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争议——企业承包后的员工社保福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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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利争议企业承包后的员工社保福利 某冷藏储运公司于1994年将装卸业务承包给外来人员张某。张某承包后擅拘束社会上聘请了4名失业人员,其工资按装卸的货物量计算,并由张某直接支付。2022年3月,张某所聘请的李某因工作太累,而不在连续工作,之后,李某以某冷藏储运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各执已见,李某认为:其在为公司工作,且自己属本市城镇人员,并执有劳动手册,按规定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认为:装卸业务虽属公司工作范围,但是此项业务由张某承包,李某是由张某另行临时聘用与公司无关,并且公司从未支付过李某的工资,公司与李某无任何瓜葛,

2、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个关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承包人所聘请后,产生的社会保险争议,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的相关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双方发生工资关系。因此,李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本案的焦点。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表述了一个根本的法学原理,即“表见代理有效”和“爱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原则。 张某经该公司同意作为其业务承包人,因此,张某所承包的业务应当属该公司的工作

3、范围。李某与张某共同工作,因此,其工作的对象与张某一样,即也是为该公司工作。 张某作为该公司的承包人,虽然该公司未授权张某另行聘请他人,但是,该公司的装卸业务对张某来讲,一个人是无法担当的,因此,张某只有聘请他人共同工作才能完成该公司的装卸工作,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应当知道张某需要聘请他人。 而李某是由张某聘用,在受聘时张某告知李某其工作对象是该公司的装卸业务,同时,李某在实际工作中也的确以该公司的装卸业务为对象而工作,该公司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公司应视为对张某的聘用行为确实认,这是一种行为。李某也完全有理由信任张某是代表该公司代为聘用,所以,尽管李某与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实体上看,双方的权力义务由李某为该公司所作出的装卸工作,这样一个劳动过程而已经发生。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以确认。 同时,李某的工资尽管由张某支付,但是,张某用以支付李某工资的钱款是该公司支付其承包费,因此,依据“表见代理”的原理,李某的工资也应当属该公司支付。 通过以上分析,李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可以确认,该公司应当为李某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 本案最终由双方协商,该公司为李某补缴了社会保险金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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