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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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考点总结1、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过的刑 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其中总则和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 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刑法第一编总则分 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 定。刑罚的第二编分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 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罚的第三部分附则只有一个 条文,即刑法第 452条。2、刑罚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

2、规范的阐明。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分 类。A、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刑罚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 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 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B、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 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 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 上所作的解释。又包括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 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项事物当然包

3、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根据 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做超出字面意思的解释和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 做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罪刑法定原则的衍生原则:排斥习惯法(判例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 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5、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形式侧面:1制定法原则: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 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但对行为人有利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

4、解释;4禁止绝对 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实质侧面:1刑法的合理性原则: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 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 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2明确性原则:对犯罪 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 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刑罚设计。6、罪责刑相结合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 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社会危 害性和人身危害性。7、刑法的空间效力:这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适用效力,各国刑法

5、为解决刑事管 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 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 则和普遍管辖原则。8、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 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其中所谓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 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同时对于犯罪地标准我国规 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最后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刑法第 11

6、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9、刑法的属人管辖:所针对的是中国人在中国领域以外的地方犯罪。对于普通 公民,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若不是重罪(法定刑 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体现相 对重罪管辖。对于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境外的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10、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 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11、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 刑法定

7、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12、犯罪构成: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 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3、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4、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 或具体物。15、危害行为的概念: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身体动静。16、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1 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 危害 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 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17、不作为的概念:

8、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 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18、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 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应当也包括民法、经济 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违反 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 要求的,才能视其为作为义务的根据。;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从事某项工作的人, 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游泳场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 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

9、 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 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广义地包括自愿承担义务行为口头合 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 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19、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20、非构成结果:是指并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21、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 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3、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 力和控制

10、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 果的分辨认识能力。24、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年满 18周岁、精 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执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於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 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在我国是指已满 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

11、的人。4减轻的刑 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 缺陷等原因,因而是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 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在我国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年龄因素;又聋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盲人可能不具备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5、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 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其划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周 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12、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政府收容管教;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在此阶 段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犯罪仍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 教,或政府收容管教;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要求他们对自 己试试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6、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原 则:(1从宽处理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3、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而设立 的,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2不适用死刑原则:是指不允许 判处死刑,而非仅仅是不执行死刑。27、精神障碍:(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 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 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其判定应有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双重认定。 (2 完全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 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

14、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 病人。刑法第18条第 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 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 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 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8、生理功 能丧失:刑法第 19条规

15、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 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 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29、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 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0、单位犯罪的处理原则:刑法第 31 条对单位的处罚作出以下规定:“单位 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6、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 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 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3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故意。32、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3、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 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4、犯罪过失: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 度。35、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判断过于 自信的过失时,主要是看行为是是否应当避免,这也是避免义务和避免能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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