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管理制度11篇.docx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47935333 上传时间:2022-11-02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7.1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伤亡管理制度11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伤亡管理制度11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伤亡管理制度11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伤亡管理制度11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伤亡管理制度11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伤亡管理制度11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伤亡管理制度11篇.docx(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伤亡管理制度11篇【第1篇】车间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时、准确、严肃地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制止“三违”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发现者,应立即依顺序报告班长、工段长、车间专职安全员、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知情不报者,扣除奖金500元。 2、车间领导立即向分调安全科及有关领导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对车间领导按总厂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3、伤亡事故发生时,工段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要尽力保留下图像资料,以便及时准确查找原因。 二、事故调查 1、不论发生轻、重、死亡以及未遂的安全事故,都应

2、按“四不放过”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 2、事故调查要求实事求是,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性质,明确事故的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3、事故分析会要求岗位人员及知情者积极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查清其原因,不得隐瞒,虚夸事实。 4、事故单位在事故原因查清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中应附会议记录、示意图及责任者的书面检查等资料。 三、事故处理 1、在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对事故的责任者应明确处理意见。 2、轻伤事故:扣罚工段2000元,直接责任者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罚当月奖金,正付工段长、当班班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 3、重伤事故:否决该

3、工段当月奖金的50%,直接责任者记过处分,下至三岗半年,正付工段长、当班班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4、死亡事故:否决该工段当月全部奖金,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处分,下至三岗一年,免去工段安全员、当班班长职务,扣罚两个月奖金。正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个月奖金。 四、防范措施 1、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组织职工进行深刻反省,认真吸取教训。 3、对事故原因,提出行之有效地治理措施,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2篇】机械工岗位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

4、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 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一百零五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控制指标: 加强安全生

5、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领导、安技处,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厂内安技处。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技处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

6、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技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局、总工会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

7、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伤残补助。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8、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其他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技处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县级相关部门验收。 第七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县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查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八条 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安技

9、处出“工伤费用明细表”交财务科,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其他费用及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

10、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占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

11、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第十二

12、条 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第3篇】机械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

13、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 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人)以上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一百零五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控制指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领导、安技处,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

14、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小时内报告厂内安技处。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技处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技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局、总工会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第4篇】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租房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