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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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机 械 密 封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26003-1-8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一月 目 录1、总则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3、企业取得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申请和受理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产品抽样与检验7、审定与发证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9、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10、附则附件1、机械密封产品的申证单元及抽样单元附件2、企业应具备的标准、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附件3、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附件4、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方法附件5、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6、产品检验抽样单附件7、全国工业

2、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机 械 密 封 产 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1为了做好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机械密封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密封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机械

3、密封产品分为6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具体职能为: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机械密封产品

4、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证书寄(送)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 100823电话及传真:(010)68594718、68594988、68527524、68594905E-mail : cmif-联 系 人: 李建林 李燕霞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

5、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密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密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机械密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邮政编码:230031电 话:(0551)5318900 传 真:(0551)5325105联 系 人:李江、李道平、吴兆山企业取得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6、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3具有生产机械密封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检验规范等技术文件;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补充表格(见附件7)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

7、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及本细则要求的补充表格(见附件7)。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类型,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

8、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

9、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5 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限定类型以外(压力以高代低)的新的产品,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10、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8个月内免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但应按“细则”要求做产品抽样试验,达到合格要求后,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

11、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12、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见附件3)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

13、活动符合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见附件3)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每个申证单元一张证书。每张证书应明确申证单元的产品名称及其

14、类型。例如:弹簧式机械密封(高压,压力15MPa);波纹管式机械密封(金属波纹管,温度150)。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机械密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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