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甸中学安全教育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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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屠甸中学安全教诲制度汇编一、浙江省公司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二、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三)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四)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五)集会、出操安全管理制度(六)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七)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八)门卫安全管理制度(九)会计室安全管理制度(十)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十一)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十二)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十三)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十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十五)校内公共活动场合安全管理制度(十六)暂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十七)校园暂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十八)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十

2、九)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二十)安全工作和上级部门联系制度三、学校教务方面安全管理制度(一)教室安全管理制度(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三)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四)办公微机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六)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七)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八)文印、打字室安全管理制度(九)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四、学校学生寻常安全管理制度(一)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二)学生寻常安全制度(三)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四)学生个人物资安全管理制度(五)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五、学校后勤安全管理制度(一)物资保管安全管理制度(二)电工安全管理管理制度(三)医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四)

3、校园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六、屠甸中学食堂工作管理制度(一)原料采购、索证制度(二)库房管理制度(三)从业人员卫生制度(四)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五)卫生检查制度一、浙江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治安秩序,防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我省境内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如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依照防止为主、保证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原则,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详细办法

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贯彻实行。 公安机关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实行本条例状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引。 单位行政领导人详细负责本条例在本单位实行。 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重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关于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 (二)开展法制教诲、敌情教诲、保密教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诲,动员和依托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贯彻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各项详细办法;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五)维护单位内部公共场合治安秩序; (六)负责单位内部各种暂时工治安管理; (七)对

5、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教诲; (八)参加本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治安联防活动; (九)办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其她治安保卫事项。 第六条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关于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如下关于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钞票、票证、物资、产品、商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武器、弹药登记、保管、领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生产、使用、运送、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密文献、图纸、资料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七)单位内部公共场合和集体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

6、、评比、奖惩制度; (九)单位需要建立其她治安保卫制度。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的划定本单位要害部门、部位,制定和贯彻要害部门、部位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和办法,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要害部门、部位职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配备,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工作。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和其她技术防范装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技术防止设施,纳入投资项目。项目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应有工程治安保卫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职责,贯彻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经费和办法。 第九

7、条 新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贯彻安全保卫办法,并在开工开业前报公安机关备案。 对金融、文物、军工、电力、通讯等涉及国计民生重要单位,以及从事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加工、销售单位备案,公安机关应当派员进行安全检查。合格,书面告知备案单位;不合格,书面告知整治。 已依法获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允许证、治安允许证单位,可以不报送备案。 第三章 单位领导责任和保卫组织 第十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和行政管理、公司管理责任制。 单位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行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筹划; (二)建立健全单位保卫组织; (三)检查、贯彻各项治安保

8、卫制度; (四)研究处置突出治安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依照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重要公司、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建立经济民警、专职消防组织。 单位保卫组织变动及其保卫组织负责人任免,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聘任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知识;新聘任保卫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限度,年龄普通应当在岁如下。 单位任命保卫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安全保卫工作经验和一定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新任命保卫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或相称于大专以上文

9、化限度,年龄普通应当在岁如下。 重要岗位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制定保卫人员上岗原则,通过培训,获得上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卫工作。 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不得从事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已聘任、任命保卫人员、保卫组织负责人,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单位应当安排对其进行培训,限期达到规定条件;经培训仍不符合条件,单位应当及时另行聘任或任命符合条件人员担任保卫人员、保卫组织负责人。 第十四条 单位保卫组织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监督、指引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和权限,进行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为保卫组织配备必要器材装备,并安排必要业务经费。 第四章 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

10、应当依法维护单位正常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单位领导人依法执行职务。对阻碍单位领导人依法执行职务和扰乱单位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单位保卫干部进行政治、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单位保卫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一)督促单位按本条例建立、健全保卫组织,贯彻治安保卫制度和办法; (二)检查单位行政领导人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状况; (三)指引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防范工作中漏洞

11、、隐患提出意见,督促整治; (四)追查单位发生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状况和因素,对单位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提出解决意见或依法作出惩罚决定。 第二十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状况,组织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明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奖励: (一)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贯彻各项安全防范办法,在防止案件、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成绩明显; (二)努力防止和制止治安灾害事故、案件发生,或在治安灾害事故、案件发生时奋力急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对保卫国家、集体

12、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成绩明显;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功; (四)认真调解解决各种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教诲工作成绩明显。 第二十二条 奖励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列支,公司单位在职工奖励基金或工资增长基金列支。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单位处警告或五万元如下罚款,对单位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处警告或二千元如下罚款,责令补偿某些或所有经济损失,并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背治安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

13、故; (二)对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在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整治意见后仍不整治,予以消除; (三)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四)治安保卫制度松驰,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问题突出。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行政领导人或直接负责人责令补偿经济损失和予以行政处分,分别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决定;罚款由本地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罚款、补偿款由被惩罚人个人承担,不得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也许导致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经公安机关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拒不采用整治办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某些或所有停产、停业整治

14、;状况危急,可以直接责令其某些或所有停产、停业整治。 第二十六条 被惩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惩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行为之一,构成违背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详细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浙江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同步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治安保

15、卫工作条例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决定已于年月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长一项,作为第(一)项:“贯彻执行关于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二、第九条修改为:“新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贯彻安全保卫办法,并在开工开业前报公安机关备案。 对金融、文物、军工、电力、通讯等涉及国计民生重要单位,以及从事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加工、销售单位备案,公安机关应当派员进行安全检查。合格,书面告知备案单位;不合格,书面告知整治。 “已依法获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允许证、治安允许证单位,可以不报送备案。” 三、第十一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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