於德藏吐鲁番出土端拱二年归义军都受田簿考释(载段文杰敦煌研究五十年纪念文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大部分为重新改写。我们知道:唐代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为了不浪费“宽闲之处

4、”的土地资源,还实行一种“计口受足”以外的所谓“请占田制”。这就是唐律疏议卷一三所说:“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这种制度,陈教授简称为“请田制度”。并认为:这种“请田制度”,由於所请之田最终都成为永业,故其本身具有私田的性质,属於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制度,从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国家法令首次承认,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全面认可,终於取代了均田制。但这种土地制度,如何实施,有何规章、程序,却由於记载缺乏,不得其详。本文根据敦煌所出归义军时期(唐代晚期至五代宋初)的一批“请地状”和“都受

5、田簿”,认为:当时,只要是“不办承料”(即没有承担官府赋役)的土地,无论是无主还是有主,百姓均可请占并“办承料”。无田少地的百姓,只要向地方官府呈上有关“请地状”,说明自己的田亩状况,打算请占的土地的情况,地方官府根据该状进行调查核实,即可批准请占并允许入户。但在此之後,官府还须定案,也就是建立“都受田簿”。联系上述情况,该簿的制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百姓自行申报请受田的数额、方位,第二阶段由县署对民户请受田作出综合性的统计,第三阶段将请受田簿由县送到使衙,由使衙钤朱定案。还认为:归义军政权虽然割据西北一隅,但其推行的请田制,却应看作是唐代晚期至五代宋初,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的请田制的一个缩

6、影。 第四章唐代的租佃契与租佃关系,由中国古代租佃关系与租佃契约浅论(载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和从敦煌吐鲁番所出租佃契看唐代租佃关系(待刊)二文合并改写而成。关於我国古代的租佃契与租佃关系,中外学者曾经作过很多研究。陈教授的研究较为独特,是先从租佃关系着手。他将我国古代的租佃关系分为三种类型:(一)国家与农民的租佃关系。即国家将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对国家承担赋役。这是一种带有超经济强制的租佃关系。(二)地主与农民的租佃关系。即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农民向地主缴纳租税。这也是一种带有超经济强制的租佃关系。(三)农民与农民的租佃关系。即农民由於土地零散,距离

7、远近不一,为了追求效率,就近耕种,而产生的一种互佃类型。这是一种互利的不带超经济强制的租佃关系。然後,再根据吐鲁番及敦煌出土的众多租佃契,分析有唐一代复杂的租佃关系。本文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根据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分析唐代均田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认为: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大多都是均田农民之间的土地租佃契。租佃关系虽分小土地出租、富户赁租、换地佃种等三型,但实际上都属於前述第三种类型。第二部分根据吐鲁番出土的其它文书,分析唐前期官田与私田的租佃关系。认为:官田大致包括屯田、驿(馆)田、公廨田、职分田,农民可以租佃,但没有租佃契,租佃关系属於前述第一种类型;私田主要为大地主及寺观的田,农民亦可租

8、佃,也应有租佃契,租佃关系属於前述第二种类型。第三部分根据敦煌出土的租佃契,分析唐後期请田制下的租佃关系。认为:在请田制实行之初,由於土地买卖不受限制,土地的租佃反而不如均田制实行时期那麽频繁。但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社会贫富分化的加深,土地的租佃又会兴旺起来。 第五章唐代的“地子”,源於略论唐五代的各类“地子”及其演变(载中国古代社会研究 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关於唐代的“地子”,中外学者也曾作过很多研究,大致有地租、地税、户税、义仓税等多说。陈教授的见解与之不尽相同。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谈唐代诏敕中的地子。认为:所谓地子,实际指农作物的子实,亦即

9、土地的收获物。又可称为苗子。在唐代诏敕中,有义仓地子、职田地子(百官苗子)、屯田地子(营田苗子)、两税地子之区分。义仓、两税地子均指地税,职田、屯田地子均指地租,含义也不一样。第二部分谈吐鲁番文书中的地子。认为:吐鲁番文书的绝大部分,时代都在两税法实行之前,因而前述各类地子,除两税地子外,均见於吐鲁番文书。不仅如此,还新见赐田地子、公廨地子等官田地子。含义与前相同。第三部分谈敦煌文书中的地子。认为:敦煌文书中的地子:时代在两税法实行之前者,内涵与前述吐鲁番文书所见地子相同;时代在两税法实行之後者,吐蕃占领期间指突税,归义军时期指地税。而同时,文书所见地税,实际是指户税。 第六章唐代的民间借贷,

10、源於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关於唐代的民间借贷,中外学者也曾作过很多研究,但分类互不相同,研究角度颇有差异。陈教授的分类与研究角度较具特色。本文根据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借贷契券,先分唐代的民间借贷为生息(举取)借贷、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无息借贷四种类型,然後主要从剥削及各种关系等角度对唐代的民间借贷进行探讨。认为:生息借贷的剥削率,政府规定每月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民间则每月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甚至更高。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的剥削也非常严重。便贷契与举取契不同,二者的区别,在於前者是限外生利,後者是限内生利。

