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分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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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分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构(含内设职能部门,下同)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的监督管理,规避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上级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行本部内设部门、所辖机构及其内设部门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 第三条 岗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对机构负责人及其内设部门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有计划地调换岗位。强制休假是指在事前既不征求本人意见也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组织实施部门突然宣布并安排基层机构负责人或特殊岗位员工离岗休息一段时间,派人接替其工作并实施检查。 所辖机构:指各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

2、。 基层机构负责人:指各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正副行长/主任、委派会计主管、纪检监察特派员等。 内设部门负责人:指市分行、直属单位及所辖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 特殊岗位:指管理人、财、物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岗位,以及涉及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中间业务、会计结算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风险关键控制点的岗位。特殊岗位的具体范围,由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实施机构(部门):指负责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方案与计划的制订、组织落实及监督检查的支行(分理处、营业部)或主管部门。 有权审批人:根据管理权限,有权对组织实施机构提出的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方案、计划进行审核批准的各级行

3、党委(总支、支部)或分管行领导。 第四条 实施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应遵循的原则。 防范风险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相结合。 个人服从组织。 统一规划,层级管理,分级负责。 稳定与流动有机结合,保证工作的连续和平稳衔接。 工作交接有序,责任界定明晰。 第二章 岗位轮换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岗位轮换必须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或履岗资格条件。 第六条 岗位轮换分为定期轮换和不定期轮换。 定期轮换。机构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一个任(聘)期,原则上应进行岗位轮换。根据风险防范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部分岗位人员的轮岗年限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轮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

4、个任(聘)期。 特殊岗位人员一个聘期按二年执行。 不定期轮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机构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轮岗。 第七条 市行本部职能部门负责人、支行(部、处)负责人轮岗: 市行本部内设部门负责人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支行(部、处)之间轮岗。 支行(部、处)负责人可以在同层级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轮岗,也可以在市行本部内设部门之间轮岗。 市行本部内设部门负责人和支行(部、处)负责人轮岗由市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特殊岗位员工轮岗 市行本部特殊岗位员工轮岗。市分行本部内设部门特殊岗位员工,可以在本部门不同岗位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市行本部不同部门之间轮岗

5、。 支行(部、处)特殊岗位员工轮岗。 一般情况下,综合类支行的特殊岗位员工可在所属网点、部门之间轮岗,单点支行(分理处)、营业部的特殊岗位员工在本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轮岗。 因工作需要对特殊岗位员工进行跨机构轮岗时,报经市行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市分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安排特殊岗位员工轮岗时,要考虑业务的关联性,尽可能将业务紧密相关的特殊岗位人员同时安排轮岗,有效阻断不同岗位间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柜员、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和会计主管(不含委派制会计主管)按照XX分行营业机构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轮岗,由市分行会计部、(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部)共同组织实施。

6、 第十条 特派员之间轮岗由市行纪检监察部根据特派员管理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报经市行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市行纪检监察部组织实施,报市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岗位轮换实施流程 制定方案与计划。各支行(部、处)根据岗位轮换的有关规定和直接管理的人员情况,拟定本单位轮岗方案与计划,填制年度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计划汇总表。 宣布决定。按规定向轮岗对象宣布岗位轮换决定,轮岗对象按岗位轮换决定及时到新的岗位履岗履职。 岗位轮换人员任职需要报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审批,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核准。 岗位轮换人员任职不需要审批或核准的,根据岗位轮换方案(或计划)直接宣布岗位轮换决定,明确岗位轮换

7、人员新任职岗位及报到时间。 讨论审批。由组织实施机构按规定程序讨论作出决定。需报管辖行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工作交接。轮岗对象离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XX分行岗位轮换工作交接表。 审计检查。区分情况对轮岗人员进行离岗审计或业务检查,并形成审计检查结论,以明确责任。 支行(部、处)机构负责人轮岗,按有关规定应进行任期(离任)审计的,按规定程序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按有关规定不属于任期(离任)审计范围的机构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轮岗,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作出轮岗决定的机构负责安排进行业务检查。进行业务检查时,要填写XX分行岗位轮换业务检查报告。 第三章 强制休假的组织与实

