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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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中国财经报 2006-09-15 09:58:34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示范项目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 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项目评审工作,根据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由财政部、建设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列入项目库。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 1.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不具备安全性; 2.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3.不符合所在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 4.申报手续不完备,申请报告编写不符合规定; 5.已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资金支持; 6.利用可再生能源实行集中供热、供冷但未实行按用热(冷)量计量收费的项目和城市; 7.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组

3、织专家,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对项目示范增投资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主要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分,详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附1)(略),评审内容如下: 1.技术先进,是指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先进性; 2.适用可行,包括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运行维护、施工工艺、产品设备、风险; 3.经济合理,包括增量成本,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增量成本/节能效益); 4.示范推广,包括项目的区域代表性、建筑类型代表性、其他资源节约措施、后评估保障措 施。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专家的组成。 (一)由建设部、财政部共同选择可再生能

4、源建筑应用、建筑节能、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库; (二)财政部、建设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每个专家评审组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组应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并指定一名专家组长; (三)评审专家应具有对国家和项目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评审专家如与申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条财政部、建设部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如有重大问题,经查实取消示范资格。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5、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略)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荐意见表(略)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荐(排序)汇总表(略)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 附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 1.评审专家应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 2.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并应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荐意见表。 3.评审专家如与申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向组长申明并回避。 4.评审专家

6、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申请项目相关人员串通,为其申请的项目获得立项提供便利。 5.评审专家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评审专家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6.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认定项目和清单、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意见、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评审工作结束后,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审材料。 7.评审专家不得跨组进行有碍项目公正评审的有关讨论。 8.未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评审专家不得调换评审组。 9.评审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10.评审工作期间,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会议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实行请假制度,但请假时间超过4小时,即取消本次评审资格,请假需经专家组长批准。专家组长的请假需经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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