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邮件 邮政企业应合理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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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丢失邮件 邮政企业应合理赔偿裁判要旨邮政企业丢失客户邮件不应适用邮政法对客户进行限额赔偿,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合理赔偿。案情2005年2月22日,原告江苏省淮安市荣达通讯有限公司在淮安市邮政局所属速递公司邮寄手机22部至浙江省杭州市东方通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至今没有收到该邮件,被告也已确认该邮件丢失,但一直没有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手机损失319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要其赔偿31910元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不能证明邮件的价值;2.本案是邮政合同纠纷,应适用邮政法,故只能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赔偿原告2倍的邮资。裁决2005年9月29

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手机损失23646.81元。一审判决后,淮安市邮政局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焦点是邮政企业丢失客户邮件是应适用邮政法进行限额赔偿,还是适用民法合理赔偿?1.邮政法是行政法不属于民法的特别法。邮政法是确定邮政企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邮政法第二条规定,邮政行政管理机关是该法的执法机关,该法及其实施细则均规定,邮政企业如违反该法,邮政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就是说,邮政法

3、还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因此邮政法当属行政法的范畴。在本案中,原告将邮件交与被告,并向被告支付邮资;被告收取原告邮件和邮资,并负责将邮件邮寄到原告指定的客户,因此双方已形成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既然是民事案件,适用民法进行裁判乃当然之理。合同法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其他有关合同方面法律法规的母法,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以一审法院依据该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行政法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人民法

4、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不是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实体判决的法律依据,但也并不是说行政法在民事案件中没有任何的作用。在民事案件中行政法具有下列作用: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合法的依据。如在房屋确权案件中,原告主张其所建的房屋属其所有,但其不能提供对诉争房屋的土地具有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土地法的规定认定其主张不合法,从而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可以作为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依据。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医方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手术,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认定医方行为具有过错。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如无施工资质的

5、人承揽建设工程而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建筑法规定,确认该合同无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医方已造成医疗事故,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对患者的赔偿数额。又如在拆迁案件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拆迁条例规定判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数额。2.邮政法的限额赔偿原则与民法的合理赔偿原则相悖。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

6、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由此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民法通则、合同法实行的赔偿原则与邮政法的赔偿原则是不一致的。作为行政规章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与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相比其是下位法,当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当然不应被适用。即便是作为法律的邮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因为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另被告依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在快件上印有

7、只赔两倍邮资的条款,该条款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被告辩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该条款不能成为减轻其责任的理由。3.适用邮政法裁判本案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违反公平原则的任何裁判都是非正义的。在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有23646.81元,如果按邮政法的规定仅赔偿原告2倍邮资64元,显然有失公平,更何况,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的过错。4.适用邮政法裁判本案不符合裁判的价值取向。法律不仅具有惩戒功能,更重要的它还有教育、引导功能。作为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裁判同样具有教育、引导功能。如果适用邮政法裁判本案将不利于加强邮政企业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利于改善行业工作作风。相反适用民法裁判本案,不但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且也可以促使邮政企业完善企业管理,增强责任心,改善行业工作作风,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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