8、施 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般应安排强制休假。 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工作质量不高,多次出现差错或失误; 经办的资金、帐务、项目等出现异常; 员工行为表现出现异常; 在业务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有引起风险事件可能的举报; 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而进行的专项安排; 组织实施机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跨网点、跨部门、跨机构岗位轮换的员工,当年实施岗位轮岗前已离任审计或离岗检查、或因聘期届满已实施过任期审计、并且没有第十条中所述情形的,当年可不安排强制休假。 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个工作日,强制休假期间享受在岗时工资标准100%的比例计发。休假

9、期间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内的有关规定处理。 强制休假时间冲抵当年带薪休假时间。员工带薪休假要按照强制休假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组织实施机构认为有必要对带薪休假人员进行顶岗检查时,还要按照强制休假实施流程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强制休假根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人强制休假由聘任(委任)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殊岗位员工强制休假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强制休假实施流程 制订方案与计划。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强制休假的有关规定和本机构管理的人员情况,拟定实施方案与计划,填制2016年度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计划汇总表。 审核批准

10、。强制休假方案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通知离岗。 组织实施机构填写XX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强制休假通知书,并向强制休假人员宣布休假决定,休假人员按组织作出的强制休假决定和有关制度规定与顶岗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XX分行强制休假工作交接表,离开工作岗位。 强制休假员工应当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强制休假决定直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可以直接安排待岗。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强制休假的决定在宣布前应对当事人保密。 员工强制休假期间应视为在岗,强制休假期间享受在岗时的所有薪酬福利待遇,不影响

11、其月、季或年度考核。 顶岗检查。 组织实施机构应指派人员接替强制休假人员工作。顶岗接替人员在顶岗期间有责任汇报发现的问题。 组织实施机构应加强对顶岗人员的培训、授权、顶岗工作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机构视具体情况,既可以组织专门人员,也可以授权顶岗接替人员对强制休假人员的履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既定的顶岗检查时限内提交检查报告,填写XX分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报组织实施机构。 组织实施机构有权随时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回单位配合业务检查,强制休假人员应随时准备接受业务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质询。 市分行会计部组织实施的会计顶岗检查工作,应按照强制休假程序组织实施,按季度将顶岗检查人员情况报送人力

12、资源部备案。 结果运用。 组织实施机构依据顶岗检查报告做出处理意见。能够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休假结束后与顶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回原岗位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力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因为培训不足的,组织实施机构安排岗位培训;因其他原因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岗位调整(接PRL7111员工岗位调整管理程序);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接DJZ8202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部共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监督检查,

13、市分行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本业务条线(或业务单元)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强制休假人员档案。年度结束后,组织实施机构要将上年度强制休假情况进行汇总,报市行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按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构(含内设职能部门,下同)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的监督管理,规避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上级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行本部内设部门、所辖机构及其内设部门负责人和特殊岗

14、位员工。 第三条 岗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对机构负责人及其内设部门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员工有计划地调换岗位。强制休假是指在事前既不征求本人意见也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组织实施部门突然宣布并安排基层机构负责人或特殊岗位员工离岗休息一段时间,派人接替其工作并实施检查。 所辖机构:指各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 基层机构负责人:指各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正副行长/主任、委派会计主管、纪检监察特派员等。 内设部门负责人:指市分行、直属单位及所辖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 特殊岗位:指管理人、财、物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岗位,以及涉及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中间业务、会计结算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风险关键控制点的岗位。特殊岗位的具体范围,由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实施机构(部门):指负责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方案与计划的制订、组织落实及监督检查的支行(分理处、营业部)或主管部门。 有权审批人:根据管理权限,有权对组织实施机构提出的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方案、计划进行审核批准的各级行党委(总支、支部)或分管行领导。 第四条 实施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应遵循的原则。 防范风险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相结合。 个人服从组织。 统一规划,层级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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