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保局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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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局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我市畜禽养殖行为,继续深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范围 1、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且未完成治理的73家养殖场户; 2、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但主动参与治理并开工建设的2023家养殖场户; 3、90个环境整治重点村中,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17家养殖场户 4、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230头以

2、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特种毛皮动物存栏500只种兽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 5、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以及位于村内或离居民区较近、污染较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 二、治理方法 (一)根底设施配套 1、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别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彻底防止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2、实行干湿别离。严禁水冲粪和水泡粪工艺,干化清粪,集中堆积。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所,有效防止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 3、建设配套三格式化粪池。场

3、内必须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三格式化粪池,收集粪尿污水,到达应有的预处理效果。 (二)治理方式 1、规模养殖场治理方式。规模养殖场或接近规模场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治理。猪场、牛场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二级沉淀池、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以及干粪堆积场(做到“防雨、防渗、防漏)。通过建设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对污水进行厌氧发酵,通过干粪堆积场对粪便进行堆粪发酵,发酵后的粪污要全部还田,到达粪污零排放目标。鸡场、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场如无污水产生,可只建设干粪堆积场。 2、散养猪、牛、羊户治理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畜禽养殖管理方法规定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对散养猪、牛、羊实行集中饲养。养殖小区必

4、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粪污处理设施。 3、散养家禽治理方式。严格实行圈养,同时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模畜禽养殖场距村不得低于500米,对于因为历史原因已经存在的规模场,建议实施搬迁,对没有条件搬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三、完成时限 列入全市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20230家养殖场户,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其它虽未列入治理方案但污染较重的养殖场户,年2023月底前完成治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城市、开展生态农业的重要举措。市

5、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畜牧局、环保局、财政局、督查考核办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各镇(区)、街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辖区规模化养殖场以及污染较重的小型养殖户进行治理,落实专人负责,并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方案,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区)、街道要坚持“养殖户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筹措资金,解决临时用地。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

6、,对纳入整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在通过环保验收后给予适当奖励。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环保部门给予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发放环保许可证,并减免办理手续等相关费用。对拒绝整治或验收不达标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或关停。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养殖场,畜牧兽医部门不予备案,不予发放或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享受国家、省扶持政策。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养殖场污染治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开展,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今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一律不准新建畜禽养殖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申报,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畜牧、环保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养殖场户排污行为的监管,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推开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办要把此项工作列入畜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新闻单位要跟踪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推进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的浓厚气氛。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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