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建筑服务“预收款”纳税政策变了-实操好难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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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服务“预收款”纳税政策变了,实操好难呀财税201758号文颁布以来,大家的转发率是空前的高涨,一来说明大家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关注与重视,二来也让部分纳税企业看到了政策变化带来的实惠,昌尧讲税在认真学习之后,感觉具体政策要落实到操作层面还真有点难。今天就来同大家分析一下这具体操作中的难处一、原“预收款”纳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政策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内容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业务案例:嘉诚建筑公司承包了一桥梁的施工业务(采购一般计税方法),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2、合同签订后7日内,建设方向嘉诚建筑公司预付工程进场费120万元,那么嘉诚建筑公司在收到建设方的工程进场费,如何纳税?纳税操作: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嘉诚建筑公司在收到进场费120万元时,则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当期按时纳税,并确认增值税收入。同时在建筑服务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建筑服务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地区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二、新“预收款”纳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政策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3、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业务案例:嘉诚建筑公司承包了一桥梁的施工业务(采购一般计税方法),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建设方向嘉诚建筑公司预付工程进场费120万元,那么嘉诚建筑公司在收到建设方的工程进场费时,如何纳税?纳税操作:根据财税201758号文规定,嘉诚建筑公司在收到进场费120万元时,则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2%预缴增值税(建筑服务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地区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无需确认收入。待后续根据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再结转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三、新“预收款”纳税政策下发票怎么开?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

4、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操作分析:通过对以上政策规定的分析,“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可供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项目,只有三项,而这三项跟建筑服务都没有关系。那么,当建筑服务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目前政策没有具体规定,有待进一步期待四、新“预收款”纳税政策下

5、分包款怎么扣?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业务案例:嘉诚建筑公司承包了一桥梁的施工业务(采购一般计税方法),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建设方向嘉诚建筑公司预付工程进场费120万元,嘉诚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后,支付分包单位进场费50万元,那么嘉诚建筑公司如何纳税?操作分析:通过本文第三点的分析我们知道,从目前的政策和开票系统来看,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无法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既然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嘉诚建筑公司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就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既然支付的分包款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那么,嘉诚公司在预缴“预收款”的增值税时,就无法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扣除,就得按120万的预收款全额预缴增值税。通过以上四点的分析,建筑服务“预收款”纳税政策的变化,初衷是好的,可是要具体运用起来,好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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