11、民间借贷常以土地作为物资保证,说明民间借贷与土地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债权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债务者的整个家庭都承担偿债的义务,二者的关系很不平等。等等。 第七章唐代的典当业质库制度,源於从吐鲁番出土的“质库帐”看唐代的质库制度(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我们知道:典当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业。唐代的当铺称为“质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生意兴隆。但如何经营,却由於记载缺乏,不得其详。本文则以吐鲁番出土的一件“质库帐”为中心,对唐代的质库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认为:这件“质库帐”,时间大约在龙朔二年(662年)至永昌元年(689年)间,属於长安新昌坊内或邻近一带某质库的

12、帐历。该质库的经营,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制度。大致而言:有人持物质举,要在帐上登记物品的色目、数量,质举人的姓名、年龄、住址,以及质举的时间,取钱的数目。质举人举钱数目较大,还得自己在帐上签名或画押。质库给质举人“质钱帖子”作为赎物凭证。质库收到质物,均分类存放,并按时清点。质举人持钱赎物,也要在帐上注明赎付的时间,并予勾销。逾期不赎,可以下架出卖。当时,政府规定质库营利率,每月不得超过百分之五。该帐披露的营利率,与此基本符合。质举人大多都是劳动群众或城市贫民,他们的质物都是绢布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该帐再现了唐代长安贫穷百姓在困苦生活中挣扎的画面。 第八章唐代的盐户,源於同名论文(载中国古代史论

13、丛1982年第3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本文主要根据传世文献,对唐代盐户的类别及盐业的生产,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认为:唐代对於盐户,也就是合法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因种类不同而称谓各异。从事海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亭户”。从事池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屯丁”、“池户”或“畦户”。从事井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灶户”。他们中的大部分原是农民,或被差配,或被召募,来到盐场,从事盐业生产。大历末年,天下财赋之入,“盐利过半”,可见榷盐收入在唐朝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之大。而盐户受“盐法”的管制,“盐籍”的束缚,不仅对产品无权支配,所得报酬也极微薄。在此情况下,他们只好铤而走险,从事私盐生产。当

14、时从事私盐生产的人户,被称为“盗煮者”、“私盐犯”、“刮硷煎贼”。唐代後期,盐法愈精密,刑律愈严急,盐户与统治阶级的矛盾就愈尖锐。当盐户将这种斗争由隐蔽转而为爆发性的反抗时,也就预示着唐朝财政基础的大崩溃。 综观本书八章,除最後一章唐代的盐户外,都是以吐鲁番、敦煌文书为中心,结合传世文献进行研究的成果。陈教授作为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组的重要成员,敦煌学大辞典的编委和主要撰稿人,对吐鲁番、敦煌文书的熟悉和理解,自应较一般研究者更为全面和深刻。加上陈教授重视传统史学,传世文献功底亦甚深厚。讨论唐代经济问题,旁徵博引,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均可信手拈来,为我所用。以此为基础,见解自然新颖,结论也容易为人

15、接受。其中,关於“地子”和“质库帐”的考证,均属不刊之论。而关於武周圣历、长安年间勘田、括户运动的议论,以及唐代後期请田制度的描述,也都令人耳目一新。还有一些解说,也是目前所见最为妥当的。譬如研究租佃契与租佃关系,曾引吐鲁番出土麴氏高昌延昌二十八年(588年)王幼谦夏镇家麦田券云:“夏镇家细中部麦田贰拾伍亩,亩与夏价麦贰斛柒斗,租在夏价中。”其中,既已“亩与夏价麦贰斛柒斗”,为何又称“租在夏价中”,确实令人难以理解。吴震先生曾根据高昌租佃契有“赀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渠破水谪,田主不知”或“赀租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谪,仰耕田人了”等惯语,释为:“田主为镇家者,则云租在夏价中,而不言役;耕田人

16、责任仍不变。”3似乎认为:“租在夏价中”不过是“赀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或“赀租百役,仰田主了”另一种说法。但这种解说令人不能满意。而陈教授释为:“这里有概念上的区分。在高昌国晚期,凡农民占地耕作,均要向官府按每亩三斛的标准交纳官租4,在这里,由於所借镇家田,就是官田,所以官租就在借田费中,私租与官田租在这里合并为一了,这也进一步证实了高昌王国确实存在着官田采用私租形式出租的契券。”(106页)这种解说,我认为是目前最为妥当的。此类例证甚多,限於篇幅,不赘举。当然,也有令人难以接受的解说。譬如池田温先生曾经根据高昌县勘检田亩案卷,归纳此类案卷的登载书式,共有“田籍同”、“有籍无(主)田”、“有田无籍(合授)”、“无籍无主”四种类型。陈教授则又将此四种类型,分为“田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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