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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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

2、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二、适用对象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三、养殖区域划分(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3.执行类、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 5.县境内各风景名

3、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二)限制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限养区)1.县城城市发展新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建设新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4.执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长江沿岸、县城上游、乡镇场镇上游等重要江河流域及主要支流的沿岸200米陆域。5.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景区

4、以外的其它规划风景区域;河嘴乡银杏塘、三河乡万寿寨、南宾镇三教寺外围保护地带。(三)适宜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适养区)除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四、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采取关闭、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分期分批,稳步推进,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布局。注重养殖业与林业、种植业的有机结合,消纳畜禽粪污,促进畜禽养殖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可持续性发展。(二)阶段性工作任务1.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石柱县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争取在3月底通过市级批复。坚持“种养结合、林下养殖、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与循

5、环经济理念。县规划、建设、市政、农委、畜牧、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各施其责,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以产业项目、政策扶持等形式,鼓励建设粪污治理设施设备配套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散养农户自觉处理粪污的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制定畜禽发展规划和布局规模养殖场户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和场镇建设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

6、发展变化情况,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3.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1)畜禽禁养区分年度分批综合整治畜禽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充分调查、摸清底细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分类治理方案报批,并依法监督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且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适当推迟关闭或搬迁时限。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安排如下:2010

7、年至2011年,在南宾镇的县城主城区已建成的各街道、居委、社区和行政村居民点;建制镇场镇建成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2012年,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西沱供水水源,沿途陆岸100米保护区域。2013年,执行类、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黄水水库的二级坝、三级坝水域,陆岸100米;万胜坝水库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月亮湖核心区、黄水饮用水源的保护区陆岸100米;各乡镇政府集中供水点陆域100米区域;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保护区。(2)畜禽限养区综合整治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限制,

8、规模养殖场户(公司)要自觉逐年减少养殖量、关闭或搬迁养殖场;限养区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公司)不给予项目补助和投入。在2007年本规定备案以前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须限期采取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要求的,限期关闭。(3)畜禽适养区综合整治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号。如果是

9、新申报或拟开工的国家和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在时间容许的情况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不得备案,未取得备案的不得享受国家项目补贴,如果因项目申报时间关系,事后必须补齐和完善上述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自觉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设施设备,做到畜禽养殖污染达标排放,有效减少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适养区的规模养殖场户利用各种渠道投资处理畜禽粪污、畜禽粪便开发利用及发展生态循环经济。(三)工作责任1.县农委(畜牧兽医局): 负责适宜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

10、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2.县环保局:负责县城、乡镇场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和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 3.县市政园林局:负责依法对县城主城区建成区和规划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落实重庆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牵头实施县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负责筹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必需的专项经费。 5.县法制办:负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石柱土家

11、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 6.县国土、规划、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规模场户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四)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城市环境质量,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自己职责,把贯彻落实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各乡镇要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理念深入人心。特别要做好关闭、搬迁对象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3.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农委(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县市政局、县规划局要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乡镇要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执行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县环保局要及时向县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5.强化年度目标考核。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执行情况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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