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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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之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xx年【】月目录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22.1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22.2管理及服务事项的委托和授权3第三条管理服务的内容33.1资产管理43.2资金划付43.3基础资产回收款的后续购买63.4资产赎回83.6资产池监控93.7 权利完善通知10第四条服务费用、税费及服务报告104.1服务费用104.2税费104.3服务报告11第五条服务期限11第六条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16.1计划管理人的权利116.2计划管理人的义务11第七条资产服务机构

2、的权利和义务127.1资产服务机构的权利127.2资产服务机构的义务12第八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2第九条资产服务机构的更换129.1资产服务机构的解任129.2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139.3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的选任139.4移交资料及资产139.5继续提供服务和协助义务149.6权利和义务的终止149.7 报告149.8资产服务机构更换的费用承担14第十条违约责任14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5第十二条保密15第十三条通知15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714.1不可抗力事件1714.2不可抗力事件通知1714.3不视为违约17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7第十六条其他18附件一:证券化服务账户划付授权

3、书格式21附件二: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格式22(i)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本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年【】月【】日在中国xx签订:甲方: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住所:xx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辰运大厦420号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计划管理人”)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1.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项目管理公司,对小额信贷资产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优势。2.xx证券股

4、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3.根据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计划管理人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特定的全资小额贷款公司(

5、作为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与其签订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4.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计划管理人拟委任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资产服务机构,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愿意接受该委任,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持有、处置及收取基础资产收益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它服务。为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定义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其他专项计划文

6、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第二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2.1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2.1.1计划管理人委任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持有、处置和获取基础资产收益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它服务。同时,资产服务机构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2.1.2除前述规定以外,应计划管理人的合理要求,资产服务机构应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请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书还本付息,并参与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贷款协议书项下借款人

7、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并签署和交付任何必要的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法律文书。2.1.3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计划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计划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计划管理人自身的任何权利和授权。2.2管理及服务事项的委托和授权2.2.1计划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对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项下合法持有的小额信贷资产(即,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具体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文件的记录和管理、台账管理、贷款催收、代为划付资金、提起诉讼、保存档案等。为代为划付资金及实

8、时查询专项计划证券化服务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所需,计划管理人将向资产服务机构提供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证券化服务账户划付授权书格式)出具的授权书。如为管理小额信贷资产所需且经资产服务机构要求,计划管理人应向资产服务机构另行出具适当的委托授权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便于资产服务机构执行前述委托事项。2.2.2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授权并委托资产服务机构按照如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资产服务机构应在不晚于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后的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清单形式列明预估的下月应缴税金,并提供给计划管理人。特别的,从封包日至专项计划设立后的第1个自然月月末期间的应缴税金应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当日进行预估,

9、以清单形式列明,并提供给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主管机关要求依法缴纳专项计划应缴税金,资产服务机构应予以协助并配合。2.2.3计划管理人按照本协议委托给资产服务机构管理的基础资产需与其自有的其他小额信贷资产分开管理。资产服务机构在其IT系统中单列一数据区域,将计划管理人委托管理的基础资产所涉相关资料与资产服务机构持有的其他小额贷款资产分开记录、保存、管理,计划管理人及专项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实时地查看该部分基础资产的信息。专项计划存续期限内,资产服务机构有义务确保该部分基础资产的信息查询系统正常对计划管理人开放。资产服务机构开放数据接口,允许计划管理人随时查看入池资产的

10、信息,并允许计划管理人导出入池资产信息。2.2.4计划管理人应委托资产服务机构就发生违约情形的任何一笔基础资产向相应的借款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并将成功追偿所得的金额付入专项计划收款科目。第三条管理服务的内容双方同意,资产服务机构接受计划管理人委托进行管理及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如下:3.1资产管理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服务机构按以下约定管理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合法持有的基础资产:3.1.1对基础资产状况进行监控,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计划管理人除有权通过资产服务机构IT系统查询并知悉外,还可要求资产服务机构于知悉该等情形发生的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详细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1)

11、基础资产发生逾期超过90个自然日的不良;(2)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贷款协议书项下的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或无法还款的重大情形,且该情形被资产服务机构获知或合理状况下应当被资产服务机构获知;或(3) 资产服务机构获知的,任何影响基础资产债权实现的情形。3.1.2在基础资产对应的贷款到期日,对基础资产进行催收及清收,资产服务机构的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提起诉讼、仲裁等方式。3.2资金划付3.2.1一般规定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资产服务机构应按下述约定接收并划付证券化服务账户资金:(1)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贷款还款时,资产服务机构应确保将各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书项下偿还的本息于下一工作

12、日或之前全部划入证券化服务账户(不包括专项计划设立日前前已计提但借款人尚未支付的利息和费用部分)。(2) 为后续购买小额信贷资产之目的,向原始权益人指定银行账户划转小额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款。特别地,对于每个工作日基础资产的回收款资金流入与循环购买的支付价款流出相等的部分,计划管理人授权资产服务机构进行记账处理,不在证券化服务账户和原始权益人自有账户之间进行现金交收;(3) 协助向专项计划账户支付款项;及(4) 经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支出。资产服务机构应确保上述资金应当严格进行归集及划付,不得混合、交叉划付或划入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账户。3.2.2循环期的资金划付为便于现金流归集和管理,资

13、产服务机构同意依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设置如下子科目对相应资金储备或资金流转进行记录:(i) “专项计划收款科目”:该科目用于收取“原始权益人”就各笔“基础资产”的回款;(ii) “费用储备科目”:该科目用于储备每月应缴税金/应支付费用及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至前一个自然月月末期间所有应补足的储备金;(iii)“收益储备科目”:该科目用于储备当月“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应计预期收益以及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至前一个自然月月末期间所有应补足的储备金;及(iv) “基础科目”:该科目用于归集“循环期”用作循环购买“原始权益人”符合“合格标准”的小额信贷资产的资金。循环期内,资产服

14、务机构应于转付日将费用储备科目及收益储备科目内的资金全额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超过费用储备科目及收益储备科目当期应储备金额之后的回收款用于循环购买符合标准的小额信贷资产。如基础科目内的资金连续十个自然日超过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之20%,计划管理人有权将基础科目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3.2.3分配期的资金划付分配期内,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个分配期分配日之前,在转付日将证券化服务账户内收取的回收款全额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3.2.4发生加速清偿事件后的资金划付在发生加速清偿事件情况下,资产服务机构应于加速清偿事件发生之日的次一个工作日16:00前将证券化服务账户现有全部资金

15、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应于后续每个工作日16:00前将前一个工作日收到的回收款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3.2.5保险金划付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如原始权益人为基础资产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核心劳动力投保的团体寿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始权益人应按照届时所适用的第3.2.3至3.2.4款中某一款规定的资金划付程序,将其作为第一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中相当于该笔基础资产未偿本金余额及未付利息之和的部分转付至相应的账户。3.3基础资产回收款的后续购买3.3.1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计划管理人有权按标准条款第5.1.2条规定后续购买基础资产。3.3.2双方一致确认,若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第3.3.1款的约定进行后续购买,后续购买基础资产的转让价款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本协议项下后续购买的基础资产转让即完成交割,相应的基础资产回收款即归于专项计划享有。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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