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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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摘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黑龙江省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还存在着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筹集资金困难、缴费水平低,缺乏有效管理机制等等问题。本文针对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提出了完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试图为构建适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养老之难题提供参考。关键词:黑龙江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对策一、 建立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2009 年,国务院颁

2、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于过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的,简称为“新农保”。过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农民自己缴纳费用,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下,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广覆盖性、强保障性、高度灵活性三个特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如果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

3、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二、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 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 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

4、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 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

5、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30元,月人均领取6.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6、、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早在 1991 年就开始试点,由民政部门组织开展,200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总体纲领,“新农保”制度在具体实行半年后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保率低、覆盖面窄 黑龙江省现有农业人口 1 791 万,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收入少,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包含参加“新农保”)仅仅占其 10.1,低于全

7、国平均水平,绝大多数农民不在这个制度的受益范围之内,另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农民自愿参保为主,而这种仅依靠农民个人缴费为主的养老保险机制,在黑龙江的部分地区普及开来还是具有相当的难度。(2.)筹集资金困难、缴费水平低 如何保证财政充分安全有效地安排资金对农民养老缴费进行补贴,这是“新农保”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从总体上看,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在全国还处于低水平,缴费能力不强,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黑龙江省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萎缩,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已经严重削弱,拿出资金来

8、补助“新农保”仍是难题,在“新农保”制度的构建中,政府补贴对于收入有限的农民为参与主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尤为重要,但是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政困难,尤其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地方财政能力严重消弱,除了少数相对富裕地区外,黑龙江省大部分地区的各级财政投入还相当有限,无法承受大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而且,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基金的筹集以及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财力支撑明显不足,将对以后“新农保”制度的扩展与推进产生消极影响。(3)缺乏有效管理机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需要很强的技术性,对管理水平要求很高。在“新农保”制度运行初期,已经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经办机构设置

9、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以及政策执行不一致等方面的问题,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系统软件和网络建设规划,业务办理的管理手段也比较落后,方式方法过于单一,甚至以手工操作为主,且管理模式不一致,操作流程差别较大,势必会造成管理成本过高、导致效率低下,这些都将对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新农保”在基金管理体制上沿袭了“老农保”制度以县为单位分散管理的模式。以县为单位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层次较低,对于农业人口占比高的地区,受其财力的限制,基金管理水平往往也十分低下,绝大多数地区缺乏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基金管理机制也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办

10、法、监管手段缺乏,大大增强了基金被挤占、被挪用的风险,不利于基金的监管。同时,“新农保”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后,将拥有庞大的参保人群,届时个人账户将会积累起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应确保“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新农保”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蓄利率按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计入个人账户,如何解决“新农保”个人账户保值增值的问题意义重大。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1.做好充分的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12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6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 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

11、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 2012年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 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2.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覆盖面窄,参保率低,这个问题长期存在必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实施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对“新农保”宣传力度不到位,农民对“新农保”仅限于知道层面,即便是参保农民对具体“新农保”参保流程、政策内容、政策受益了解甚少,因此政府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电视,报纸,传单,广播等),尤其是在广大的偏远贫困地区要重点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通过相应的法制教育,让其认识到依

12、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其社会保障意识,提高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3.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入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

13、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4.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应该把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如果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农民把土地经营权长期转让出去,可以给予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和相应的流转补贴。如果通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的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则可以给予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和更多的流转补贴。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快黑龙江省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还可以扩大农

14、业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经营水平。黑龙江省应该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作为发展农业生产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契机,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密切配合我国目前的农业政策,尤其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让农民种粮时有基本收益补贴、年龄大时有养老金保障,真正安心种粮,享受党的政策的阳光雨露。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还可以作为政策手段来促进农业发展。5.落实实施措施。首先,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向农村居民解释清楚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交待清楚他们都需要做什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实惠,消除他们的顾虑,鼓励他们积极投保。其次,要做好反馈工作。方案的实施难免会遇到

15、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情况,方案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遵照方案,认真执行,对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和解决,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再次,要通过试点摸索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实施模式,为以后扩大和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最后,要做好调查和总结工作。有关部门要经常了解不同部门实施方案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更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了解农村居民的愿望和建议,倾听群众的声音,做好调查工作,把通过实践得来的经验上升到理论中去,要把好的经验和模式进行推广,同时也要借鉴其他省份好的试点经验,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真正建立起适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必须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法制轨道,通过

16、法律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农民的养老提供有力的保护。而且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这项社会事业才会更加规范和严肃,才会更健康地发展。6.制度发展渐进化。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是覆盖全社会,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分步骤进行。从国际上看,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个国家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初都未将其包括在内,即使建立了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也是遵循“低交费低支付标准”的原则并与其它行业分开实施,保障水平较低。对处在生存温饱线以下的农民,各国对其养老问题的解决往往是通过社会救济或由政府补贴来实现的,只有在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政府有能力通过再分配方式或他们自身有能力积累充足的退休金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发展和完善。结合我国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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