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运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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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运行规则的通知 皖自然资2022217号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精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2、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运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行刑衔接工作,严惩破坏耕地、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二、严格依法履职。要严格按照运行规则规定的标准、时限和程序移送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违法犯罪形势,可以在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突出违法犯罪开展集中打击。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

3、范围广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可以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实施联合挂牌督办。杜绝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和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现象,共同提升行刑衔接工作效能。三、强化工作协同。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自然资源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行刑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的对策等。要强化信息共享,及时通报交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理情况,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形成自然资源保护合力。四、加强学习交流。要定期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举办相关培训时,互留名额,加强对一线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相关工作人

4、员熟悉行刑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提升一线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2022年6月9日安徽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运行规则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土地、矿产、测绘等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第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自然资源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单

5、位。检察机关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提起诉讼,并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以及案件移送实施检察监督。人民法院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审理。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实行同级移送、双向移送。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办理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手续;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6、。载明案件来源、查处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有关鉴定意见。耕地破坏程度、占用面积鉴定意见,由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矿产品价值或者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报告。(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单位公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

7、据资料。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接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并指定内设机构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或盖章。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接收。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对移送材料不全的,书面告知移送单位补正。对移送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第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或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案件移送单位。公安机关作出不

8、予立案决定或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全部材料退回案件移送单位。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情况。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复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接收、逾期未作出决定以及立案后撤销的

9、移送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移送案件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经审查,不构成犯罪,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书面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

10、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及时将案件书面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书面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涉嫌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自然资源主管

11、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回复意见。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一)可能发生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经核实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

12、送公安机关,并将移送情况反馈检察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建议移送,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依法受理、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监督意见之日起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后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检察机关。第十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3日、7日、10日、15日为工作日。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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