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领导收入申报制度.docx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47799591 上传时间:2023-11-1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领导收入申报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2023年领导收入申报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2023年领导收入申报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2023年领导收入申报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3年领导收入申报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领导收入申报制度.docx(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领导收入申报制度 为保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补充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根据xx年7月12日经党中央批准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通知发布后至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应主动检查纠正,将产权交公,由有关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进行处理,并根据当时建房的实际情况给

2、予个人补偿。不检查纠正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私房予以收购、撤除或没收,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自筹自建私人住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领导干部住房未到达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或本钱价购置了公有住房,且到达住房标准的,不准参加集资建房。 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主动检查纠正,或者退出已购置的公有住房,或者退出集资建的住房。不检查纠正的,以及

3、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住房进行处理,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参加集资建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及外籍车号牌。但凡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的,应在本实施和处理意见发布后二个月内,更换为符合规定的车号牌。属于借用、占用挂外籍车号牌车辆的,应在本实施和处理意见发布后一个月内将借用、占用的车辆退还。对于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专车、相对固定用车的乘车人及批准、

4、办理车号牌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车辆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滥发军警车号牌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关人员在办理军警车号牌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检察、公安、平安、外事等部门中的领导干部,确属业务需要,须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部门负责人需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人员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培训费用只能从本部门支出。中央纪委第五次全

5、会前未经批准用公款及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应当主动检查纠正。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未经批准用公款及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所用公款如数退出。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方法。 六、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方法。 七、“补充规定及

6、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适用范围,与xx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xx年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明确的适用范围相同。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 “补充规定的后两个“不准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包括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八、对违反“补充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比照本实施和处理意见及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备案。 第1页 共1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