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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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隔离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应相对独立,有围墙,有隔离带。设立动物 隔离区域,隔离区建筑布局、设施设备、用具等应符合动物 防疫要求。二、商品畜禽尽量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饲养 制度。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 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三、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 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四、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 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五、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 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六、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七、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 区诊治疫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 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八、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 的畜禽。引进商品畜禽后,应在隔离舍观察2周以上,引进 种用、乳用畜禽必须隔离观察30-45天,健康者方可进入健 康舍饲养。九、外省(区)引进种用畜禽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引进的畜 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隔离饲养,确认无疫方可进入生产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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