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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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召回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指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也许导致危害的食品。涉及:(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导致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也许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导致危害的食品;(三)具有对特定人群也许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

2、未予以标记,或标记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因素导致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五条 本公司的食品召回事件受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的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供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技术支持。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记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

3、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第七条 向市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涉及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八条 鉴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第九条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重要内容涉及: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规定;(二)是否具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食品的重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也许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第十条 食品安全危害

4、评估的重要内容涉及:(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导致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也许性;(二)不安全食品对重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限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第十一条 假如获知生产的食品也许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省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告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及时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的内容。第十二条 公司将配合省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第十三条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

5、估,确认属于生产因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拟定召回级别,实行召回。第十四条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限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也许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也许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导致危害,危害限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也许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导致危害,危害限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行第十五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

6、,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第十六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告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第十七条 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通过所在地的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第十九条 食品召回计划重要内容涉及:(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告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告知消费者停止

7、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因素、也许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限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涉及实行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解决措施。第二十条 自召回实行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第三节 召回评估第二十一条 应当保存召回记录,重要内容涉及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因素、结果等。第二十二条 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省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三条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解决;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解决应当有具体的记录, 并向市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重庆啤酒集团盐城有限责任公司 食品召回制度编 制: 生产技术部 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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