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排污许可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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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KMSTHJ昆 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YWSC11001880002023昆明市排污许可业务手册昆 明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2023-07-01 发布2023-07-01 实施前言2016 年 11 月 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明确提出要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简称“排污许可制”) 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分批分 步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 到 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 可证核发工作, 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 式”管理。2018 年 9 月 6 日,我市第一次发布本指南,

2、 2020 年 6 月 28 日对其进 行第一次修订, 2021 年 3 月 1 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2022 年 1 月 15 日云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排 污许可证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故进行第二次修订。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事项时, 结合排污单位产品产能、原辅料使用 和生产工艺等基本信息确定行业类别,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名录,确定本单位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判定本单位排污许可管 理类别。根据排污许可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昆明市政 务服务有关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本手 册相应的要求及流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手册是昆明

3、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排放污染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 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许可条 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等内容。本手册为由昆明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说明,并根据行政许可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施学东、许建宏、唐艳、王世艳、王丽蓉、 阮虹嘉、耿超、肖卓、吴兴才、李建林。目录一、受理范围 1(一)申请内容1(二)申请条件1(1)首次申请1(2)重新申请1(3)变更申请2(4)延续申请2(5)遗失补办2(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二、适用对象 3三、设定和办理依据 3(一)设定依据3(二)办理依

4、据5四、实施机关 12五、许可人员 12六、批准条件 12(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2(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3七、申请材料 13八、许可时限 14(一)法定办理时限 14I(二)承诺办理时限 15九、许可收费 15十、许可证件 15十一、许可办理 16(一)办理流程16(二)申请161通则162申请接收16(1)接收方式16(2)接收时间16(三)受理161通则162受理审查173补正材料174受理决定17(四)审查181通则182审查方式183审查要求18(五)做出审批决定 20(六)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20(七)证件制作与送达 20II1通则202证件制作213证件送达214归档21

5、(八)原证件废止与公开 22十二、许可服务 22(一)咨询22(二)咨询回复22(三)办理进程查询 23十三、监督检查 23(一)通则23(二)实地检查231检查依据232检查方式233检查内容及量化表 234检查准备245检查实施24(三)结果处理26十四、投诉举报 26(一)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或岗位及其职责和权限 26(二)投诉举报途径 26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纪委 26III2、网上投诉26(三)投诉举报范围 26(四)受理条件26(五)受理和办理程序及要求 27(六)结果处理27(七)保密措施27(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7附件: 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2.承

6、诺书(样本);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 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 7.排污许可审批事项不予许可通知书; 8.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样本; 9.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IV排污许可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一)申请内容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含整改后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延 续申请和遗失补办。(二)申请条件(1)首次申请首次申请是指排污单位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包括整改后申请。1 ) 属于名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新设立排 污单位, 原则

7、上应在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完整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 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整改后申请在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审批部门依法对 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在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整改, 达到条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颁发条件,可通过整改后申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重新申请取得 排污许可证:1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2)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 1 -向发生变化; 3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8、3)变更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1 ) 排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2) 排污单位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且 不属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重新申请的;3 )出让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完成承诺的减排措施。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 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 进行变更。(4)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届满, 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 当

9、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5)遗失补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向审批部门 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 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 -依照条例规定,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属于本审 批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许可证申 请依法不予受理, 并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二、适用对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含滇中新区)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10、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三、设定和办理依据(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 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 放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 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 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 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也应当取得排污许

11、可证。排污许 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 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 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 3 -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 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单位,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 定。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 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12、步骤 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5.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 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振动、降 低噪声,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单位, 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 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 行噪声污染防治。6.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3、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 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 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 (一)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 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 4 -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 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 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二)办理依据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 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 场所所在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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