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名誉侵权案例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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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博名誉侵权案例4篇篇一:高法100个侵权经典案例及专家分析 最高法院公告的100个侵权案件以及学者的评析 目录 引言 一、 侵害名誉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二、 侵害、肖像、姓名、名称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三、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四、 侵害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五、 产品责任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类评 六、 不正当竞争侵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七、 侵害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八、 侵害著作权类案件 (一) 案

2、件概况 (二) 类评 九、 证券、存单、票据侵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十、 污染环境、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十一、 海事损害赔偿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十二、 其他类别的侵权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结论:一个刚刚起步的探索 一、 侵害名誉类案件 (一)案件概况11 1、 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药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1988年第1期) (1)事实概要:被告以印发、张贴公告的形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质量,从而影响其销售量,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2)裁判要旨:企业的名誉

3、权受国家保护,企业之间将生产的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开展正当的商品竞争,是国家允许的。但被告用非法手段,故意捏造事实,对原告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120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胜诉。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责任。 2、 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89年第2期) (1)事实概要:原告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实被河北一家日报报道后,被告刘真毫无事实根据,撰文声称该报道失实,在作品中以严重侮辱性语言侮辱原告人格,并将作品投送几家杂志社。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或发表或

4、者全文或删节后转载。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2) 裁判要旨: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刘真利用自己的作品凭空侮辱原告人格,而且一稿多投,进一步扩散影响。四家杂志发表、转载该侵害名誉权的作品,使影响进一步扩大。以上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给原告及其家属在精神、工作和生活 上造成严重后果。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被 告根据其所造成影响的程度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真赔偿王发英1400元,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赔偿1000元,

5、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赔偿 500元,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赔偿400元。江河文学已经停刊。刘真、女子文学编辑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诉西北工商报社、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1990年第2期) (1) 事实概要:被告省医疗公司对他人反映的情况(即原告康达医疗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价格高出国家牌价),未经核实,随意提供给报社;被告工商报社未经核实 便在报纸上点名批评原告康达公司,致使报道内容失实;当文章见报后康达公司有不同意见时,工商报向省医疗公司反映此情况,而省医疗公司向报社致函追认所反 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其名誉

6、权。 (2)裁判要旨:原告系独立的法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经营医疗器械设备,其行为 合法。被告省医疗公司和省工商报,对他人反映的情况,不经核实,竟在报纸上指名批评原告产品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应 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各自承担责任。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判决被告西北工商报社 登报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省医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省医疗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第一项判决,撤销第二项判决,并判决省医 疗公司赔偿1.5万元,工商报社赔偿0.5万元。 4、 陈秀琴诉魏锡林、今

7、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1990年第2期) (1)事实概要:被告魏锡林以原告之女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为原型创作小说荷花女并发表于今晚报上,文章虚构了一些有损原告及其女名誉的情节。原告及其亲属两次要求今晚报停载,均遭拒绝。 (2) 裁判要旨: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其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 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使用了陈秀琴和吉文贞的真实姓名,且虚构了一些损害二任名誉的情节,其行为损害了二人的名誉 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原告胜诉。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8、,恢复影响,消除名誉,两被告各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而审法院认为原审正确,但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 5、 徐良诉、赵昌伟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90年第4期) (1)事实概要:被告赵昌伟对无事实根据的传闻,不作调查核实,便撰文给上海文艺报,该报社预料到该文发表会侵害原告名誉,但对事实不经核实,只是隐去原告姓名后予以发表。 (2) 裁判要旨: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昌伟不经核实便撰写有损原告名誉的文章并予以发表,致使内容严重失实,主观上有过错,客 观上损害了原告人格,造成不良后果,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上海文艺报明

9、知该文的发表会使原告人格受损,仍未经审查核实并对该严重失实之文予 以发表,贬低原告人格,使其受到多方指责,直接起到了扩大不良影响的作用,其行为不仅是工作失误,而且具有主观过错。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 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811号批复关于报刊对准备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 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的精神,判决原告胜诉。由两被告登报为徐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上海文艺报赔偿2590元;赵伟昌 赔偿1110元。 6、 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92年第2期) (1)事

10、实概要:被 告刘守忠为报私恨而在其创作的长篇历史纪实小说西周成演义中,采用形象同名相近,体型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三个人物与三原告联系起来 加以丑化,使熟悉三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三个反面人物是影射三原告的。并在遵义晚报上连载。且被告在事前曾扬言要以铅印的文字报复三原告,事后又公开 对他人说明了把三原告写进演义中是有原因的。三原告要求遵义晚报停止连载,该报不予理睬。原告其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2)裁判要旨:文学艺 术创作是公民的自由,国家对公民在文学艺术事业中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公民在行使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权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 自由和权利。被告刘以熟

11、悉三原告之人一看便明知的方式影射、丑化三原告,使得三原告名誉受损。且被告数次公开声明其报复之心,其故意是明显的,应承担侵权 的民事责任。被告遵义晚报在明知该文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损害后果扩大。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刘守忠赔偿三原告人民币900元;遵义晚报赔偿人民币300元。 7、 倪培璐、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93年第1期) (1)事实概要: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被告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被告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

12、场所有的东西。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2) 裁判要旨: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 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 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 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的品德

13、、声望、信用等方面的.评价。 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 (3)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8、 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98年第1期) (1)事实概要:被告何建明撰写长篇报告文学科学大师的名利场,文中有损害原告之父李四光名誉的情节,而且何未能证明都是客观事实的证据。该文在新生界杂志上发表。李林起诉二被告侵

14、害其父的名誉权。 (2) 裁判要旨:公民的名誉即使在其死后也不应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被告何建明在报告文学中叙述我国当代科学史上 的重大事件时,理应尊重事实;在对著名历史人物的经历和人品进行评价时,应当持客观、慎重的态度。但是何建明在其撰写的文章中,却从政治、学术、人品等方 面对李四光进行了不恰当的描写,许多情节缺乏客观事实根据。科学大师的名利场一文的发表,客观上影响了公众对李四光的公正评价。何建明的行为已损害了 李四光的名誉,同时也给李四光之女、被上诉人李林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何建明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新生界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在其

15、 主办的新生界杂志上发表明显带有侵权内容的作品,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判决原告胜诉,由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略同)。 9、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021年第5期) (1) 事实概要: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 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 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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