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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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总论部分1、商法的特性n (一)商法调节行为的营利性特性n (二)商法调节对象的特定性n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n (四)商法的公法性n (五)商法的国际性2、商法的原则n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n (二)公平交易原则n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n (四)鼓励交易原则n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和民法的关系a.民法与商法是调节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在法律部门的互相关系上,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b.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民法调节的范畴广泛,商法调节的范畴有限。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4、商法人的概念和特性概念:

2、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组织。特性: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获得主体资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所有财产为限对外承当法律责任;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畴内从事这种行为。5、经理人的特点1. 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她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2. 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3.

3、 经理人的重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4. 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她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5. 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惟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达”方式授予经理权。只有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干生效。因此,不存在隐示经理权或容忍经理权。6.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畴的限制。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畴颇为广泛,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经理权在被授予时其权限范畴不同限度地受到限制。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限制只是商主体内部的管理行为,对第三人无效,除非第三人已明知经

4、理权已经受到限制。此外,立法自身也在一定限度上限定了经理权的权限范畴,如经理人不享有处置不动产财产的权利,除非她已经获得了商人的专门授权。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商人可以始终保存公司核心部分的处分权。7.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她性,一位商人可以同步聘任几位经理人,因此,经理权还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等。、老式商行为的特性n 1.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行为本质上为市场行为,其主线目的乃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此即其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使商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公益行为等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在老式商法之立法与理论上,大多将这种营利目的理解为行为实行主体的终极目的。如有学者

5、觉得,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都也许从事经济活动,但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不是商行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商行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着眼点在于行为的目的,而不在于行为的最后成果。至于最后与否实现了营利或者能否营利,在商行为的鉴定上是在所不问的。由于营利目的乃行为人的内在乎思,只能通过外在体现加以推定而作出判断,因此从理论上看,商行为属于推定法律行为,在商法实践中也往往要借助于法律推定规则。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就明确规定,只要是商主体实行的行为,就可推定为为其营业实行的行为,从而成为商行为。 n 2是经营性行为;n .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n 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7、特殊商行为

6、概念及种类概念: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别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节的商行为。概述:a特殊商行为作为一种与一般商行为相相应的概念,它是从商法对商行为之特别调节的个性角度提出来的,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节的商行为。B特殊商行为之理论研究,可以提高人们对不同种类商行为之个性的进一步结识。可以更好地把握不同类型商行为之间的内在规律和特点,从而可以进一步推动商事单行法或调节特殊商行为之商事专门规则的完善。C各国商事立法对特殊商行为的法律调节不同。种类:n 1商事买卖 .商事信用n 商事代理 7.商事期货交易n 3.商事行纪 8.融资租赁n 4商事居

7、间 9.商事仓储n 5.商事信托 10商事货运8、商事登记的法律特性n 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终结的法律行为n 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n 是公法行为n 成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商事登记的意义A、有助于商主体确立经营信誉;B、有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C、有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n 它使商主体得以成立和存续,获得合法资格,使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和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管理有明确的对象。n 2. 它有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n .它有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在登记机关查阅到商主体的实际状况。n 4 它有助于国家及时理解商主体的

8、设立和经营状态。1、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n 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重要波及两个方面的内容:1. 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2. 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n 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布,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n 2. 商事登记不是商主体资格获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行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n 3 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虽然实行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步也不必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认定为

9、无效行为。监督管理:n 商事登记监督管理分为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两种方式。1. 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重要是规定公众享有查阅商事登记簿、查阅与登记有关的各项资料和信息的权利。2. 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重要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商主体之登记事项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商主体违背登记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惩罚。1、商号的法律特性n 1. 商号仅仅是一种名称,这个名称自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当者,不等于承当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因此,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n 2.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互相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n . 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

10、就是说,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1、商号的种类(一)简朴商号与组合商号如果商号仅仅由一种姓名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朴商号。组合商号是由简朴商号的核心部分附加其她附属物而构成的一种新形式的商号(二)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如果一种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如享利汽车厂如果商号中并不涉及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 (三)人名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n 根据经营者的姓名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人名商号。此类商号不仅仅涉及独资商号,也涉及某些以经营者姓名命名的公司商号。n 根据公司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

11、的商号被称为物名商号。公司商号是物名商号。n 根据人名和公司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被称为混合商号。(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n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理论中,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n 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既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似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里继承一种独资公司,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n 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仍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13、商号权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重要涉及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她人使用容易混淆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避免

12、她人阻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特点:n (一)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n (二)商号权具有公开性n (三)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证券法、股票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白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和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特点:(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2)股票是股东权凭证(3)股票是无期限的投资证券、债券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期期内按商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特点:(1)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或公司(2)债券是债权凭证(3)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股票和债券的区别n 收益的多少不同。债券所得到的收益一般是固定不变的。股票所得

13、到的收益一般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也许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也许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 n B风险的大小不同。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商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说几乎没有风险。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某些。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规定它全面履行义务了。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掉资本金;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赚钱,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 n C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生的法律关系不同。由于股东

14、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刊登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祈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归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规定后,才有权规定分派剩余资产。 4、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n (一)符合检查、调查程序规定的义务n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n (三)忠于职守的义务n (四)办事公开的义务n (五)兼职严禁的义务5、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证券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重要股东具有持续赚钱能

15、力,信誉良好,近来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亿元;()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合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她条件程序:证券公司的设立在国内采用特许制。公司发起人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个月内,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阐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n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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